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以台南縣為例
施源欽j
壹、概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動機
三、研究目的
四、名詞界定
貳、文獻回顧
一、 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二、 犯罪熱點之相關研究
三、 地緣剖繪之相關研究
四、 問題導向警政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五、 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六、 綜合評析
參、研究設計
一、研究架構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二、研究樣本與資料蒐集過程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工具
五、研究流程
六、樣本預檢與處理
壹、概論
一、研究背景
隨著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權意識受到重視,警方開始發現,查訪民眾不再有問必答,而查訪所得情資,亦難斷真偽,警方無法確實了解轄區居民的狀況。而交通工具的發展,亦擴大民眾的活動區域,犯罪者跨縣(市)或結合境外犯罪的狀況,極為普遍。警方難以掌控「人」與「物」的動態,傳統偵查技術的兩大支柱,開始傾斜,無法發揮偵查實效。
偵查技術的受困,偵查人員開始倚重刑事鑑識技術。鑑識技術的發展,將傳統的現場勘查,經由現場分析過程,提昇至現場重建,以犯罪現場痕跡形態、物證的位置與實驗室物證鑑定的結果,詮釋並重建犯罪發生過程,證明犯罪,確具偵查實效。然而,愈來愈多的刑案,刑案現場不存在或僅有無效的現場,在無法採集物證的情況下,刑事鑑識終究難以偵破大多數的刑案,這是刑事鑑識無法取代刑事偵查的最大原因。
因此,近年來國內實務單位乃積極發展科技偵查技術,引進最新通訊、資訊之偵查設備,協助偵查人員迅速查知犯罪人的所在地點,並建構跨領域的系統資料庫,提供連結比對的資訊服務。另一方面,在學術領域上,透過國外研究的本土化實徵研究進展,以及自行研發輔助偵查技術的成功,這類「偵查科學」研究如同先前「鑑識科學」研究一樣,正快速發展之中,並與「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在方法、工具與架構上,呈現明顯的差異[1]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現象之一,將犯罪予以壓制更是世界上任何國家所一致追求的目標;然而,任何犯罪防治策略的實施,都須要有科學的基礎資料做分析,其中犯罪統計即是國家在制定犯罪防治策略中,最為重要的一項資料,如以警察所職司的犯罪壓制的治標工作而言,犯罪統計即扮演著至少以下的幾種角色:檢討以往警察偵防犯罪作為的優劣、反應警察之部分績效、推估未來犯罪情勢的發展、未來警力的需求等。是以犯罪統計的檢討改進,使得犯罪統計能夠趨於精確,即成為我國警方規劃壓制犯罪策略的最重要課題之一。
我國刑事警察局自民國88年起將刑事資訊系統全面走向開放式架構後,便不斷創新求變,將警察運用資訊的腳步不斷地向前邁進,並運用最新刑案資料探勘與偵查知識管理技術,完成「刑案知識庫」[2]。「刑案知識庫」的建構與發展,對國內抗制犯罪的工作上必能有所改善,然而如果進一步檢核「刑案知識庫」的實質功能即會發現,該系統發揮的功能主要在以建立與管理全國偵查資料庫,提供於刑事警察人員在個案偵查上必要的資訊;其中最重要的子系統為「刑案紀錄表資訊系統」;然而,系統資料內容並未實際切割或下放到縣(市)警察局、分局,甚或分駐派出所。所以,目前警察局、分局業務人員在實務運作上,仍以彙整下級單位業務人員的資訊為行動的依據,少數警局或分局針對某些特定專案,則自行委外再行建構資料庫,重複建檔工作造成資源的不當浪費與資料連結分享的困難。
再者,警察機關派出所為掌握轄區犯罪狀況及分析,常以人工標繪的治安斑點圖顯現,作為主管勤務規劃及提示勤務執行重點的參據,但這種做法在技術及分析上仍存有許多問題尚未克服,使治安斑點圖的功能形式的意義大過實質;在技術面上,使用的工具大都以轄境圖白板或紙張為描繪界面,逐筆人工標繪斑點,難以進行資料分群,找出相同時段或某案類的分佈狀況,依據實際的問題面向來觀測或比較該轄的犯罪現象;在分析面上,實務單位的治安斑點圖多源於上級單位的規定要求而建置,分析方法與內容未能統一,且多以經驗為基礎來執行,欠缺知識或理論背景基礎,分析的結果難以發揮壓制犯罪的實效。
近年來警察機關為了宣導民眾犯罪預防的警覺性,並實質改善其居家安全,採用「環境設計犯罪預防」的理論;為了發展「治安風水師」制度;為了降低民眾「犯罪恐懼感」,推行提高「見警率」的治安策略;為了達成「犯罪零成長」,建立「治安紅綠燈」的內部評比;為了淨化治安斷絕犯罪源頭,推行「清源專案」;這些全國性的治安對策,一時之間,對員警在執法面向上產生造成重大的影響,雖然帶給社會大眾新的觀感,然而仍然難以持續性就基本面解決日益複雜的治安問題。
反觀1994年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的Compstat (Computerized Statistics) 方案,是在當時市長Rudolph Giuliani的支持和警察局長William Bratton的領導下,利用電腦統計分析犯罪及警察績效資料,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厲行績效課責和尋求策略的系統性措施,使紐約市的犯罪率大幅下降,從西元1900年到2006年間發生的犯罪件數比較,謀殺案減少73.6%;強暴案減少52.1%;搶奪案減少76.5%;侵入住宅竊盜案減少81.2%。市長Rudolph Giuliani於1997年競選連任時,並以「Compstat:NYPD」 (電腦化治安會議:紐約市警察局)為主軸的競選廣告宣揚其治安政績。
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在犯罪偵防上可用的資訊工具日益充足,過程中對資訊工具的仰賴也日益顯著;其中「資料探勘」(Data Mining)概念與分析技術即是將偵防過程所需相關資料,進行蒐集、排整、過濾、篩選、編碼、連結、比對等系統化的處理,讓複雜的人、事、時、地、物等資訊予以整合,或予分類連結,或重新抽絲撥繭,以協助偵查人員案情研判的進行,達到縮小清查範圍、確認嫌犯犯行、尋找其他共犯之目的。
1972 年,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行為科學組(Behavioral Science Unit, BSU),致力於發展犯罪剖繪技術,其乃結合現場物證、犯罪型態及被害人背景特性等三方面訊息以加強行為跡證分析,盼能協助縮小偵查範圍、過濾嫌犯名單及提供偵訊策略,並將此技術應用於連續重大犯罪的偵查與預測上,例如謀殺、縱火與性侵害等案件,以提供警方另一種犯罪偵查的思維方向,特別是對於用盡傳統偵查方法仍無法突破的案件,犯罪剖繪以罪犯的角度分析研判歹徒的身份、背景、動機等資訊,無異又多了一條有價值的線索;目前除了美國以外,在澳洲、
英國、加拿大、荷蘭亦成立類似單位,以發展符合該國國情的犯罪剖繪技術;這個概念後來延伸出「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技術,地緣剖繪是一種使用相關連續犯罪的地點,決定嫌犯最有可能的居住區域的調查方法學;它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環境犯罪學(任何犯罪要發生,必須犯罪者和被害者在時有交錯)和日常活動理論(有動機的犯罪者遭遇適合的被害人,二者都在從事日常活動);犯罪就像日常生活中上下班或前往購物等活動相似,嫌犯只會活動在自己認為最熟悉且最安全的區域,而被害人也是,故其所移動的路線是具有規則性、可作預測的,而當這兩塊區域重疊時,在適當的機會下,就會發生犯罪行為;因此,本研究期望以地緣剖繪的分析技術,透過嫌犯的連續犯罪行為中,每一次選擇的犯罪相關地點資訊,再佐以地理資訊系統作為輔助,藉由實證研究的分析結論,歸納出歹徒最有可能的住居所範圍,以及研判下次可能選擇的犯案地點與目標特徵,作為犯罪偵查時縮小嫌犯身份清查範圍以確定、逮捕嫌犯,或犯罪預防之勤務部署之用,以提高住宅竊盜犯罪之破獲率,並降低民眾受害之機會。

二、研究動機
犯罪現象係時空因素下產物,分含相異之時間、空間屬性要素,其分佈亦因各項條件加乘影響而有所不同,尤其易受到空間相依性與空間異質性之強烈影響,並與區域發展過程及區域特性有密切關係,所以犯罪問題研究中實無法忽略空間因素之影響;另由於犯罪空間分析聚焦於真實世界中之時間、空間與相關現象之關係,故引用傳統地理學常運用之區位、距離、方向、關係等空間基本概念,綜合犯罪學之相關理論、研究方法,並運用GIS技術與犯罪製圖針對於犯罪空間現象進行研究,藉由不同圖層資料(如人口、學校、車站、商店、窳漏區等)之疊合,以視覺化效果呈現犯罪之時、空分布、犯罪熱區之擴散、轉移等趨勢及其周邊之區位事實、治安狀況分佈等資料,使犯罪防治與公共安全決策者得以於第一時間做出立即之決策;此外,經由科學化與專業之統計、分析、比對、勤務規劃及犯罪預防資源配置等作為,能更有效率的從事犯罪偵查、打擊與預防工作,甚至可進一步了解、分析犯罪發展或追蹤犯罪活動;彌補傳統犯罪研究不足、解釋傳統犯罪研究中所無法解釋之問題並有效提升警政工作之效能(劉擇昌,2008)。
近年來台灣地區街頭強盜搶奪犯罪日益猖獗,使民眾聞搶色變,由其婦女單獨行走或騎車於街頭,存在嚴重的被害恐懼感,長期下來,使人民對政府的施政失去信心,亦使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良好形象備受質疑;因此,是否能夠發展新的偵查技術或建構區域性的連續性犯罪資料庫(如連續性住宅竊案、搶奪、強盜案),以協助實務單位偵破住宅竊案與街頭連續搶奪案,是本研究動機之一。
其次,隨著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電子地圖軟體已成為標繪地點位置與測量點與點間實際距離的有效工具,而國外近年來電腦化地緣剖繪偵查技術在學理上與方法上已漸趨穩定與成熟;因此,是否能夠借助電子地圖工具與程式開發的方式,將犯罪相關的地理位置進行標繪、測量,以實際的官方資料進行地緣剖析,開展犯罪空間分析與預測的技術,是本研究動機之二。
三、研究目的
自從1995年個人電腦革命以後,資訊的傳遞已由單向轉為多元,可隨著網際網路進行旅行;在今日,地圖的功能已不再僅是指引方向的工具,將人、事、時、地、物的資訊放入資料庫並與地理資訊系統整合應用的時代已經來臨,有人稱此為「後現代主義的地圖革命」;然而,警察犯罪偵防策略未來發展方向與重點如下:
(一) 針對目前社會上特殊犯罪類型,系統化建構完整的犯罪資料庫,用以研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並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
(二) 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且強化研究偵查原理及偵查科技。
(三) 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促動犯罪偵防機制。

四、名詞界定
(一)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乃利用電腦處理與地圖、空間相關資料之系統。該系統於處理資料過程中多藉由電腦整合研究議題之空間資料(spatial data)、屬性資料(attribute data)與時間資料(temporal data),形成疊合 (overlapping)圖層,正確展示研究資料在時間、空間上之分布、變化態樣及其相互間關係,或與相關資訊相互連結後建立完整資料庫。GIS並具有視覺化圖形展示、空間資料建置、編輯、管理與空間統計分析等功能,適用於輔助與地圖、空間相關資訊之展示、查詢與分析;此外,部分GIS套裝軟體亦針對普查、人口統計或其他類型資料進行。

(二)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的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認為改變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非僅只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或藉由巡邏來預防犯罪。渠認為員警可借助SARA模式採取問題分析、解決的方法:
1. 檢視問題(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日常處理事件的方法。
2. 分析問題(Analysis):針對問題詳細分析。
3. 回應問題(Response):執行干預,讓問題減少發生。
4. 評估成效(Assessment):重複評估干預的影響。
(三)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
地緣剖繪以環境犯罪學理論及其相關研究為基礎的偵查新技術,它是在犯罪分析過程中,設法取得犯罪者可能空間行為(Spatial Behavior)或犯罪相關位置的地理環境脈絡,主要針對一系列的案發地點詳加剖析,以推測歹徒的可能住處,甚至預估再度犯案的時段及位置。它嘗試重建犯罪加害者與被害人在犯罪前後行走的旅程,當歹徒的活動空間裡發現有合適的被害對象經過時,這些地方往往就是犯罪最易發生的位置。此一新偵查輔助技術的相關研究議題,包含:距離遞減、动略型或通勤型、圓圈假設、緩衝區、犯行偏角、平均作案路程、空間行為差異情形等(林燦章、廖有祿,2006)。










貳、文獻回顧
一、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在實務工作上,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是一體二面,是刑事警察工作的主軸;在學術研究上,犯罪預防也是犯罪學的重要領域,與犯罪處遇研究同等重要。犯罪預防著重在犯罪發生之前,觀念就像醫療衛生一樣,預防重於治療。理論上,犯罪可以預防,也必須預防,但是卻不可能消失,犯罪是一種人類文化產物,除了犯罪者本身具有一定外在特徵與內在動機外,犯罪的發生與社會文化、人際互動甚至環境設計均有重要關連;為了深入瞭解影響犯罪的因素並提供解決方案,國內外學者陸續提出犯罪學的相關理論,以不同面向來觀察犯罪現象,提供給接續的犯罪學研究者重要概念,並對實務工作者從事犯罪偵防有莫大的助益。以下謹整理犯罪學相關理論,並簡單敘述其主張:
(一)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1979年Cohen和Felson共同提出,本理論以「元素」及「場域」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及被害的現象,主張犯罪事件要發生必須有三種要素在時空的聚合: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合適的犯罪標的物及抑制犯罪發生者的不在場。
(二) 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亦稱「犯罪蒐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是環境犯罪學的核心成分主要是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中的時空移動而發生犯罪它研究犯罪的空間型態或社區內犯罪型態的分佈,主要核心觀念有三:中心點(nodes)、路徑(paths)及邊緣(edges);每一個犯罪嫌疑犯會在個人活動的中心範疇(如: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娛樂區)以及活動路徑(paths),尋找合適的犯罪對象;而一個人被害亦與他(她)每日活動所採取的路徑及行程有關。
(三)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緣自於1968年經濟學者Becker認為犯罪的決定機制與購買汽車電視機或上大學等的決定機制是相同的這種過程稱之為「期望利益模式」;人們傾向選擇對己最有利最能滿足自己需求的行為,這種決定是一種個人主觀的理性選擇結果,對於犯罪事件亦然,犯罪者是在思考後才行動,這種思考有可能僅是短暫的,或僅考慮當時的利益與風險,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選擇,是犯罪者以自己的觀點來看世界。
(四) 新機會犯罪理論(New Opportunity):1998年Felson和Clarke共同發表,他們認為大部分犯罪學理論偏重於個人特徵而忽略了個人與外在環境或場景的互動結果,這樣的情況對犯罪原因的認識產生了比較不平衡的結果。經由探討環境如何影響人類行為,使其缺少外在環境機會,犯罪就難以發生。新機會犯罪理論是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的整合,因為這三種理論均隱含有「機會」的概念或以機會的變化來解釋犯罪型態及數量的變化,包含了合適標的物的變化、方法或工具的變化及情境的變化等。用於犯罪預防上,觀察的面向將更多元、周詳完整。
(五) 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Clarke & Eck, 2003,核心概念即為「犯罪鐵三角」,此三角之內環部分包括POV三要素:P(place),場所;O(offender),犯罪人;V(victim),被害人或犯罪標的(target,意指了無生趣的物體(inanimate object),例如財物、汽機車、建物等);此三項因素聚合之後,犯罪(或被害)事件隨即發生。易言之,犯罪僅發生在特定之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特定處所當下巧遇,犯罪事件隨即發生。此一鐵三角之外環部分則代表足以對內環三要素提供控制能力者的特定型態,據此理論,對此三要素不足以提供有效之控制時,犯罪機會從而發生。其中「監控者」(guardians)係指足以保護被害人(或標的)之人而言,諸如:被害人本身、財物所有人、鄰居、保全警衛等均屬之;「管理者」(managers)則為對該場所應負管理責任之人,例如:旅館或商家從業人員、大廈建物管理人員等;最後的「操控者」(handlers)指的是那些有權對犯罪人行為控制或提供行為表率之人,例如:犯罪人之父母、假釋官員、觀護人等。從犯罪鐵三角觀點以論,犯罪並非無緣無故而發生,其來必有自也;亦即必須具有:犯罪動機之人、易於被害之人,以及缺乏足以監控、操控之場所等三個條件下,犯罪才會發生。
另一方面,犯罪學研究中,有些犯罪學者認為我們不僅可將全部人口劃分成犯罪者與非犯罪者而且我們可將犯罪人口劃分成僅有一次的犯罪者(或偶發性犯罪者)與慢性犯罪者。所謂慢性犯罪者是一小群的犯罪者但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為。1970年間,美國賓州大學教授渥夫幹(Wolfgang, Marvin E,)等學者利用官方資料追蹤調查9945位1945年在費城出生的小孩,一直到1963年他們長大18歲為止;在他們的同生群資料裡偏差行為青少年(3,475位)中之54%(1,862位)為再犯(Repeated Offenders),其餘46%(1,613位)為一次的偶發犯(One-Time Offender)。然而,再犯可以再劃分成非慢性累犯及慢性累犯。前者約有1,235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2次或2次以上,但卻少於5次。後者共有627位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5次或5次以上,佔全部樣本(9,945位)之6%及偏差青少年(3,475位)之18%。這些所謂6%的慢性犯罪者卻總共犯了5305的罪行,佔樣本全部犯罪行為的51.9%。而其所犯的嚴重性行為更令人吃驚。在全部樣本中他們的殺人犯罪數佔71%,強制性交犯罪數佔73%,強盜搶奪犯罪數佔82%,傷害犯罪數佔69%。
1980年代,在美國有影響力的國家科學協會報導有關「犯罪生涯」及「職業犯罪者」。犯罪生涯的範典提供了一些新的知識及有關的研究議題,諸如犯罪的普遍性、犯罪者犯罪頻率、以及犯罪的開始、犯罪的持續、犯罪遞增或遞減以及停止犯罪等等。它說明了極小部分的人卻犯了極大部分的罪,並且有長的犯罪生涯。而這樣的研究派典也促成了1990年代以後,犯罪學家運用人類發展的概念至有關犯罪生涯的發展犯罪學研究的成長。
二、犯罪熱點之相關研究
在美國波士頓地區的熱點分析研究中發現,在波士頓犯罪熱區中,其到案的多數毒品犯與竊盜犯來自於不同的地區,該研究中以自行研發的ORPS系統,處理整體性犯罪地與犯罪人居住地的各種分析,從中瞭解各類犯罪與不同期間犯罪的犯罪人居住地與「犯罪旅程」的相關,並以犯罪人居住地熱區進行各種社區警政的改革建議,另一方面該系統亦著手於預測犯罪人「犯罪轉移」[3]的問題研究。
國內過去對於犯罪熱點的研究文獻具代表性者有二,一為「警政犯罪基圖在社區犯罪預防之探討」、二為「犯罪熱點的實證分析-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的分析與運用」;前文主要在於解說社區犯罪生態的基本概念、探討社區警政推動過程中犯罪基圖的角色定位及其所能發揮的功效,最後並提列五點結論與建議:(1)加強社區治安狀況的科學研究與評估(2)建立社區犯罪基圖(3)建立社區網路派出所(4)加強犯罪預防宣導(5)加強警民守望相助。後文主要在於以實證法探究犯罪的集中性,文中蒐集台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88-89年間一年的110報案紀錄資料共109,351筆,利用Block熱點分析法將原始資料歸屬到台北縣的2,265個警勤區之中,求算出各警勤區一年受理案件的件數差異,最後的實證結果發現,4.33%的警勤區平均大約可解釋30%的刑案發生量,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相當明顯,警察若能規劃出在犯罪(治安事件)集中地區適當的預防作為,那麼將犯罪防制資源(如警力數)擺在這些特定地區,應是一種經濟且有效的做法。
最近的研究有二,一為「犯罪熱點自動化分析技術之研究-以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為例」、二為「毒品犯罪地點與嫌犯戶籍地點間關係之初探」;前文將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92年9月起1年內該轄所發生或破獲並已填報刑案紀錄表的全般刑案共246筆作為研究樣本;實證結果發現,50.47%的搶竊案件均密集集中於13.99%的地區(大都位於屏東市逢甲商圈地帶)、且75.70%的搶竊案件亦分佈集中於36.36%的地區,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非常明顯,已形成犯罪熱區(crime hot area)的現象。後文以台北市中山區93年10月16日起2個月內發生與破獲的毒品案68案、89名毒品嫌犯資料為樣本,結果發現大部分的毒品犯戶籍地設於台北縣、市地區,惟約近13%的嫌犯戶籍設於距離案發地點30公里以上的地區,如將距離測量值以3公里為一單位分組統計,發現整體嫌犯的「犯罪旅程」呈現距離遞減現象,其中0-3公里佔25.8%為最多;再者將「犯罪旅程」距離累計分析發現,以台北市中山區的毒品犯罪地點偵查犯罪人戶籍範圍時,必須向外9公里才能涵蓋一半的嫌犯,向外21公里才能涵蓋80%的嫌犯,這也突顯出現行警察機關以警勤區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管理查察,可能出現很大的盲點,亦即這些設籍在遠離台北市中山區的嫌犯,其管轄勤區的員警是難以查知他們在台北市的犯罪活動的。

三、地緣剖繪之相關研究
空間是影響犯罪的第四面向[4],近年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犯罪學者投入「空間與犯罪」的相關研究。如果將現代人一生的活動切割為空間移動的區塊,其結果不外落在以個人為中心的家居、學校、工作、休閒、親友網絡等空間區塊中,而個人在空間區塊中移動的順序、路徑與頻率,構成了每個人獨樹一格的空間紋路。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旅程之中所留下的空間紋路,提供給偵查人員許多重要的偵查訊息,能發揮縮小清查範圍、強化證據蒐集、修正偵查策略的功能。犯罪人在犯罪過程的空間行為乃是犯罪人本身與環境交互作用後的產物,犯案地點的選定可能牽涉犯罪人複雜的內心決意過程;「空間與犯罪」相關研究在近來遂整合了犯罪學、偵查學、地理學、資訊科學的必要知識與技術,成為一種全新的整合科學,相關的名稱如「犯罪區位學」、「環境犯罪學」、「犯罪地理學」、「地緣剖繪」等,均為此新興學科專用名詞的代表。
環境犯罪學的研究發現,犯罪是犯罪者和周遭環境互動的產物;犯罪者通常會在其熟悉的舒適區域(Comfort Area)裡作案,但隨著距離居住地(Home Base)愈遠,犯罪者內在地圖(Mental Map)裡所累積的資訊自然減少,覺得生疏與不安的程度因而升高,犯罪活動地點的分佈即隨著遠離犯罪人居住地而遞減,此即所謂的「距離遞減」(Distance Decay)效應[5]
陳仁智(2005)針對連續街頭搶奪犯罪,以1999-2003年高高屏地區三縣市地區內,共犯下五件以上的街頭強盜搶奪案件,並已由警察機關填報破獲在案,共325名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的3276個案件資料,透過刑事局刑案知識庫前科查詢系統、全國戶政資料查詢系統、全國電子地圖查詢系統等,取得嫌犯的前科、戶籍、犯罪地點的經緯座標值等資訊,以自行開發的程式,計算空間距離及角度測量數據進行分析。結果發現:
1、再犯案旅程方面,平均犯案距離為5.37公里,且犯案距離明顯呈現「距離遞減」效應,自0公里急遽上升,1-3公里次數為最高,自3公里以後即隨距離的增加而遞減,可見強盜搶奪犯罪具有明顯的地緣特性。
2、研究也發現,連續強盜搶奪案集中在都會地區,這些地區犯罪人口率、和人口密度均高於其他區域甚多,可說是強盜搶奪犯罪的「高危險地帶」。
3、犯案旅程與各變項間之相關分析發現:犯罪者住高雄市、年齡在18歲以下、職業為學生、教育程度國中小、無前科、徒步犯案者犯罪旅程較短;但年齡較大、有毒品前科、使用動力交通工具者,犯罪旅程較長。

國外學者Woodhams(2007)運用案件連結(case linkage)技術來精進地緣剖繪,並讓地緣剖繪可以具體應用犯罪偵防上,有關案件連結概念、實施步驟、理論假設、評估方式、應用限制,介紹如後:
如果一位員警正在調查一起強暴案件,且強暴犯另犯下其他性侵害案件,我們如果把所有犯罪者犯下的案件全部做調查分析,會對於案件偵辦過程有相當幫助,其原因如下:首先,這可以讓員警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結合調查結果找出癥結點所在,而非單純調查案件卻找不到交集點,造成事倍功半。對於連續犯罪者所犯下的每起案件所遺留的證據作整合,可以讓我們更快速的瞭解嫌犯及案情。
如果被害人可以知道攻擊他們的人的身分的話,加上確定各個案件係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就可以更明確的抓到嫌犯。然而,如果被害人並不認識攻擊他們的人,則無法明確地鑑別嫌犯身分。物理跡證,例如DNA,可以用來把同一未知的犯罪者的犯行做連結,但如果在許多犯罪案件中,找不到物理跡證來鑑別犯罪者,在這種情況下,案件連結就相當的有用。
案件連結是一種過程,目的在於確認一些案件是由相同的犯罪者所犯下的,利用其犯罪手法相似處來辨別,這種相似的案件我們稱之為「連續犯」,換言之,案件之所以會連結在一起,係因為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法類似,因此很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犯下所有的案件,如果證據顯示同一個犯罪者連續犯下許多案件,這不僅有助於瞭解其犯案動機,也能在合法的程序中找到相似的證據。
案件連結係利用犯罪分析或是由警察單位來運作,我們通常稱之為「相對的案件分析」(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或是「連結分析」(linkage analysis),也被描述為一種行為模式的分析,最常用來分析犯罪案件,例如陌生人性侵害和謀殺案件,而在本章節最後將提到,這種分析也可以針對破門竊盜和搶奪案件來進行。
以往的作者認為犯罪連結是一種犯罪者剖繪(offender profiling),這二種方式有一些共通點,舉例而言,這二者都經常使用在未知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當中,犯罪者剖繪和案件連結都假設犯罪者在其所犯下的案件當中,其犯罪過程的手法都是相同的,這種假設稱之為「犯罪者行為一致性假說(the offender consistency hypothesis)」,然而,雖然這二種方式都具有共通之處,但重點是在其相異之處。剖繪是從犯罪者犯罪行為中去預測其人格特質,因此,這種方式必須在犯罪者的犯罪手法與其人格特質之間具有特定關係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具有相似犯罪手法的犯罪者應該會有相似的人格特質,這個假設稱之為「相似假設(homology assumption)」,案件連結則非作如此假設。

案件連結之步驟
在二種不同的情形下,犯罪分析會試圖去連結犯罪案件,犯罪分析可以預先在犯罪資料當中找尋案件的相關性;或者,他們可以從事於調查其他同一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這時可能已得知犯罪者的身分)。基於考量犯罪分析,犯罪案件連結的過程會有些微的變化,其步驟相同如下,如圖1所說明。








依據研究目的蒐集相關資料
建構研究主題行為要素
蒐集犯罪手法相似之個案
建構犯罪手法相似潛在罪犯之行為要素
相似度與差異度之權重值
正式檢警案件連結分析報告
確認相似與不相似之行為













圖1:案件連結的程序

首先,犯罪分析必須對照所有關於犯罪案件的相關資訊,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是最原始且最主要的資訊,但如果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被殺害,這項資訊將無法得知。
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會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被害人的陳述,這是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的案件說明,由受理員警詳實記載。或者,犯罪分析會藉由被害人和員警面談的文字紀錄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會請被害人不要過於拘束,回想案發當時的情形,再詢問一些問題癥結點。因此面談的文字紀錄並非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而比較像是具有重覆性的案件說明。除了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之外,犯罪分析會參考其他的記錄,例如嫌犯對於案件的陳述和醫學檢測報告,或是親自到犯罪現場勘查。在謀殺案件中,犯罪分析會參考一些資料,例如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草圖素描、驗屍報告和毒物檢測報告。
在參考所有的相關資訊後,犯罪分析必須對於犯罪者的行為模式整理出一張清單,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是自發性的,而其他行為可能是因為被害人或目擊者的反應所產生的。在某些情況下,犯罪分析會把嫌犯的行為區分為「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或「儀式行為(ritualistic behavior)」。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手法」用來形容犯罪者在犯案過程中必然做出的行為,而「儀式行為」則是非必要且是為了使犯罪更加完美的行為。學者Alison對於「犯罪手法」解釋為一種對於整起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性」的行為,她所謂「署名行為(signature behavior)」僅具有「心理上的作用」,對於犯罪案件並無太多幫助,這相似於Hazelwood和Warren提到的「儀式行為」。
首先,心理作用成分居高的行為並不太可能和整起案件毫無關聯,在某種情況下,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影響是否作出某種行為的決定,而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基於許多因素而改變犯罪者,舉例而言,Davies敘述一位連續強暴犯,他對待受害者的行為會隨著他對於受害者身分的看法而有所不同,這名罪犯對待一位中產階級的年輕女性較為尊重,但卻對其他被害人則使用肢體上和言語上的傷害,這些被害人大多為老人和窮人。
其次,如同Hazelwood、Warren和Alison所說,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成「犯罪手法」、「儀式行為(或署名行為)」的依據在於分析一個行為的心理意義的主觀決定,這二派學者都認為這有相當的困難,舉例而言,Hazelwood和Warren認為在一起性侵害案件中,被害者的年齡和性別是屬於「犯罪手法」,但這可能只是基於犯罪者的性幻想。Hazelwood和Warren也認為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會具有「犯罪手法」和「儀式行為」二種特性,因此要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有相當的困難性,且對於整個案件連結的過程而言,並不具有必要性。
一旦把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做出一張列表,分析者的下一個任務就是去找出有相類似犯罪行為的案件,當確定出現有相類似的犯罪案件,分析者必須再次蒐集關於犯罪者行為的相關資訊,並且針對每起案件中的犯罪行為都製作列表清單,藉此來找出各案件間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處,同時也必須考量到行為發生的原因為何,因為這會改變其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一個犯罪行為可能是因為受到環境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被害人的行為或第三者的干擾。舉例來說,一個強暴犯所使用的肢體暴力會因為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有所不同,分析者在這個案件中,必須考量到暴力產生的原因為何。
在確認犯罪案件之間的相似與相異處之後,在連結過程中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步驟就是去考慮犯罪行為的機率(base rate),二起案件可能會有相似的犯罪行為出現,但如果這種行為經常出現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例如強暴案件和搶奪案件),那這二起案件就不太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為。在某些地方,他們對於犯罪行為所建立的資料庫,可以幫助他們區分其行為之相似與相異處,而在其他地方,分析者只能仰賴其對於犯罪類型的專門知識或分析團隊的經驗來分析。Hazelwood和Warren提到一個犯罪者的「署名行為」或是「行為的獨特組合」(unique combination of behaviors),雖然在文獻中有不同的專門用語,但共同點在於這個犯罪過程中,不僅有著相同的行為,同時也考量到其行為的罕見性。
犯罪分析者必須考量犯罪案件間的行為是否相似或相異,以及行為的機率(base rates),來決定這些案件是否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一個犯罪分析者並不會期待行為之間會有完美的一致性,分析者藉由自己的看法來評斷行為是否具有相似性,進而認定是否為同一個犯罪者所為。Bennell和Canter認為為了設定犯罪連結的準則,所需要的財力及人力有時會太少或太多,這會因為分析者為了調查目的或是合法程序的看法不同而改變,因此Bennell和Canter請求專家學者開始研究這項主題,實務上的建議在這個階段比較不可行,除非完成更多的相關研究。然而讀者可以藉由Bennell和Canter、Bennell和Jones,以及Alison的文章來獲取更多的資訊。
過程當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在於分析者將報告提供給顧客,顧客種類包含警察、其他地區的犯罪分析者和檢察官,除了提供書面報告,也可要求分析者為他們的顧客提供口頭報告。
案件連結需要犯罪分析者彙整大量的資訊來進行,這會給予分析者相當大的負擔,部分警察組織都知道其困難性,也開始著手建立相關資料庫,讓分析者可以去找尋相似案件,如果沒有這種資料庫所提供的資料來源,分析者只能仰賴自身的記憶。資料庫不僅可以作為尋找案件使用,也可以電腦化作為實際比較犯罪行為間相似程度的評估,犯罪分析者可以優先處理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犯罪案件供未來分析。第一位作者跟英國警方合作,研發這套系統來連結搶奪案件,但類似這種自動化技術在現今仍未能考量到全部的因素,所以案件連結的程序並不能全面以自動化的方式去評估。
利用科技來研發可以增加連結程序的正確性和效率,然而,大量資料庫的建立和維持需要相當多的投資,每起案件的資訊都必須輸入到資料庫當中建檔,同時也必須要求品質及資料的正確性,這些程序都需要相當多的時間來完成,因此問題在於要付出多少時間來蒐集資料,或是只針對一小部分犯罪者的行為來做分析,這部分的研究稱為「案件連結評估」(Evaluating Case Linkage),這可能可以適用在未來的研究。
案件連結理論
運用案件連結於提供諮詢、指導警方調查方向以及潛在性的把它當作法定起訴程序中類似的事實證據,這需要有堅固的理論基礎。這個連結犯罪的過程有二個關鍵的假設。第一個假設是,犯罪者在犯罪的歷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在心理學,假設在不同環境下表現出一致的行為稱作跨情境的一致性(cross-situational consistency)。然而,案件連結著重在個體犯罪行為在犯罪模式上的相似性(例如搶盜或性犯罪)。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跨情境一致性,稱為犯罪者的一致性假設。
第二個假設是,不同犯罪者的犯罪方式有許多變化。連結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有可能的,犯罪者通常有相同但獨特的犯罪行為。如果犯罪者們都以一致的方式犯罪,在相同的犯罪上,就無法區分犯罪者。因此,對案件連結而言,犯罪者必須有穩定但獨特的行為模式。在歐美和加拿大,這二個假設是否有效一直是法律心理學家研究的重點,這項研究將在下一節討論。
評估案件連結
大部分研究犯罪者是否有一致的犯罪行為,通常以連續犯罪為焦點,如性犯罪和謀殺。然而,也有針對縱火,商業和住宅區夜間竊盜和商業強盜等。雖然這些研究採用了不同的統計方法,它們均在相當程度上指出犯罪者有一致性的犯罪行為。
分析師通常認為個體間的犯罪行為有相似性。然而,有些研究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架構面(thematic level)上連結犯罪。例如,在Salfati和Bateman的研究報告,以主要工具和表現手法來描述殺人類型。雖然有某種程度的一致性,但是在現實世界中,這種二分法在犯罪情報或起訴的目的中,是沒有足夠的辨別力。
有些犯罪一致性的研究更進一步地同時評估案例連結的二個假設。他們研究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否可以與不同犯罪者所犯的相同犯罪區別。其他的研究則確認出每種犯罪最多的10種犯罪類型。然後,他們評估這些選項中是否有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渠等的研究證實犯罪連結是有可能的,也支持行為一致性和跨犯罪行為變化等二個假設。然而,研究結果還指出,案件連結的過程是不完美的,連結的準確性似乎隨著不同犯罪類型而變化。這些方法上的變化使得研究人員難以在研究中比較;不過,Santtila等人用同樣的方法成功比較縱火和性犯罪。Santlila等人發現在10個最類似的縱火案中,僅有50%的縱火案有案件連結。Santtila等人發現在性犯罪中有最多的案件連結,約有60 %。

其他還有Bennell和Canter、 Bennell和Jones、Woodhams和Toye的研究都用類似的方法。預測準確度的量度通稱為AUCs,AUC在0.5至1.0間表示可以充分地區別。在Bennell和Canter以及Bennell和Jones在研究夜間竊盜中,AUCs介於0.63至0.81和0.52至0.94間。在 Woodhams和Toye研究商業強盜中,AUCs從0.70至0.95。
這些研究所表現出的變化可能是由於方法上的差異,或者反映某些犯罪類型的案件連結經得起考驗。雖然尚未經過調查,但是在某些犯罪類型,一致性在實際上可能更低。針對準確性的範圍,Bennell和他的同事Woodhams和Toye反映出在案件連結上使用不同的行為作為預測因子。這些研究提供了初步的證據,犯罪者在夜間竊盜或搶劫上表現出較其他犯罪更大的一致性。同時也觀察到更大的一致性是犯罪者不受環境因素影響。例如,在財產犯罪中,搶劫案或破門竊盜案是高度依賴情境,不論犯罪者對於標的的選擇有更大的控制權以及如何控制任何證人。
如果犯罪者較他人表現出更大的一致與獨特性,這種發現對於犯罪資料庫的資訊收集將會有更多的意涵。這對於案件連結的指標將更有效度與信度。這些調查結果還指出,在犯罪者間考量相似性時,犯罪分析者應當將注意力放在這些行為上。這項研究尚無法實際操作或清楚驗證,但是在未來是有可能的。
大部分案件連結研究以測試基本假設與評估是否有可能在個體相似性的基礎上進行連結。至今,只有一個研究似乎已經確認如何實際操作案件連結,該方法試圖連結汽車犯罪,區分為有經驗的汽車犯罪調查員、其他犯罪類型的調查員、沒有經驗的調查員、非專業人員等4組,以10件已解決的汽車犯罪案件進行比較。參與者的準確性已被評估,但是過程中,他們仍被要求清楚說明案件連結中與之後他們所使用的方法。正如預期,經驗增加連結的準確性。汽車犯罪的正確連結通常與車輛類型選擇、犯罪時間和犯罪地點等變項相關,而車內被竊財物則是不良的預測因子。看來,犯罪行為與準確的連結是基於犯罪者的控制,而不良的預測因子,如被竊財物,則受情境控制。這些調查結果反映在案件連結的統計分析上,並再次表明,如果某些預測因素能被聚焦的話,更正確及有效率的連結將是可以達到的。未來,正確的連結預測因子之辨認將是很重要的研究目標。
案件連結的障礙
資料的限制
犯罪資料分析的類型必須是可用的,也是影響資料連結正確性的原因之一。在「案件連結程序」中,被害人對犯罪的描述是最主要瞭解犯罪者如何犯罪的資料。因為很少能取得犯罪行為的直接紀錄,因此間接描述犯罪行為是很重要的。然而,即使犯罪的主要紀錄存在,仍無法完整描述整個犯罪事件。例如:犯罪者的言詞可能會消失。因此,犯罪資料的分析經常依賴犯罪被害人的間接描述。
一個被害者描述的準確和完全性很可能是不完整的。被害者可能因犯罪事件造成精神創傷或對當時情形僅有部分記憶(例如:用藥物迷姦)。當被害者對犯罪事件有完整的記憶並且能正確地描述案件發生情形,錯誤或略過重要過程仍然可能在訪談或陳述階段發生。那些陳述可能是在犯罪事件發生之後一段時間,合作性質的陳述或調查者選擇性的詢問,可能導致檢察官起訴時忽視或省略重要證據,犯罪事件描述可能失真,或某些特徵可能被誇大。
雖然他們可能包含一些省略和錯誤,但被害者訪談仍比被害人自己陳述更正確,因為他們是用被害者的語言真實記錄當時事件。在英國和威爾士,(錄音帶記錄)被害者訪談開始取代被害者陳述,並在1999年的青少年犯罪證據法中實施。這種變化即是將被害者陳述的潛在錯誤減少。
研究人員(犯罪分析使用自動連結系統)處理被害者描述的潛在錯誤是經由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連結。Jaccard係數(Jaccard’s coefficient)是一種類似的方式,在計算上並未加入尚未發生的事件。換言之,如果特別的行為並未同時在二個犯罪中出現,這將不能增加他們的相似度。這優點是如果我們分析認為在其他犯罪事件中一定會發生卻未發生,依據上述理由,可能是被害者並未描述。這優點已被Bennell和Canter注意到,雖然也注意到Jaccard係數的缺點。
警察紀錄不可能完整的記錄整個事件。使用個別的行為來連結,Alison已提出警告。他建議犯罪分析者和剖繪專家使用地源關係來連結犯罪,因為這是較可能正確的記錄,這建議看起來部分是基於Bennell、Canter和Jones的結論。對於住宅和商業區的竊盜案,距離是最正確簡單的特徵預測。不過,「案件連結評估」中,有一些研究已經證明利用其他行為連結犯罪的能力,例如哪些行為曾被用來控制被害人,也許提出這些建議在研究過程中或許太早。
案件連結的研究人員從犯罪行為分析樣本中,發展出行為模式檢查表以進行他們的數據分析。這檢查表擷取樣本內的所有行為。每一個犯罪行為依照檢查表比對,每一行為的不存在或存在都被記錄。如果檢查表包含「陰道侵入行為」,被害人如僅說明「侵入行為」的發生,將產生記錄上的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研究人員因無法確定「侵入行為」的本質,將造成訊息從分析資料中消失。警察朝著將犯罪資料電腦化,這議題可能成為問題,連結犯罪之間的潛在問題可能被錯過。第一個作者(按:指Bennell)目前正與同事合作策劃將犯罪行為分類化,使研究人員或實際操作者能克服這個真正困難的問題。
地緣關係的障礙
另一個更進一步的障礙是犯罪行為與地源關係的連結。犯罪分析人員經常只為自己轄內的警察工作。不過,犯罪行為不可能僅在自己轄內發生,他們將越區至其他警察轄區犯案。犯罪分析人員如果只分析轄內類似案件的犯罪行為,將無法與其他轄區的犯罪案件連結。因此,國家級的犯罪行為分析資料庫已經建立,例如英國的重大刑案分析部門。不同部門間訊息的分享和良好的聯繫也能幫助克服這個障礙。
法庭上的障礙
雖然案件連結能用來指導警察調查犯罪,但在法庭的接受度已經出現一些障礙,雖然犯罪案件之間的關連證據在美國的法律訟訴程序已經被承認,但仍有一些限制。例如,在「State of New Jersey v.Fortin」案例中,Robert Hazelwood雖然被允許辨別二件犯罪案件間的相似性,但他不被允許提出關於二件犯罪案件是否為同一個嫌疑人的證詞,這個決定的理由是(1)Hazelwood的連結分析沒有足夠的科學可靠性,(2)除了Hazelwood的親近同事外,很少人實際參與連結分析,(3)連結分析未接受嚴格監督。
經由案件連結所得的證據,在英美必須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檢驗,這個法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所建立。
Vrij第1個問題認為當評價一種新穎的技術是否可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是依據證據是否有一個可試驗的科學假設。案件連結是強調犯罪者其行為是一致且特別的假設。科學研究是使用已結案的犯罪以決定犯罪者其行為模式是否具有一致性及特別性。
第2個問題是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是否可被實驗。這問題的答案是部分肯定的。有關犯罪者的行為是一致和特別的假設,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已被實驗。有3個研究建議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的特點中,哪些可用來連結和哪些不能連結犯罪案件,已可正確的辨別,而且已有5個研究已經證明有一致性和特別性的系列犯罪行為可以互相連結,這樣的研究有生態學上的效力;因此它的結論應該是可執行的。但是,有一個重要的事實,研究過程中使用的樣品都是由已解決的案件組成。然而,在案件連結的實際執行上,尚包括未解決的案件。Bennell和Canter認為因為他們的行為有很大相似性,如此的案件可以正確的解決。這議題的問題是克服這些限制是困難的;不過,有一解決辦法,就是透過DNA測試來連結未解決的犯罪樣本以進行研究。為加強肯定這問題,交叉確認的研究(cross-validation study)及其他犯罪類型評估是需要的。
第3個問題是「已知的錯誤率」,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部分肯定的。Bennell、Woodhams和Toye使用數理回歸(logistic regression)和ROC分析(ROC analyses),在解決案件的樣本中,錯誤的評估是可以概算的。這些研究顯示其預測的正確率達90%,或以AUC測達0.95,誤差0.05。雖然一些犯罪分析人員依賴統計分析以判斷犯罪案件是否有連結,但並非所有案件均如此。犯罪案件也可能與統計分析結果完全未連結。一個犯罪分析人員作最後判定時,應根據潛在附加的訊息。一個分析人員分析資料如何影響正確性。在沒有計算機的協助案件連結分析的正確性如何。
沒有精確的案件連結實地研究。到目前為止,最接近於這的是Santtila的汽車犯罪連結研究;因此這顯然是未來研究的一個領域。不過,估算現實世界的出錯率總是成問題的。如果要決定連結犯罪是否正確或者錯誤,犯罪者必須在二項犯罪中被證明為有罪,或者DNA證據的關聯性是必須的。第一,當判決敗訴時,這項連結就不能視為完美的指標。第二,如果判決被視為可靠的指標時,某些犯罪類行的定罪率就顯著地相當低,例如性犯罪。第三,關於DNA證據,如同上面所注意到的,經常沒有這樣的證據存在。在現實世界是很可能發生的,如果分析員拿來做連結的預測,如此,這些結論是正確還是錯誤將無法確立。
第4個問題「這項假設和技術接受同行評議和公議」也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不過,已經建議那些第5個問題的答案「依據的假設和技術的理論被一般的科學團體接受嗎?」,答案是「還沒」。由於案件連結還沒有獲得足夠的學術興趣,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未來才會出現。總之,案件連結證據還沒有顯現出全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的標準。
在英國和威爾士,專家科學證據沒被要求完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相反的,在最近的情況裡,已經要求證據在科學團體有普遍的認同。在其他情況裡,證據基於新的技術將被准許,但是必須有法官的告誡(warning),以及陪審團對於某些證據的判斷。
Ormerod和Sturman明確考慮哪些可能的案件連結證據(或者像他們稱之為比較犯罪情境分析證據comparative crime scene analysis)將被接受為專家證據。他們斷定行為的相似和區別性的證據將很可能被法庭接受。他們解釋這樣的證據的目的是證明相似而不是證明犯嫌的罪行。因此,如果使用這種方法被認為可行的,或如果證據不必然被法庭(或陪審團)拒絕,如果它不被認為有偏見而接受,這樣的證據可能被法律上認為相關。不過,他們提出警告,即使這樣證據考慮相關並且可以同意,但也可能由於其他原因而被拒絕。這些原因包括證人不適合擔任專家證人,如果證據被一個外行人的經驗和知識所考慮,如此證據就會被認為不可靠。
這些觀點中的第2點,亦即,對於能了解相似行為和犯罪行為差異的犯罪分析人員,其經驗和知識,對外行人而言是不了解的。在非常明確的犯罪行為方面,相似行為對外行人也明顯容易了解,因此一個犯罪分析人員的證據將沒有必要。不過,考慮外行人是否知道哪些行為實際上稀有或普遍,在犯罪的人口中是重要的。犯罪分析人員可能閱讀數千種犯罪報告和數百個被害者陳述。因此,相對於外行人從新聞媒體或個人經驗的而言,犯罪分析人員的證詞較有意義。另外,透過諮詢犯罪資訊的過程中,犯罪分析人員可能使用基礎比率更客觀的措施以確定普遍或稀有行為的連結,透過數千種犯罪的訊息,外行人將無法理解。
在犯罪描述的相關領域中,小團體已經在處理顯示犯罪描述的最適當方法上出現,這被稱為臨床與統計辯論(the clinical versus the statistical debate)。Ormerod和Sturman解釋因為有不同種的描述,什麼是實際上變化和發生何種行為,可能不被在法律訟訴內考慮。要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它必須得到科學研究注意並且有一個極大的理論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要以專家證據被接受,也必須要有高標準的行為來協助。如上面略述,雖然過程裡似乎存在極小不同,但是根據目前所已知的,檯面下的基礎行為似乎相同。不過,在它的實際情況下仍有一些種類上的不同,例如,在那些使用的統計方法和電腦化的連結部分。
總之,對案件連結有障礙的部分為:關於(1)參與者和研究人員必須倚賴的數據,(2)克服警察的界限,和(3)在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這些議題有許多方法可以來研討,像在上面所述,這些無疑是將來實證研究的焦點。
案件連結的未來
就理論及實際上來看,案件連結已經有好的基礎。研究結果支持它的基礎假設。在這個領域的研究,未來將包括研究以前未受實證的犯罪類型調查等假設的有效性。另外,要求正確的研究以發現犯罪模式的相關性及區別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
實證研究建議連結犯罪的過程需要修正。例如,似乎與其他人相比較,一些犯罪者行為的連結是更可靠的指標。不過,在確定的結論實際實行之前,更進一步的研究是被要求的。針對案件連結持續研究時,似乎針對犯罪連結的可靠統計方式將會被發展出來。這些方法可能減少分析人員認知的負荷,並且將更為可靠和科學。他們可能也在案件連結產生時鼓勵標準化。然而,他們也會需要犯罪的研發及保持大規模的數據。例如在英國的重大犯罪分析部門,犯罪分析師會高標準要求大規模的數據。這樣的數據發展也潛在的包含了行為模式的統計,為分析師針對行為相似性提供一種更可靠的方法。
這些潛在未來發展,也暗示著案件連結證據在法律訟訴內可以被接受,因為他們強調標準化和可靠性。不過,為了追求案件連結的高標準及可信賴,如果把案件分析師排除在外,是不希望發生的。在調查過程中,有許多未被發現的資訊,但在案件連結的關聯性的確是必要的,因此犯罪分析人員可能總是被要求具有專業專門的技能。
公布的實證研究對案件連結的進行有清楚的暗示。但是,這樣的研究的結果必須與現實世界的實際應用平衡,以便可預期的研究將被保證這些建議是在現實上是可使用的。在缺乏對案件連結的大量研究情況下,研究人員在研究案中十分小心,並接受其他研究者實證資料的傳遞,以便詳細研究並分析。到目前為止存在於理論和實務之間的合作和互相關係,無疑地將透過企業而繼續。感興趣的研究人員當然不只努力要找到研究的題目︰他們將為維持治安和起訴犯罪的實際方向開創一個新領域。


四、「問題導向警政」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早期警察權威時代,社會單純,以單一的機會理論、日常活動理論或破窗理論等足以詮釋犯罪現象;面臨人口、犯罪態樣及交通網絡便利等後現代因素,傳統警察作為模式,顯示這種「事後的」、「被動取向」、「選擇性」、「封閉化」的警察勤務策略[6],早已不足應付日漸多元化犯罪問題,也難以滿足民眾渴望安全生活品質與減少被害之需求;特別是隨著地方自治逐步實施,地方行政首長為實現個人理念,警察勢必調整中央一體適用之策略作為,採用「在地化」的彈性警政策略,有系統地整合警察機關與轄區資源,針對不同地區獨特犯罪生態,從問題淵藪著手深入解決。
「問題導向警政」的概念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他的想法很簡單,警政基本上應該是改變那些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而不應該僅只是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而已,或設法藉由預防性巡邏來阻止它們發生。員警發現,相同的地方一再地發生犯罪,或一再處理的問題都是由相同的一小羣犯罪者所為。這樣實在很令人沮喪。大量的報案電話淹沒了員警,而不斷的往返處理案件,卻也徒勞無功。要脫離這窘境,Goldstein 認為,員警必須經由以下四個階段工作(SARA)採取一種問題解決的方法:
1.掃描(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他們日常處理事件的型態。
2.分析(Analysis):針對這些型態(或問題),進行詳細原因分析。
3.回應措施(Response)在問題的原因鏈中,及早尋找新的干預方式,讓這些問題在未來減少發生。這些新的策略不侷限於辨識、逮捕及起訴嫌犯。而是,在不放棄以刑事法為回應方式的同時,問題導向警政仍尋求更有潛力且有效的回應措施(可能需要其他團隊合作),且以預防為優先。
4.評估(Assessment):評估干預的影響,以及當其無效時,重複此一過程。
早期有一些關於標準模式執法是否有效的研究。為了在犯罪上產生效果,研究結果強烈建議:員警策略必須包括二個元素。首先,對於犯罪和失序的策略必須多元化。那就是,策略必須針對犯罪和失序,要使用比僅有執法更多的策略。有證據證明顯示,結合社會大眾力量和超越現行的執法策略,對犯罪和失序能產生適度的減少作用,並且員警與民眾有愈多的接觸聯絡,則對打擊犯罪的影響就愈大。
對於高度有效的員警策略,必要的第二個元素是聚焦。有堅強的證據顯示,至少短期內,在犯罪或失序的地理熱點上集中執法,會是有效的。那就是,對於一個非常小的高犯罪地方(即,街角),採取集中焦點的巡邏,對犯罪會有一個適度的作用,對失序上則會有一個大的影響作用。
自從「問題導向警政」於1979年首次被介紹以來,已完成許多的進步與成就,但是這些一直都不是警政中的主流。「問題導向警政」的實施一直都是一點一點的,不平均的,亦無深入而長久的根基。它一直為依賴相當多警察人員在街道巡邏、逮捕的主流傳統警政所掩蓋。對於警察處理行為問題的效能之探討並無須從頭開始。事實上,我們對於警察所處理的行為類型,以及如何能以最好的方法加以預防,已累積相當多的知識,我們可以在一般的犯罪與犯罪預防文獻,尤其在情境犯罪預防文獻裡,找到這些知識。許多有價值的經驗,也可以在許多警察機關的實務工作,和許多資深警察人員的腦海找到。但是這些經驗和專業,必須要加以開發,並經過嚴謹的分析。
當「問題導向警政中心」已經儲存記載了成千上百的問題導向警政之成功案例,傳播該項概念的一項主要障礙,一直是警察機關內分析能力的缺乏。許多警察機關內確實雇用了一位或更多的犯罪分析專家,但一些大的警察局卻未僱用。當被雇用後,犯罪分析家的主要工作往往被狹窄地限定在表格化已發生的犯罪。在其他的警局,則延伸至找出犯罪的型態,以便能辨識可能的犯罪者,而加以逮捕。範圍更廣泛一些的,則犯罪分析家的工作可能包括,找出犯罪型態的原因因子。但是如何回應這些因子,則往往又留給操作人員。他們又傾向以傳統的方法處理這些因子。不僅如此,犯罪分析的領域也變得更複雜起來。現在已有相當多的文獻,說明它的潛力無窮。以電腦搜尋、儲存大量警察蒐集的資料之能力,已比十年前更為提升。以電腦描繪犯罪基圖的能力更令人訝異,而且現在已成為犯罪分析不可或缺的工具。跨區的情報資料之收集,分析與傳遞的標準方法也已被發展起來。

五、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電腦化的犯罪統計係以證據為基礎的警政(evidence-based policing)發展而成,運用系統性方法蒐集警察活動相關資訊,評估其效果,進而採取必要的勤務作為。COMPSTAT於1990年代,首先於紐約市實施,之後再推廣至美國其他城市,這套工具使警政人員在做治安決策時,使用最新、最正確的資訊。以下僅就Compstat之重要措施概述如下:
(一) 治安資料的整合與檢析
1.治安班點圖:
將紐約市衛星航照圖數位化,將所有街道名稱、著名建築物及警力現況輸入產生電子地圖(GIS),以「Mapinfo」軟體開發的各項應用作業,運用視窗作業系統(Window)之Excel統計犯罪資料,同時網路相連其硬體設備,配合高性能高容量之個人電腦,再結合110報案各類資料,產生科學化治安斑點圖。
2.描繪犯罪現場:
詳實記錄刑案,內容包含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犯罪手法、人種、衣著、身高、體重、髮型(色)、歹徒出現及逃逸方向、人數、特徵等,另描述被害人(處所)概況。刑案(報案)記錄完成後,由分局送至警察局之資料整合單位審核,以確定資料之完整與正確性。
3.治安資料分析:
資料輸入電腦後,由犯罪分析部門進行犯罪模式之整理,歸納同類型犯罪模式資料及分佈區域,研判擴散情形,由犯罪分析專家研判罪犯圍捕或犯罪預防對策,再交由外勤員警執行。犯罪分析係以每日案件為基礎作業,並副送予非案發地分局研參。
(二)治安策略的規劃與行動
1.分析預判:
以治安斑點圖研判,分析犯罪之區域、蔓延擴散情形及歹徒出現、消失地區,預判下次犯罪地點。
2.歸納分類:
以電腦歸納分類資料,研判犯罪型態,分析犯罪習性及手法。以竊盜為例,以其闖入住宅方式、竊取物品、使用工具,判斷其為慣竊或附近治安顧慮人口所為。
3.研判屬性:
研判犯罪時間、人數,以犯罪時間週期性及集團性,並研判罪犯屬性。
4.規劃執行:
依據犯罪分析結果規劃勤務,落實之勤務督導,綿密便衣與制服巡邏,複式偵防犯罪。
(三)治安會議的檢討與學習
每週於總局召開一次,由局長親自主持,三位副局長,八位幕僚主管、作業官員及76位分局長參與;總局犯罪分析中心將週治安斑點圖及犯罪分析數據,於會議室大螢幕顯示,選定二分局提出轄區治安報告,由總局長、三位副總局長及列席各單位主管就治安狀況逐一檢討,並交叉考詢重大案件偵辦進度。對犯罪率升高之地區,要求提出有效因應措施,提出勤務規劃策略。因此,與會主管均全力以赴,熟悉轄區內治安狀況及勤務部署。Compstat會議強調發掘問題,亦強調解決問題,同時也將創新作法、成功及失敗的案例於會中提出,以達到共同檢討、鼓勵與相互學習的效果。
(四)治安作為的步驟與授權
1996年4月16日哈瓦‧薛賀(Howard Safir)接任紐約市警察局局長職務,除持續運用Compstat統計分析犯罪,另頒布「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四大有效步驟」,認為每一步驟均為大幅降低犯罪的關鍵。
1.正確及時的情報(accurate and timely intelligence):
什麼樣的犯罪會發生?什麼時候?在哪裡?為什麼?分局長的責任即在確保犯罪資訊的取得。
2.有效的戰術(effective tactics):
一旦獲得情報,主管要儘快部署勤務,迅速打擊犯罪,依據每週提供之犯罪統計資料,經由Compstat分析警力部署是否快速、足夠。
3.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rapid deployment of personnel and resources):
「沒有好計畫,注定要失敗」,警政主管必須對犯罪狀況提出清楚有效的對策,集中特別的警力或資源資源在特殊的犯罪,漫無目的的巡邏,只會造成無的放矢的結果。
4.持續的追蹤和評估(relentless follow-up and assesment):
走動式的管理及透過Compstat分析是獲得精確考核與評估極重要之憑藉工具。
警察局一方面授予警政主管更大的權限打擊犯罪,另一方面要求要為降低犯罪負起責任。因此,籍由Compstat制度檢測或追蹤考核分局長的領導能力、對轄區犯罪狀況之掌握及打擊犯罪的成果。

五、綜合評析
本節先以「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出發,將犯罪學與時空關係做一概述與連結,一方面除了可以建立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亦勾勒出犯罪偵查預防與犯罪學中理論與實證之間的匯流;其次以「犯罪熱點」、「地緣剖繪」、國內外研究之現況與內容,說明時間、空間因子對於犯罪資料庫剖析與連結可產生和傳統犯罪學或犯罪偵查學研究領域的不同面向以及可能性,顯示「時空」資訊的力量,也將本研究採行的方法、技術與結果做了初步的檢驗。
Compstat的警政措施,大致可以歸納出「科技」、「專業」、「課責」及「多元」的核心概念。面對後現代警政大勢,筆者從中體會出「系統性的科技整合」、「專業化的分析人才」、「課責式的獎懲制度」及「多元化的治安策略」對我國治安策略啟示。
(一)系統性的科技整合
紐約市警察局為研析所羅蒐的治安資訊,使用MapInfo Professional軟體,結合內部發展的資料分析軟體;在犯罪策略會議的會議室裝設有可以同時顯示多個統計表、數字和地圖的大型影像投影機,系統允許各級主官對資料中任何型式的或異常的問題,連同可用的解決方案作回應。因此,各項統計數據或治安資訊,若未經過檢視分析,僅是單純無意義的資料;惟經交差比對分析,即形成有意義的資料。
檢視我國目前相關政府或民間機構因應其業務或商業需要,設置相關資料庫,以供查詢,如自動報案保全系統、交通事故處理系統、通訊監察系統、警勤區管理系統、戶役政系統、車輛管理系統、監視錄影系統、車牌辨識系統、刑事資訊系統、譯文分析系統、e化勤務指管系統、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因各系統互相獨立,若有治安需要之分析查詢,需逐一個別進入,為促進警政現代化及科技辦案能力的提昇,應以科技為加速器,將各系統予以整合,建構「治安策略分析平臺」,以供資料庫交叉分析比對,提供犯罪偵防與預測。
(二)專業化的分析人才
紐約市警察局分成76個分局、9個警察服務區及12個地鐵區域(Transit Districts)。這 97 個分區中,每分區每週彙編各種犯罪資料和執行績效類別後,連同重要案件的書面檢討、警察運作和其他有關的資料,傳送到 Compstat單位,由其彙編分析所有分區的資料。為了檢核 97 分區的資料,紐約市警察局的 Compstat 單位包含 15位統計專家以分析資料,及10位助理幫助收集統計數據;此外,每個分區有3到5位助理協助資料的收集。所有的資訊都出版於 Compstat 週刊,這些週刊在會議中分發。
反觀,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僅有內政部警政署設有「統計室」,由具有統計職系資格的公務人員,執行相關治安面向的專業分析,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均未有相關專業人才,執行治安資訊的分析;因此,儘速培養及充實電腦及統計分析的高科技人才及犯罪分析師,以強化犯罪偵防「專業化分析人才」。
(三)課責式的獎懲制度
Compstat的治安會議,就是資訊分享及分局長負責任的平台(forum),會議中執行幕僚成員提問特殊犯罪案件及相關逮捕作為,以找出缺失或提出策進;當分局長發展特殊策略,執行幕僚觀察其成敗;若無能力解決問題,將在會議上公開羞辱(humiliation)執行績效或缺乏專業知識,且可能被免職;此種強迫課責式的會議,被視為激勵官員好表現主要因素。
目前我國警察機關的課責機制,包括政治、法律、官僚及專業等,對警察的課責內涵,應與警察治安、交通、服務的功能一致,因此,就當前實務面而言,應強化各項警察治安功能的獎懲制度,並藉由各種課責式的會議來實踐。
(四)多元化的治安策略
新接任的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之四大步驟」為「正確及時的情報」、「有效的戰術」、「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及「持續的追蹤和評估」,此即為問題導向警政的中「掃瞄」、「分析」、「回應」與「評估」的犯罪分析之策略流程。
若警察能就所面臨的治安問題,依前揭四大步驟分析,即可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若以汽車為標的的犯罪,採取「強化汽車防竊設備」之策略為例,偷車兜風為目的的嫌疑犯,勇氣十足,僅具基礎偷竊知識,該策略對其有較佳的效果;偷車牟利轉賣為目的的嫌疑犯,多屬有組織的多人分工集團,每個成員分別執行不同階段的犯罪行為,該策略僅能稍微延緩犯案時間少許有效;至於以暴力劫車為目的的嫌疑犯,本身頑固無情,不達目的絕不罷休,該防制策略則完全無效(如圖1)。因此,從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的四大步驟,或「問題導向警政」對犯罪問題做系統性的分析,將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也正回應了「後現代警政」治理的新思維。









圖1:汽車犯罪類型分析與策略模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參許春金等譯(Ronald V. Clarke and John E. Eck所原著),2007年3月,犯罪分析60步驟(Crime Analysis for Problem Solvers in 60 small steps)繪製,臺北市:臺北大學,頁11。
參、研究設計
一、研究架構
本研究擬參照上述歐美犯罪分析步驟與制度,以台南縣作為研究地區,將該地區近年來(91年至98年)紀錄表原始文字檔以自行撰寫程式將其重新轉碼整合成資料庫當作研究樣本,並將地點資料對照GIS軟體之經緯座標重新建立樣本地理資料庫,之後將刑案資料庫與地理資料庫之資料依市(警察局)、區(警察分局)、里(分駐派出所)分區建構子資料庫,以便與警察勤務規劃整合運用,樣本資料架構如下圖2:

















TNCP-GIS/MIS系統


掃描(Scanning)
問題導向警政
警察局層次
問題導向警政
分局層次



犯罪熱區
動態分析
分析(Analysis)


犯罪軌跡
動態分析

問題導向警政
分駐/派出所層次
回應(Response)


關聯式
犯罪分析

評估(Assessment)

職業犯罪者之
犯罪生涯週期分析



圖2、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以台南縣為例之研究架構圖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簡稱TNCP-GIS/MIS】
1、TNCP-GIS/MIS系統概述
本系統係結合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GIS),期能有效研判犯罪的區域與趨勢,繪製成全縣『犯罪地圖』,掌握各轄區犯罪狀況並區分出各類型犯罪『治安熱區』,作為勤務規畫及研訂治安對策參考依據,並針對熱區加強警力部署,事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2、TNCP-GIS/MIS系統效益
本系統以運用犯罪資訊管理,結合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功能,製作犯罪地圖,瞭解臺南縣刑案發生在空間上所呈現之分布型態,辨識治安熱區,案類分析比較及各轄區案件變遷趨勢,以探討刑案發生的區域特性,進而掌握轄區治安狀況。
(1) 使用者透過本系統,將犯罪與治安作資訊化分析比較,運用GIS分析「犯罪資料」與「出圖管理」之能力,提供犯罪和地理關連的資訊,摘擷「刑案資料」、「環境資料」等資訊。繪製「犯罪熱點」、「斑點圖」、「密度圖」、「環框圖」及「趨勢圖」,掌握轄區治安狀況及了解各類刑案犯罪時空特性,進而策訂各轄區之犯罪預防與偵查作為,有效打擊犯罪。
(2) 在犯罪預防工作上,加強犯罪地圖與轄區治安特性分析,使各單位掌握治安熱區及犯罪變遷趨勢,並將GIS導入社區警政工作,將犯罪空間、時間資訊整合,並結合本縣各村里、社區巡守隊之協勤功能,以有效規劃犯罪預防策略。
(3) 透過關連性分析模組,有有效分析特定案類之細項,進而研擬具體作為,可更有效掌握犯罪模式與態樣。
(4) 透過長期的案件彙整,獲取大量刑案紀錄,針對與地域性相關之犯罪型態進行模式分析,瞭解時、空背景之發展,預防犯罪於機先。
(5) 藉由治安人口分析模組,除可了解轄區治安人口分布外,亦可由治安人口之類別及犯罪特性,有效研判與刑案發生之關連性,進而提供偵查與預防之參考。
(6) 針對連續性或特殊性之案件發生後,加以分析其犯罪之態樣(如犯罪時段、犯罪工具、犯罪方法等),並和刑案紀錄表、查贓典當、治安顧慮人口、DNA檔案及CCTV、車牌辨識系統加以分析比對,篩選出高危險分子,進而研判其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3、TNCP-GIS/MIS系統功能,如表1與圖3
TNCP-GIS/MIS係以資訊技術為基礎,結合地理學、地圖學、測量學、數學、資訊學等理論,運用整合資料庫及空間分析能力,進行環境空間資料的建立、擷取、管理、處理、分析、輸出、查詢及呈現等功能。本系統採取Web GIS理念,本局使用者透過現有之警政網路平臺,上網操作進行各項統計及圖層資料套疊分析。
本系統以Web Based多層次分散式(Distributed Multi-Tiers)架構來建置,並採用地理資訊伺服軟體為此系統之GIS開發核心;藉由地理空間資料庫引擎原件連結後端犯罪地理空間資料庫,存取關聯式資料庫(Relational 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簡稱RDBMS)中的各類GIS圖資,提供使用者進行犯罪資料及圖資整合套疊、圖資編輯、查詢、空間分析等功能。配合GIS的資料分析功能,整合犯罪資料、電子地圖、地籍圖、門牌資料,本局使用者可以用瀏覽器上網操作及查詢,以及分析案件發生的地理位置與相關資料,並繪製成各轄區之犯罪地圖。













圖3. TNCP-GIS/MIS系統架構圖











表1. 台南縣警察局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功能
作業項目名稱
功能說明
一、資料轉換功能模組
1、須轉換之項目:
(1)刑案紀錄表—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
(2)機車竊盜--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3)治安人口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4)查贓典當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5)DNA資料—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
(6)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案。
(7)本轄ATM資料-本局自行清查建檔。
2、資料轉換期間及類別:自資料有建檔時起,刑
案紀錄表並涵蓋所有案類。
3、透過GPS經緯度轉換機制,再透夠過地址對位等方式,自動轉換標記於圖層中。
4、經電話連繫警政署,同意提供本局運用。
二、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功能
1、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2、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3、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4、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一)刑事案件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1、執行需求:
可針對刑案類別、案件名稱、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時段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及統計分析。
例如:可查詢新營分局轄區(或某鄉鎮、街道)0-6時住宅竊盜發生之案件數。
2、輸出產品:
根據上述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子系統操作查詢後,可輸出下列地理資訊圖表及統計報表:
(1) 治安斑點圖(單一刑事案件均視作為一
座標點,於電子地圖上呈現出來,針對時間、刑案類別、或區域即會呈現出有如斑點狀態之地理資訊地圖,謂之斑點圖)。以游標點選每一座標點,可顯示該案之基本內容。
(2) 治安密度圖:依照犯罪密度的高低,以深淺不
同顏色的分析圖方式呈現出來,謂之為密度圖
,顏色愈深代表發生機率愈高。(顯示圖旁須有圖例)
(3) 環框分析圖(針對刑案類別、發生時間、發生地
點、案件名稱…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並可以發生地、重點守望點及路檢點時段為中心點,設定環框區域,查詢區域內之刑案相關資料及評估勤務效益 。----併可產出雷達圖。
(4) 犯罪趨勢圖(針對某段區間內,某個區域(如新
營分局),不同的刑案類別發生數、歸納分析出犯罪發生的趨勢)。
(5)以上並可在分析圖表中產出圖表(含長條圖與
圓餅圖)、統計數據及詳細資料列表提供查詢者使用。
3、功能:可更細部了解各區間之各類刑案治安狀況,自動產出相關圖表,提供執行單位規畫勤務,除可彌補現行刑案紀錄表不足外,可更有效率的針對熱區實施預防犯罪及勤務部署。
(二)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性別、年齡、
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失贓證物、發生
場所等,了解特定刑案相關條件之發生件數,
進行統計分析。
2、輸出產品:
(1)異常分析:可透過某項案類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分析是否有犯罪異常狀況,進而研判異常原因及採取作為。
(2)週期分析:可針對臺南縣各行政區域、分局、派出所進行刑案分析。
(例如可用刑案類別及發生區間做為查詢條件
,來比對各地區發生同性質的刑案多寡)。可以年、季、月及時段分析。
(3)交叉選項分析:其也亦可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年齡、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等,了解特定刑案之發生件數,進行統計分析並研擬預防策略。
例如詐欺案件被害人年齡之分析,了解是否有特定年齡階層的人較易受騙。
(4)比較分析:可針對刑案類別做區間比較(本期名上期),案類、單位可複選,並自動換算增減數及比率。
3、功能:
可針對特定刑案,更細部分析包括被害者年齡
層、職業、時段、犯罪工具等,有效掌握犯罪
被害之人、時、地,了解案件發生趨勢,進而
實施預防犯罪。亦可層層剖析了解刑案發生的
高峰及分布狀況,進而研擬預防策略。例如藉
由2-2-(2)算出某案類何時段發生趨勢,再
由2-2-(1)了解發生件數,再透過2-1了解
該時段發生之案件分布,進行研擬勤務部署。

(三)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1)分布查詢:了解本轄治安顧慮人口之分布狀況,並可以全縣、行政區、分局轄區、派出所及街道輸出或選定環框區域輸出,並可產出詳細資料。
例如可以了解某鄉鎮、某街道之治安人口數目。
(2)分類查詢:可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類別,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3)特性查詢(含犯罪工具、犯罪方法、交通工具等):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特性,可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2、功能:
可更清楚了解治安顧慮人口的分布狀況,並以圖資顯示,彌補現況之不足;並可加以運用,進而作為預防及預測之方向。
(四)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1、鑑定法
鑑定出犯罪熱點、犯罪熱線、犯罪熱區、犯罪熱
時等『犯罪熱區』之資料。
2、篩選法
循『犯罪熱點、線、區、時』+「刑案紀錄表」
+「查贓典當系統」+「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DNA系統」+「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機組」
=可篩選出那些人是高危險分子。
3. 犯罪軌跡
(1) 以『人』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2) 以『物』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查贓系統』
(3) 以『車』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
(4) 以『案』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5)行為地和現住地距離之關連性分析預測: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人----查治安人口----比對監視器(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例如,本轄自97年9月,1男1女搶奪集團陸續於學甲、佳里、麻豆、善化、新化、歸仁、永康等分局持續作案12起,經分析其犯罪模式,歹徒多以1男1女(女騎車、男行搶)、騎乘失竊機車(車牌、車輛都於臺南市失竊)、選定白天時間、街道、婦女、金鍊、徒手行搶等手法犯案。藉由上述逐一分析其『犯罪軌跡』之動態資料,俾利清查
4、功能:
藉由上述層層分析,對可能犯罪嫌犯進行剖析及預測其可能逃逸路線,縮小偵查方向,減小人工作業及增加破案能量。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1、建置地緣剖繪概念說明
任何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都有犯罪現場;犯罪者與被害人在某種時空組合情況下遭逢,一系列時空點串連起來會形成特定形態,仔細分析將可找出犯罪者選擇被害對象之空間特性。而根據地緣關係的剖析方法,再結合前科資料、查贓典當、治安人口系統和地理資訊系統,除可優先清查特定區域內的可疑對象以縮小範圍外,也能進行喬裝、埋伏、誘捕和欄檢等攻勢勤務,以嚇阻連續犯再度犯案,圖4。
2、建置地緣剖繪設計邏輯
(1) 預測分析之案類:初期以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4項案類為主。
(2) 以案件犯罪者住居地與案件發生地之作案旅程為分析要素;運用地理資訊系統程式直接運算出直線距離。
(3) 作案旅程除依案類分項外,並依個之作案旅程及以鄉鎮市為範圍,分別算出其平均及個人作案路程,並建立資料庫。
(4) 再透過刑案紀錄表(簡稱A)、治安人口(簡稱B)、查贓典當(簡稱C)、DNA(簡稱D)及CCTV(簡稱E)等之連結,分析出AB、AC、AD、AD、AE、ABC、ABCDE之關連性,層層剖析,找出高危險犯案分子。
3、建置地緣剖繪預期效益
(1)鄉鎮市平均作案旅程資料庫: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方圓內可疑之涉案人------查治安人口、查贓典當、DNA----比對監視器(建立犯罪軌跡)----縮小偵查範圍。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2)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
如甲犯案旅程5.3KM、乙-8.2KM、丙-7.0KM。再如發生連續4件搶奪案,可劃定該4案之圓周找出其中心點,再透過地理資訊系統程式換算至各犯罪之距離,再循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分析最接近距離之犯罪者群組。預測高危險分子。
4、理論依據(英、美、加學者研究)
(1) 圓圈假設:通勤型、劫掠型。
(2) 作案路程:不同案類的犯罪者,具有不同的空間模式。
(3) 犯行偏角:犯罪者會有方向偏好,藉此,可大致了解作案空間方向偏好情形,更準確預測其居住地、下次作案時間及地點。

圖4、臺南縣警察局地緣剖繪架構圖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1. 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
2. 林燦璋(2000),犯罪模式、犯罪手法及簽名特徵在犯罪偵查上的分析比較-
以連續型性侵害案為例,警學叢刊,第31 卷第2 期,第97-123 頁。
3.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
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7 卷第5 期),第133-150 頁。
4. 林燦璋、廖有祿、郭若萱 (2004) 陌生人間性侵害案件偵查的行為跡證剖析,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一期,第379-402 頁。
5. 林燦璋、廖有祿、陳瑞基、陳蕾伊(2006),犯罪地緣剖繪-連續性侵害犯的
空間行為模式分析,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6 期),第163-190 頁。
6. 陳仁智(2005),地緣剖繪技術應用於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罪偵查之研究-以
高高屏三縣市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7. 劉擇昌(2008),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與犯罪製圖提升警政執法效能之探究,中央警察大學2008年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二、外文部份
Kocsis, R.N.(2007). Criminal Profiling: International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Humana Press.

j施源欽,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局長
[1] 「偵查科學」研究著重於科學性操作與數位資訊應用,而「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則偏重於經驗法則的歸納與偵查思維的推演。數位資訊應用於犯罪偵查的方式,可分為結合與運用兩種。結合係指數位資訊配合偵查技術,以強化偵查技術原有的效能,例如將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定位資訊,配合跟蹤技術,以提昇跟蹤效能。運用則為利用數位資訊,以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軟體偵探(Software Agent)、資料探勘(Data Mining)等方式,解讀資訊內涵,助益刑案偵查。
[2]刑案知識庫為一互動式資訊系統,只要員警掌握部分線索,如時間、地緣關係、犯罪手法等,系統就能即時分析過去發生過的數百萬件刑案資料,詳細列出相關案件、可疑人犯及其共犯結構,以能全盤掌握相關訊息,加速偵辦腳步,並提高破案率;目前該系統功能主要有六:一、「以人查案」、「以案追人」雙向交互查詢;二、刑案流程圖;三、全文檢索;四、共犯分析;五、偵查討論區;六、系統整合;於97年起並加入「人」、「案」、「車」整合連結服務,並將案件鑑識之物證資料庫納入建置與連結。
[3] 「犯罪轉移」指犯罪人原在A地區犯案,之後由於A地區的人為或環境因素改變,使犯罪人不再至A地區犯案,而轉往B地區犯案的現象。
[4] 犯罪的研究面向通常在於「犯罪」、「犯罪人」、「被害人」三個方面,「空間環境」被環境犯罪學者認為是犯罪研究的第四面向。
[5]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警學叢刊,第37卷5期,第145-146頁。
[6]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的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