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當代性侵害犯罪偵查遭遇困境與未來值得研究議題

台北地檢署偵辦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認定命案廁所窗戶木板條的「掌紋」與許榮洲相符,且沾有被害女童的血跡。空軍作戰司令部1996年發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江國慶隔年立即遭槍決,全案經監察院於2010年間糾正後,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重啟調查。台北地檢署歷經4個月調查後,今天偵查終結。起訴書指出,許榮洲當時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警衛連服役,1996年9月12日上課完畢後,在福利餐廳的交誼廳見被害女童獨自看電視,竟將女童強行抱進廁所內、脫光女童衣服。檢方根據重新鑑識後的證物認定,許榮洲用左手食指猥褻女童,導致女童血液噴灑至牆門框、地板等處,謝姓女童因疼痛大聲喊叫,許再用右手摀住女童口鼻,避免女童掙扎喊叫,導致女童窒息死亡。許榮洲為掩飾犯行,將女童屍體塞到釘有2根橫隔木條窗戶的間隙中,並推移出窗外;女童屍體掉落窗外後,頭部撞擊廁所外的水管,造成水管破裂。許榮洲先用女童衣物擦拭廁所血跡,再以木板、樹葉覆蓋女童屍體掩飾。檢方偵查,命案廁所窗戶木板條上的「掌紋」及死者的血跡有高度聯結,但因關鍵證物橫隔木條未尋獲,只有照片。檢方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模擬手掌沾有血液、汗液與仿製木條接觸後,研判許榮洲手掌確曾接觸木條。檢方並將許榮洲送交精神鑑定,確認許榮洲在偵辦期間的供述,雖有少部分前後不一,但不影響自白真實性。起訴書指出,許榮洲經陳若璋教授鑑定為「輕度智能障礙固著型戀童症者」,但不影響中長程情節記憶能力,因此採信許榮洲自白說詞。檢察官審酌許榮洲為達猥褻目的,不惜殺害女童,手法凶殘;但因許屬智能障礙患者,心智年齡僅約9到12歲間,成長時期性經驗受創,且於1996年江國慶尚未判決確定前即自白犯案,足見許良心未泯,沒求處極刑。檢察官認為,許榮洲為典型的固著型戀童症者,已形成穩固的犯罪模式、路徑,需要較長刑期進行矯治以防再犯,最後依殺人罪起訴,對他求刑20年。(以上新聞資料摘要自2011年5月24日聯合晚報)


從臺北地檢署2011年5月25日公布許榮洲性侵害殺人案之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3122號)檢視當代性侵害犯罪偵查遭遇困境與未來值得研究議題,說明如下:

(一) 檢察官提示三軍總醫院精神醫學部1997年5月28日精神鑑定報告記載被告於1997年5月4日至臺中市大中保齡球館打球時,看見5歲孔姓女童自行進入廁所,隨即尾隨進入,強行將孔姓女童抱入廁所隔間,對女童性侵得逞。上揭鑑定報告認為被告自幼即有發展遲緩、學習能力差、語言溝通能力不佳、社交能力與人際關係互動技巧不良,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程度,但尚未達心神喪失之情境。

(二) 檢察官提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於2003年8月8日精神鑑定報告記載被告於2003年4月2日至桃園縣大園鄉溪海村王厝社區訪友時,看見年滿5歲雙胞胎女童甲女、乙女在社區遊戲,便向兩名被害女童誆稱找媽媽,誘拐至臺中市、臺中縣太平市等處所,以手指連續猥褻女童得逞。該份鑑定報告評估被告整體智商屬於輕度智能障礙(56-57分之間)、性犯罪再犯率為88%,且被告兩次性侵害犯罪對象均為女童,應懷疑發展成戀童癖之傾向。而且,依據心理測驗評估結果:「被告智力在輕度智能不足範圍,對衝動控制力判斷不佳、是非道德判斷思慮不足,但被告對案發前後的交待說明一致清楚,顯示案發當時心神正常」。

(三) 檢察官於2009年、2011年函請陳若璋教授對被告進行鑑定訪談,陳教授認為被告屬於「輕度智能障礙固著型戀童症者,衝動控制與壓力因應相對較弱,已有固定之性侵害行為模式」。又,「被告雖屬輕度智能障礙仍具有適當的理解、自主回答的可能性;被告即使在未被引導及僅提供簡單線索下,對曾發生事件之情節記憶,即使追溯國小時期,亦能清楚回答;因之推論,無論被告涉案與否,其應亦可回憶15年前,謝姓女童案發前後之相關事宜」。故,「以被告的智力程度來看,僅能推論其即使承認虛構之犯罪事實,也不易對該事件所涉及明確細節,有穩定且一致性之陳述」。

(四) 檢察官列舉被告於1996年性侵殺害謝姓女童動機為「裏面有小女孩,我想玩一玩」、1997年性侵孔姓女童動機為「看見小女孩進入廁所,就有衝動想強暴她」、2003年性侵桃園大園鄉雙胞胎姊妹動機為「看她們可愛就用手摸她們的身體」等犯罪事實,顯見被告有固著、停滯於偏差性行為現象,後續值得針對被告之「犯罪前階段」歷程(情緒狀態、偏差性幻想、認知扭曲部分及犯案計畫等)進行訪談。此外,檢察官根據被告獨特作案手法具有固定犯罪路徑起訴論罪,這種論證方式符合Crabbe(2008)所主張「行為一致性假設」(consistency hypothesis):犯罪者的核心人格特質是穩定且不易變動;相同犯罪者於不同案件中相似作案手法(modus operandi,M.O.)與其獨特簽名特徵(Signature),具有行為一致性(consistency),據此犯罪剖繪之基本假設適合發展案件連結(case linkage)技術進而縮小偵查範圍。然而,這種應用犯罪剖繪原理起訴論罪方式,如何通過法庭交互詰問辯證程序與堅守嚴格證據主義之論罪原則的洗禮,值得後續觀察價值。

(五) 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鑑定人李復國曾於1996年5月7日對被告許榮洲(簡稱被告)進行測謊鑑定,然因被告智能較低故不宜接受測謊;但檢察官質疑鑑定人僅只有接受280小時馬里蘭州測謊單位訓練,並不具心理、心理諮商、犯罪學研究專業知識或證照,故其鑑定訪談結果僅有實務經驗,不具備任何理論研究、實務支持。揆諸上揭說明,檢察官採用三軍總醫院精神醫學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復健醫院及陳若璋教授等專家鑑定報告,駁斥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訪談意見,說明本研究釐清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歷程,從鑑別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之作案手法特徵;到分析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在成長背景環境階段、犯罪前階段、實施犯罪階段、犯罪後階段之犯罪歷程之決意因子與再犯風險因子差異;對於性侵害再犯危險性的監控與處遇具有研究價值。

(六) 發現真實以實現正義,乃刑事訴訟終極目標。惟古今中外皆見訊問者亟欲達成偵訊目的,進行訊問過程中以不當提問方式暗示受訊問者,或以誘導方式積極引導受訊問者,甚至以脅迫逼迫及刑求受訊問者,終導致不正確供述與自白進而產生法庭誤判結果之憾事(朱朝亮,2003:28)。本案另一位被害人江國慶遭到當時不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身分之反情報總隊柯仲慶、鄧振環、何祖耀、李書強、李植仁等人,為求破案表現,擬議先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其後再以觀看謝姓女童解剖錄影帶、體罰、眼罩矇眼、營造偵訊現場恐怖氣氛、夜間長時間訊問及強光照射威嚇等不法取供。上述不法取供、刑求造成江國慶身心健康狀態已達極限,進而形成虛偽自白。因此,何種類型偵訊壓力、偵訊人員的態度、偵訊訪談方式、偵訊訪談環境及受訊問者當時身心狀態等影響被告產生虛偽自白之機率,亦是值得關注研究焦點。

2011年5月7日 星期六

生命歷程理論驗證-以連續性侵害加害人為例

生命歷程理論驗證-以連續性侵害加害人為例


范兆興

多數性侵害加害人之早期生活經驗與犯罪動機的脈絡是隱含不明,部分研究發現個案談其早期生命經驗時都比較簡短、被動,多數個案面對犯罪原因時,傾向歸咎於犯罪前挫折與壓力事件,而無法意識或連結早期生命事件與犯罪關聯性。因此,本研究從發展犯罪學觀點出發探討不良生命經驗、信念因子如何影響其日後性侵害犯罪內在動機,可提供矯治人員找出療效因子,進行更精準性侵害處遇治療。

另外,我們將犯罪視為動態變化過程,犯罪者會受到環境因子的影響而改變作案手法,並且依據過去成功經驗改變錯誤犯罪方式,隨時修正他們犯案的技巧。身為犯罪偵查人員最想清楚掌握性侵害加害人之犯罪決意歷程,因此,本研究採用理性選擇觀點提供偵查人員簡單、清晰犯罪三個階段(犯罪前階段、實施犯罪階段、犯罪後階段)行為歷程,俾利針對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研擬偵查策略。

一、發展犯罪學觀點

從發展心理學角度分析個體能否發展正常人格與社交能能,取決於個體的先天遺傳因子、後天環境因子(早期的家庭環境)、遺傳與環境的交互作用影響等三大類因子;發展心理學家從「隔離猴」實驗中得到「人格與社交能力的發展是否有關鍵期」重要啟發。如果一隻新生的小猴子,從出生就與猴群隔離豢養,且時間長達一年以上,則這隻小猴子,有可能錯過一生中一個很重要的發展「關鍵期」,無法學習如何與其他猴群進行社交活動。當這隻小猴子被釋放出來之後,會呈現出「孤僻」的性格特徵,且明顯的表現出缺乏社交能力。之後,「隔離猴」兩性互動及親職角色的扮演上,亦會出現嚴重的不適應現象。我們進一步思考究竟被隔離的過程中,被『剝奪』了什麼?多數心理學家認為是:「母親的關愛」與「與同儕的嬉戲」。(1)母親的關愛:回到「布媽媽」的身邊。除了基本生理上的照顧外,還要有「溫暖與安全」的對待,才可以讓幼兒的人格與社交能力有比較健全的發展。(2)與同儕的嬉戲:心理學家發現幼兒之間的互動是有一些很重要的章法可尋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對於「遊戲進程」、「規則」及「輪流」等控制歷程的學習。反思,性侵害加害人早年生命脈絡中不良經驗,是否成為其心理陰影並成為性侵害加害人犯罪內在動力的來源,以及犯罪的潛在因子。生命的發展與變遷應該要貫穿個體生命的整個過程,而不應該侷限於某個特定階段,我們發現許多關於探索個體犯罪原因研究文獻(譬如Hirschi提出社會控制理論就被常用說明與驗證青少年從事偏差與犯罪活動之著名犯罪學理論 ),但多僅只於個體青少年時期而忽略中年、老年時期;而且這種犯罪學理論屬於靜態模型,無法更適當與彈性解釋犯罪行為發展與變遷能力(陳曉進,2007:88)。因此,只有採用發展心理學研究視角,轉向從人類個體的生命發展過程,聚焦個人的先天遺傳因子、後天環境(早期的家庭環境)、遺傳與環境的交互作用影響風險因子(risk factors)與保護因子(protective factors)犯罪之關係(Riquero, Farrington, Nagin & Moffit,2010:152)。此外,傳統犯罪學的早期風險指標(智商不足、心理病症、人格缺陷),並無法準確的預測其成年後的長期犯罪轉折或變化,要以動態(dynamic)眼光看待生命犯罪事件的轉折改變。

Sampson 和Laub於1993年撰寫犯罪的形成(Crime in the Making)書中,將生命歷程的基本框架和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結合,提出年齡序列非正式控制理論(Theory of 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來解釋個體犯罪的持續和變遷。Sampson 和Laub 修正和延伸了Hirschi 的社會控制理論。Sampson和Laub 認為,社會控制不僅能解釋青少年犯罪,它也能用來解釋個體在其生命過程中犯罪行為的穩定和變遷。他們認為,在一個人不同的生命階段,社會群體和社會機構發揮不同程度的控制作用。童年時期個體之偏差行為可歸咎於家庭功能不彰、父母疏於管教與教導,青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可借用Hirschi所提社會鍵功能未能適時發揮效用,偏差行為之學生未能完全融入學校活動、對於學校安排課業活動沒有興趣導致課業成績低落;當從青少年步入成人階段,婚姻與職場活動取代學校與家庭父母成為重要社會控制之機制。生命歷程理論比傳統犯罪學理論(譬如理性選擇理論、日常活動理論、社會控制理論),生命歷程理論最大貢獻在於它以動態,而非靜態的視角研究個體犯罪行為。從動態的視角觀察整個生命過程,包含個體的童年→青少年→成年時期犯罪行為的變遷歷程,及個人所遭遇生命事件(求學、交友、結婚、投入職場)、所處社區鄰里與社會政治經濟等環境因子的變遷對其犯罪軌跡的影響。換句話說,傳統的犯罪學理論主要研究個體間(Between individual)犯罪行為的差異,譬如Gottfredson與Hirschi所提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一般化犯罪理論(General Theory of Crime)所關注焦點於個人的自我控制(Self control)程度差異與犯罪機會及社會鍵(social bonding)等影響日後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變數;而生命歷程理論研究個體間犯罪行為的差異以及個體內(Within-individual)犯罪行為的穩定和變遷。所以,就理論層次而言,生命歷程理論提供一個研究犯罪行為的全新的理論視角,強調各個生命歷史階段的重要性,與如何全面地看待個體不同生命歷史階段之間犯罪行為的聯繫及各種因子彼此影響。生命歷程理論的研究在中國大陸和臺灣的社會學界仍然處於初始階段。然而,這理論體系對中國犯罪學的研究,具有前瞻性。過去二三十年間,中國大陸經歷了急劇的社會結構和意識形態的變遷,尤其表現在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村到城市的移民潮。這些社會變遷對個體的生命軌跡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當一個農民從農村遷移到城市,他(她)如何面對生活方式的改變,以及社會環境的變遷?如果他們的子女一起遷移到城市,這種環境的改變會如何影響到他們後代的心理和行為的發展?透過微觀個體行為和社會宏觀結構的變遷,生命歷程理論可提供全新的視角,作為對應政策的制訂指導理論(陳曉進,2007:102-105)。綜上所述,本研究將Gottfredson與Hirschi所提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一般化犯罪理論(General Theory of Crime),及Sampson 和Laub年齡序列非正式控制理論(Theory of 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進行理論比較,如表1。

本研究以Sampson 和Laub年齡序列非正式控制理論檢視犯下34件性侵害、竊盜、搶劫財物、盜匪等案件,被稱為「華岡之狼」楊姓受刑人之生命歷程。楊姓個案早期生命經驗為生活單調與無聊,之後發生外公揚言殺害母親,加上外公因故自殺等家庭衝突負面經驗;孕育個案孤單、沉悶情緒需要發洩出口。當個案國中青春期偷窺堂姐洗澡經驗雖然被發現與糾正,逐漸發展無聊生活中刺激與新鮮感,日後其發展成由偷窺變成侵入住宅,脅迫被害女子就範等固定性侵害犯罪模式。此外,個案扭曲性認知:「猥褻不是傷害沒有真的插入,沒有讓人流血,並沒有傷害的對方」,更是讓其不斷重複犯案之催化劑。個案在青少年時期由於家庭控制社會鍵並未能發揮效用,導正其偷窺堂姐洗澡錯誤行為,加上本身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個案之後性侵害犯罪循環可歸納為:「早期生活經驗形成自卑、沉悶負面情緒特質」→「特定欲求」→「先前犯案經驗被喚起」→「遭逢近期生活不愉快事件之壓力」→「犯罪動機被激發」→「以性幻想瘦的、中等身材對象,單獨走在道路犯案對象身影」→「個體與現實生活扮演角色解離」→「腦海浮現犯罪劇本」→「高危險情境」→「實施性侵害」→「作案後產生短暫罪惡感」→「再以合理化等認知扭曲方式消除罪惡感」→「再次遭逢生活中類似不愉快壓力事件」→「再次循環相同作案路徑繼續犯案」。

個案出獄後受到許多社會支持,譬如教會提供關懷並提供工作機會、官方持續的強制治療與電子監控,讓其不再犯罪。此外,個案對性侵害輔導教育的看法,如後:

(一) 回想幾次假釋被拒絕時差點崩潰「我那麼努力為什麼別人都看不見」,後來是宗教讓自己覺得還有一絲希望,才覺得「自己的努力不是最重要的,是要有人能給自己機會」。覺得多數的輔導教育感覺都不錯,這也是國家花錢給自己的一個機會,可以證明自己做得不錯。現在參加個別治療時什麼也不想,算是一個休息的地方,沒什麼好隱瞞也不需要擔心心理師怎麼看待自己。

(二) 想到前陣子新聞看到出獄後的強制治療,擔心不知道是用什麼方式進行。認為如果只是用鐵窗無期限的把人關起來「如果讓受刑人看不到希望,那這個過程只是讓不滿和絕望一直累積,如果哪一天讓他離開鐵窗,一定會有報復性的犯案,那樣來是在傷害社會,所以應該要持續提供他教導,也讓他看得到希望在哪裡」。

從個案看法我們應該持續正面積極人性本善角度,治療連續型性侵害加害人其扭曲認知。沈勝昂(2011)建議可從改變治療者與個案之間緊張對立關係,治療者可主動釋放較多自己對治療的困擾及擔心,邀請個案一起來檢視兩人目前的關係及治療態度。其次,重新延伸個案許多自我控制下來的情緒,背後是否有對過去的積怨、對生命變化的不滿、對未來的懷疑。再者,了解個案在目前這個職涯轉戾點上,對於過去關注、監察他的人的看法,看個案如何面對這些人在其犯罪後人生出現的意涵、對他們的依賴、失望或敵視。最後,面對這些關係及情緒後,仍需找尋屬於個案自己的態度或力量,支持個案未來即使遇到意料之外的挫折,還能夠維持目前對未來的期望而不自我放棄的原因。

表1、社會控制理論、一般化犯罪理論及年齡序列非正式控制理論比較

理論

比較項目 社會控制理論 一般化犯罪理論 逐級年齡非正式

社會控制理論

研究者 Hirschi(1969) Gottfredson & Hirschi(1990) Laub & Sampson(2003)

理論主張

犯罪成因 社會、自我、情境等控制機制之缺陷,舊個人而言學校、家庭、傳統道德依附等社會鍵缺陷。

1. 依附(attachment)

2. 奉獻(commitment)

3. 參與(involvement)

4. 信仰(belief) 1. 犯罪定義:以『力量』、『詐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

2. 犯罪的發生=犯罪機會+低自控制且具有動機之犯罪者

3. 犯罪機會=合適被害標的物+缺少有能力監控者+有動機犯罪者

4. 負向的生命事件僅是低自我控制不同型態的表現,並不能屏除於犯罪、偏差的討論領域外之。

5. 轉捩點是一種自我選擇的結果,即決定先於行為。 1. 重視個人與社會鍵(依附、奉獻、參與、信仰)的聯結。

2. 以個人少年時期的社會控制程度(社會鍵強弱),解釋少年的偏差行為肇因。

3. 『低自我控制』程度差異仍是少年時間偏差肇因。成年時期的『婚姻』幸福、『職業』良窳等兩個社會鍵,主導個人成年日後是否從事偏差行為。

4. 個人少年時期的『自我控制』特質並不會持續、穩定到成年時期。

年齡效應 三個理論均認同『年齡』與『犯罪』相關,於少年中期達到高峰,然後因個人步入家庭、投身職場等兩個因子,犯罪再犯情形急遽下降。

『社會控制理論』與『自我控制理論』均認為『個人犯罪傾向如低自我控制特質一旦形成,終生難以改變』。 1. 縱貫式研究,年齡與犯罪原因變項彼此有關聯。

2. 不同犯罪類型與族群所產生再犯情形不同。

3. 以犯罪學傳統早期風險指標,並無法準確預測成年後再犯情況。

機構參與之看法(工作、婚姻、服役) 終止犯罪的途徑:婚姻/配偶、軍隊/服役、矯正學校、鄰里改變,這四個轉折點產生機制:

1. 切斷過去不良的影響

2. 提供監督/控制,社會支持與成長機會

3. 改變日常活動的結構或型態

4. 提供自我認同的改變

理論間整合與應用 (1) 兒童、青少年時期:社會控制對偏差/犯罪行為影響巨大。

(2) 少年、青年時期:自我控制的影響逐漸取代『社會控制』的力量。

(3) 成年以後時期:非正式社會控制與『婚姻』、『職業』等社會鍵等影響力不容忽視。

Wolf(1984)認為性侵害加害人早期曾經歷被虐待的經驗,這些成為『潛在原因』,而使得加害人發展出偏差的性行為。這些早期的經驗包括:(1)遭受身體虐待或性侵害的經歷。(2)在一個喪失功能的家庭中長大。(3)暴露在虐待的環境中。因而發展出以自我中心、自我形象低、扭曲的思想、強迫性的思想及行為、社會的疏離、及佔有慾。故在遭逢壓力事件時,加害人無有效因應的對策,便會開始漸漸步入性侵害的循環中。

Beech & Ward(2004)指出,性侵害行為發生的原因通常並非單純地只為滿足生理上的需求,透過臨床的評估可以發現,性侵害加害人往往存有不良的自我概念、扭曲的認知信念、以及某種犯案的內在動機(需求),而這些不良的自我、信念與動機的形成經常是與其早年生命發展經驗有關。譬如:偏差的性衝動,這些性侵害特質一旦穩定形成之後,就像所謂的人格特質一樣,若是在成年後的某些時刻,遭遇特定的狀態因子(state factor),就會使得加害人陷入「再犯的高危險狀態」。

沈勝昂(2009)認為性侵害加害人早年生命脈絡中不良經驗的影響,使得其自我概念、信念系統與基本(需求)動機受挫或不滿足的累積,爾後持續發展的負向事件為後來個人的生命經驗(如生活壓力、挫折)加深該樣的人格傾向,並形成某種特定的內在需求,這些特定的需求爾後亦自然地成為性侵害加害人犯罪內在動力的來源,以及犯罪的潛在因子。沈勝昂、范兆興(2010a)曾以臺中監獄284位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亂倫型25名、其他不同類型性侵害犯259名)為研究樣本,分別從成長背景階段、犯罪前階段、實施犯罪階段、犯罪後階段等四個階段,採用量化途徑檢驗性侵害之犯罪歷程的決意因子,區辨亂倫犯與其他不同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之差異,並與學者陳若璋(2002)、Lung(2004)及Hartley(1998)、Beauregard(2007)研究結果進行比較。研究發現早期亂倫實證研究焦點著重人格特質的探索,然這樣研究不足詮釋亂倫之犯罪動機與促發情境因子彼此互動關係,必須追溯亂倫犯早年的生活經驗與成長背景,才能更深究亂倫犯動力;另外,從認知心理學觀點提出治療亂倫犯可從強化形塑道德情緒(如罪惡感、羞恥感),並對於亂倫犯扭曲的認知想法(cognitive distortions)或是合理化自己亂倫行為等反抑制機制的進行研究(陳若璋,2002:4;Hartley,2001:464)。因此,從發展犯罪學觀點切入亂倫個案早期生活經驗,發現可由「事先存在因子」、「後續持續因子」及「立即觸發因子」等三種因子連結形塑犯罪動機。並從上述研究樣本15名亂倫犯生活情境因子與犯罪動機關聯性,他們犯罪動機如後(從性侵害評估報告書登載內容進行分析),如後:

(一) 性需求的滿足(a need for sexual gratification)計有5名、

(二) 發洩現實生活困境與遭遇挫折壓力(seeking an outlet from the dissatisfaction in their lives)計4名、

(三) 表現不適當情感或疼愛子女舉動(contact as an inappropriate way to show affection or love)計3名、

(四) 認知扭曲想法,將父權思想過度放大計3名。

表2、比較戀童型、亂倫型及輪暴型性侵害犯之犯罪歷程差異(臺中監獄性侵害評估報告為主)

比較項目 亂倫型

N=25 戀童型

N=2 輪暴型

N=2

1.事先存在因子 個案7(一)與前妻互動關係疏離且多次衝突;(二)與前妻在經濟分配上意見不合;(三)和子女關係多以物質滿足為主;(四)以酗酒來紓解壓力;(五)少與同儕或家人討論個人想法。 個案1平時的性發洩以手淫為主,每個月發薪日即是嫖妓日;並且有濃厚興趣蒐集與觀看色情影片及影帶。 個案3本身衝動性高、主觀、難以接受他人不同想法,父母管教多為打罵方式,課業表現不佳,深感自卑、挫折,以紀律與義氣尋求同儕與師長之認可,但國中畢業後未如己意就讀軍校,對父親深感憤怒與欺騙感,欲脫離家長的管束。

2.後續持續因子 個案7本身大男人主義想法重,影響事件的判斷能力。 個案1平時生活無趣,會四處走動到電動玩具店、網咖,消磨時間,上網咖期間認識被害者,並且提供被害者金錢上網咖,藉以建立彼此良好互信機制。

個案3本身遭遇挫折後隨即上網交友並約外出見面,雙方言談互動中含有性暗示,而是被害者願意與個案3發生性行為,且認為兩情相悅並未對不起被害者。



3.立即觸發因子 個案7本身性生理需求,與女兒共處一室,及女兒畏懼父親權威等因子。 個案2利用擔任導師職務,可與班級女童單獨相處機會,藉由關心與愛護學生藉口,實施性侵。 個案3與網友見面後,對方表示欲離家出走,與個案3宿舍同居,雙方經身體接觸並未遭到被害者拒絕,引發生性衝動進而發生性行為。

4.危險因子(犯罪動機) 個案7本身(一)對性知識的偏差與想法的扭曲;(二)將父權思想的角色過度放大;(三)家庭角色功能的不平衡,自以為自己可以一個人去要求大家做出符合自己想法的事情;(四)過度擔心被害人會做出侵犯他人的行為。 個案2獨自觀看A片,加上個人性生理需求未獲滿足,利用擔任導師職務長期接觸女童,瞭解學生對師長的需求與敬畏。 個案3經評估有強暴迷思,個人衝動情緒管理不佳,兩性平權觀念不成熟,認知扭曲、凡事以自我中心想法。

個案4本身有吸食毒品與性侵害抱持僥倖可以躲避警方追捕的心態。

5.危險情境 個案7本身妻子及被害人對於自己過於信任以及不敢忤逆他;加上家中無其他的長輩可以約束自己。

個案6看A片劇情是關於亂倫情節,且太太不在,與女兒獨處時。 個案1單獨與未成年少男相處機會。



個案3如遭遇工作壓力與家庭、人際衝突所感到的挫折與沮喪、憤怒等危險情境,尋求壓力紓解之道。



6. 看A片與性幻想 個案11透過看A片有關亂倫情節,自己覺得應該透過親人的身體體驗,可以提升對異性的瞭解。 個案2看A片、有異常性幻想(老師對學生)。

7. 扭曲的認知內容 個案7認為女兒未拒絕即表示女兒同意。

個案13認為既然你從事援交,我也可以花錢買性交易、反正你不是我女兒。 個案1認為從A片中學習到,認為新奇、好玩。

個案2對學生是同情生愛,女童早熟也知道性愛,沒有強迫被害者。

個案3認為兩情相悅,對方亦主動要求交往,也可能只是玩玩,我對對方也很好,其他友人也是如此。

小結:從發展犯罪學觀點分析亂倫個案早期生活經驗,可由「事先存在因子」、「後續持續因子」及「立即觸發因子」等三種因子連結塑造犯罪動機(力);譬如,個案7「與前妻互動疏離且常發生衝突,習慣以酗酒紓解壓力」→「本身大男人沙文主義濃厚,習慣對事情固執己見」→「利用與女兒共處一室機會,與女兒畏懼父親權威」→「發生亂倫行為,解決本身性生理需求」。這樣看法與學者陳若璋(2002)的研究結果一致,該研究發現「壓力宣洩型」亂倫父親對婚姻中對妻子(或前妻)感到不滿,認為妻子、女兒都是他們的財產,自己可以任意對待,因而將亂倫行為視為對於妻子不滿的渲洩。

另外,我們從楊姓個案身心治療過程歸納避免再犯之道,如後:(一)避免陷入高危險情境:由於個案覺得無聊就容易陷入性上癮循環路徑,因此治療者或家人應該積極協助個案找尋自我與生命的方向及目標,脫離自卑與疏離負面情緒。(二) 阻止犯案:協助個案自我覺察性上癮犯罪循環,增加自我控制能力;輔以嫌惡刺激行為治療導正錯誤認知扭曲,進而建立正確觀念指引。(三)立即聯絡危機求助資源之建立,發展有效的危機之求助系統。

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Applying rational choice theory to understand sex offender criminal behavior:Developmental, Precrime, Crime and Postcrime Factors

Applying rational choice theory to understand sex offender criminal behavior:Developmental, Precrime, Crime and Postcrime Factors


范兆興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 there has been a progressive acknowledgement of sexual assault as a significant social problem that brings with it a wide range of personal and social consequences. Approximately 693174 cases of child sexual abuse are confirmed in the United States each year (Administration on Children Youth and Families, 2009). Self-report victimization surveys have found that 23% of adults were sexually abused before the age of 18(Fikelhor, 2004). Other researchers’ reviews that estimated that 17%-22% of women and 2%-8% of men have been victims of sexual assault and that over 100000 children are sexually abused each year. The Incidence and Prevalence Survey indicated that 78 sexual assaults take place per hour in our country, because many cases of sexual abuse go unreported due to victim fear shame or loyalty to the abuser, documented reports of sexual assault underestimate the extent of the problem. The majority of sex crimes may go undetected and some sexual offenders admit to committing more sexual assaults than those for which they have been caught. There is no doubt that sexual assault is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and that our society continues to grapple with how to best address this concern.



Rational choice theory

In criminology, the rational choice perspective is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investigate the decision-making of offenders. Criminals decide whether or not to commit a crime by weighting the effort, rewards, and costs involved in alternative courses of action. The making of decisions and choices, however original the process might sometimes be, exhibits a measure of rationality, while forced by limits of time, ability, and the availability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Cornish(1994) considered crime is viewed as a dynamic process influenced by situational factors, offenders are seen as individuals who may improve their decision-making through experience and learn to modify their strategies to commit crimes.

Several researchers have used a rational choice theory to the decision-making sexual offenders. However, these studies have focused on the personal internally driven psychological process (cognitive and affective) of the offender leading to the commission of sexual assault, overlooking the decision-making during the offense in interaction with the immediate situations encountered at the crime scene(Beaurgard & Rossmo,2005;Beauregard, Stone& Proulx ,2008).

Based on a rational choice theory, Beauregard and Leclerc (2007) have interview 69 serial sexual offenders who have committed their crimes against stranger victims.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with offenders in order to identify the rationale behind their actions during the pre-crime phase (premeditation of crime, estimation of risk of apprehension by the offender, and forensic awareness of the offender), crime phase (use of a weapon, use of restraints, use of a vehicle, and level of force used), and the post-crime phase (event leading to the end of crime and victim release site location choice).Beauregard (2007) found that sex offenders, even if traditionally described as “irrational” and impulsive individuals, are capable, up to a certain point, of an analysis of the costs related to their actions.

漫步在司法心理學兼論犯罪剖繪技術演進

漫步在司法心理學兼論犯罪剖繪技術演進


范兆興 、程志強





司法心理學(forensic psychology)是整合心理學與法學之應用科學,它提供心理學原理、原則與研究方法讓法律社群使用,試圖解決因法律訴訟、犯罪偵查、司法審判所衍生個人(微觀部分)與群體(巨觀部分,屬於人際之間)相關心理學問題。因此,多數司法心理學家(forensic psychologist)所提供服務,是同時具備臨床取向(clinical)與司法取向(forensic)性質(Bartol & Bartol, 2008)。假如某人告訴你他(她)一位司法心理學家,你的感覺如何?你會認為他(她)們像是一般中學的辯論校隊嗎?抑或是他(她)們能夠針對凶殺命案被害者屍體進行解剖?上述這些說法是一般人刻版印象。然而,司法(forensic)這個單字源自於拉丁字(forum)。意指羅馬時期許多司法訴訟程序都是在公共場合進行公開辯論而成(Forums were the public gathering places in the Roman city-states where much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took place in the form of debates)。因此,司法心理學涵蓋心理學與法律訴訟過程兩者交集為成學門。並持續是針對司法心理學的定義和範圍進行辯論。舉例來說,美國司法心理學會( the 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 )與美國法律與心理學會(the 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 )於1995年代針對司法心理學明確定義:

「運用臨床心理學、諮商心理學、生理心理學、教育心理學等原理、原則處理涉及法律爭議的心理學議題,並提供法院專業鑑定報告、建議與專家證詞」。

這樣定義使研究領域聚焦與有關法律的心理/精神健康的議題,偏離了如何挑選陪審團與目擊證人證詞鑑定虛偽等類似實驗心理學的研究議題。筆者認為司法心理學應該聚焦於法律、臨床心理學與精神健康等三種學門共同交集領域。進一步思考司法心理學家扮演角色與功能為何(What i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我們發現司法心理學家具有下列多種角色:

1. 司法心理學家本身就是一位臨床心理學家,並且已經在司法心理學領域受過嚴謹、紮實等專業訓練。司法心理學原本就涵蓋於臨床心理學中,並屬於臨床心理學的次級學門,亦是應用心理學原理、原則、研究方法來探索涉及法律爭議的心理學議題;因此,司法心理學本身兼具心理學與法律兩種不同學術領域的專業知識。

2. 司法心理學家必須是熟悉法庭議事規則的專家證人。因此,他(她)必須能夠清晰簡明陳述自己專業意見,讓法庭的審判法官、陪審員、聽眾理解,如此一來,這份他(她)於法庭中所呈述專家證詞將更具有說服力。

3. 司法心理學家應該協助解決具有爭議性家事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並從案件中發現真實、解決問題,進而提升正確審判機率。

4. 司法心理學家應正確、嚴謹使用心理評估/衡鑑工具,解決司法案件涉及心理學領域的爭端,一旦完成心理評估/衡鑑報告後,就必須能清楚符合邏輯原理作成的結論,然這些結論是必須有實證研究基礎。

5. 司法心理學家除了可澄清系爭案件疑點,同時扮演教育法庭中非心理學專業人員,讓他們理解複雜心理學原理暨犯罪行為基礎心理歷程,最後認同司法心理學家之專業意見。舉例來說,當一位司法心理學家治療因意外事故導致情感受到重大創傷(emotionally traumatized)之個案時,使他(她)能從創傷中復元,然這種治療方案本質上是具有臨床取向。但是,當司法心理學家被法庭要求為提供這份意外創傷鑑定報告,以鑑識創傷肇因與所影響範圍時,這份創傷鑑定報告本質上是具有司法取向。

從美國司法心理學會( the 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Psychology )應用司法心理學至各種專業法庭類型,可分成三種類型,如後:



一、家事法庭中司法心理學家扮演角色與功能(What doe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 do in Family Court)

律師可以就家事案件向司法心理學家徵詢「心理學專業意見」。舉例來說,一個人從事教養子女過程發生諸多心理疾患徵兆現象,影響到子女的教育,如此一來,他(她)極有可能出現虐童危機,然此一虐童事件將會影響受虐兒日後發展(成長)過程,出現諸多心理困擾、心理調適障礙,例如無法與人相處、不信任親友、自身認知與行為功能障礙、社會適應等問題。因此,虐童事件發生後必須針對受虐兒及其父母與家人進行心理評估。

1. 司法心理學家應該要能針對高風險危機家庭(如父母離異家庭)提供正確、可行處遇方案,並且於法庭中呈述個人專業鑑定報告或證詞。

2. 司法心理學家能藉由心理評估/衡鑑專業技術,就不同類型家事案件協助律師解決問題爭端。

另外,司法心理學家介入家庭心理治療與諮商輔導的種類,如後:

1. 家庭親子關係諮商與輔導(Parent-child family counseling)

2. 心理治療督導(Therapeutic supervised visitation)

3. 新手父母育兒技術訓練(Parenting skills training)

4. 憤怒情緒管理(Anger management)

5. 離婚家庭個案中成人與小孩諮商與輔導(Divorce adjustment counseling for children and/or adults )

6. 父母溝通技術訓練(Parental communication skills training)



二、民事法庭中司法心理學扮演角色與功能(What doe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 do in Civil Court)

司法心理學家必須能評估不同案件中情緒困擾所造成心理創傷,並且能針對假裝或詐病個案進行特殊情境或生理心理取向的心理評估;以及為服務機構擔任專家顧問或者提供專家證言。

民事案件中,司法心理學家提供個人心理治療和諮商輔導種類,如後︰

1. 重大壓力創傷症候群(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2. 焦慮(Anxiety)

3. 沮喪(Depression)

4. 因創傷事件所導致恐懼症(Phobias Related to Traumatic Events)

5. 形成慣性悲慟心理因素(Psychological Factors in Chronic Pain)

6. 情緒/憤怒管理(Anger Management)

7. 創傷後復元諮商輔導(Adjustment Counseling following trauma)

8. 夫妻受重大事件創傷之諮商輔導(Couple Counseling regarding the impact of the trauma on the relationship)

9. 去敏感化(Desensitization)



三、刑事法庭中司法心理學家扮演角色與功能(What does a Forensic Psychologist do in Criminal Court)

司法心理學家能夠教育法庭非心理學專業人士,有關犯罪者的犯罪心理病理因子或犯案行為模式,並且評估犯罪者的智商和情緒能力,進而提供合適有效用處遇治療方案。除了擔任心理評估專家的角色外,司法心理學家擔任律師專業顧問時,亦能提供有價值資訊俾利預審審判,或是為被告準備抗辯時提供具有說服力資料。

青少年違反刑事法令之評估、青少年違法預判之評估、青少年緩刑評估、青少年放棄權利之評估(Juvenile Waiver Evaluations)、評估兒童目擊證人之證詞可信性、青少年與成年人之性罪犯衡鑑(Assessment of Juvenile and Adult Sexual Offenders)、個人能力耗弱之評估、成年人違法預判之評估。

刑事案件中,司法心理學家提供個人心理治療和諮商輔導種類(Hare,1996) ︰

1. 重複犯罪者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of individuals who violate restraining orders)

2. 受觀護少年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juveniles on probation)

3. 犯罪被害人支援性(犯罪被害社會支持)諮商輔導(Supportive counseling for the victims of crimes)

4. 等候審判個人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of individuals awaiting trial)

5. 受觀護成年之諮商輔導(Counseling adults on probation)

6. 暴力犯罪人之情緒管理技巧訓練(Anger management skills training for violent offenders)

7. 性罪犯之諮商輔導與心理治療(Counseling and psychotherapy for sexual offenders)

另外,Bartol(2008)認為警察心理學係為司法心理學的一個分支,以及可以更進一步細分為特殊的領域,例如:面談和偵訊、刑事催眠、犯罪剖繪,以及平時警察工作中常用的技術。筆者以犯罪剖繪為例,剖繪(profile)從字義上是指一個人的身體輪廓,意思是從不同角度分析一個人的特徵。國內最早將這個名詞譯為「剖析」,是用來分析犯罪人的心理層面,揣測其心路歷程;後來有學者翻成「描繪」,可用以預測其社會背景,類似對嫌犯的素描;事實上它兼具以上二種意義,因此另以一個新的名詞「剖繪」(profiling)加以替代,也和其英語發音相匹配。犯罪剖繪又稱心理剖繪(psychological profiling)、罪犯剖繪(offender profiling)、罪犯人格評估(criminal personality assessment)、犯罪現場剖繪(crime scene profiling)、犯罪現場評估(crime scene assessment)和行為剖繪(behavioral profiling)等,主要是將心理學與精神醫學對犯罪人的系統研究,予以比較、分析、分類、歸納並標準化各種犯罪的類型,提供偵查人員在偵辦刑案時,可以搜集到犯罪者與被害人、犯罪情境互動後所留下的行為跡證,再以行為跡證來過濾犯嫌,縮小偵查範圍,提高破案比率的偵查技術。更精確的解釋是從刑案現場、犯罪型態(crime pattern)以及被害者特性等方面,蒐集、歸納出犯罪者的特徵或人格特質的破案技巧(廖有祿,2006)。本項技術適用偵辦連續性的犯罪。

犯罪剖繪研究途徑可區分質化與量化兩種途徑;採用質化途徑,多半採用描述性犯罪者的人格特質、作案手法及刑案現場的跡證特徵。採用量化途徑,則利用統計程序進行官方統計數據檢驗,以初步確認出各種人口特徵、生長環境背景變項以及犯罪者的特質。以往國外相關文獻的研究重點在於討論何謂犯罪剖繪、犯罪剖繪要如何實施、何種情境下使用犯罪剖繪,而沒有提供實徵的證據去支持犯罪剖繪如何被具體實施,最受批判的即為FBI的研究者,因為他們大多數的論文都是以個案討論方式,充斥他們個人辦案經驗與具有豐富故事性的色彩。因此,目前犯罪剖繪發展遇到瓶頸如後:

1. 根據有限的個案作推論,樣本無代表性,無法類推到母群體

2. 過分依賴官方紀錄,但警察紀錄通常不是為了研究目的,因此其適用性大有問題。

3. 推論方法未明確說明,有些作者引用小說情節作為研究資料來源。

4. 經常引用報紙作為資料來源,引用未經查證的私人紀錄。

5. 超越個人專業發表意見,利用直覺和經驗在研究上。

6. 大多數的文章是半自傳形式或期刊論文,而非有系統的學術論著。

7. 依賴事後資料,傾向支持研究者原來的假設。

8. 缺乏操作型定義,未檢驗加、被害者之間的互動。

9. 缺乏信效度研究,欠缺理論基礎。

10. 沒有完整蒐集犯罪者的背景資料,也沒有運用控制組。

11. 太過相信自己的研究,沒有仔細經過檢驗和追蹤剖繪結果。

12. 偵查人員經常只注意到剖繪的某一部份,而非整體。

近期犯罪剖繪研究就強調嚴謹統計分析,如Kocsis、Canter等人,以確保犯罪剖繪的理論可推論至不同類型的犯罪,以及跨文化(國界)犯罪,如表1分析比較。

表1. 國外犯罪剖繪技術之演進

學者 觀察基礎 分析内涵與見解 比較差異

Groth(1977),Rape: Power, angry and sexuality 心理動機

(醫療診斷) 1. 主張權力、憤怒才是強制性交犯作案內心真正的心理動力,性侵害是一種假性的性行為,性侵害是地位、侵犯、控制與主導等驅力的一種呈現。

2. Groth等人原先係以醫療診斷(提供犯罪處遇與矯治參考)為目的進行研究。對警察偵查活動幫助不大(因需犯案動機與犯罪行為進行脈絡分析,方能確認或排除嫌犯特徵)。 比較從「心理動機」與「犯罪行為」等不同觀察基礎,優、缺點分析如後:

1.優點:

(1) 研究範疇廣泛:研究領域多樣性,涵蓋心理、矯正治療、犯罪偵查。

(2) 雖然各個研究方法不盡相同,但在心理動機及犯罪行為類型行為的各別研究上,有產生雷同、類似的結果。

2.缺點:

(1) 犯罪型態的干擾結果不同類型,需分別深入分析研究。

(2) 研究樣本因素干擾研究結果,陌生人性侵均未隨機抽樣願意接受調查的資料是否具有樣本代表性?

(3) 類型分類過於武斷,意義難以解釋,Kocsis研究的中『犯罪人帶走武器變項』,在『性』(sexuality)類型中的意義應作如何解釋?

(4) 同一作者之分類方法不斷變更,現場特徵的權重問題,理論基礎不夠堅實

3.建議:

(1) .加強本土化的性侵害類型行為研究:性侵害犯類型涵蓋多個層面,其最終目的均係回歸至實質的運用(如心理、矯正治療、犯罪偵查等層面)

(2) 各研究多係以拘禁於矯治機構內的人犯對研究樣本來源,進行類似研究的同時,應致力於力促樣本的母體代表性,並累積研究、持續修正。

(3) 加強犯罪偵查領域的行為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尋求突破、朝實證資料、科技整合研究方向;藉統計強化其可行性(科學性)、並克服不同國級文化差異性。

Hazelwood (1995),Rapist 從犯罪現場的靜態證物,依據歸納方式,推測潛在加害者之動態行為跡證 1. 達成剖繪目標所使用分類結構(方式),針對被FBI或其他警方逮捕性 侵害加害者進行訪談,因此,恐怕抽樣偏誤之研究方法疑慮。

2. 有關性侵害犯罪歷程之行為跡證訪談主軸聚焦於:(1)接近方式、(2)控制方法、(3)訴諸暴力程度、(4)被害人抗拒方式、(5)加害人對被害人抗拒的回應、(6)性功能障礙、(7)性行為的型式及次序、(8)言談措辭內容、(9)被迫強迫說出特定語句、(10)態度突然轉變、(11)加害者所採取鑑識防範作為、(12)帶走的物品或戰利品、(13)顯示曾被尾隨跟蹤的跡象。

Ressler, Burguess, Douglas(1998), 犯罪分類手冊(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 CCM) 心理動機 1. 犯罪分類手冊(Crime Classification Manual, CCM)目的有四:

(1) 將刑事司法領域中的術語統一;

(2) 促進刑事司法領域內的溝通,如刑事司法與精神醫學之間的交流;

(3) 教育刑事司法體系的人員及大眾;

(4) 發展資料庫供作偵查研究之用。

2. 犯罪分類手冊針對謀殺、強制性交、縱火等不同類型犯罪,提供特定犯罪的系統化及一致化的分類。

Holmes(2002),Profiling violent crime: An investigative tool 心理動機 1. Holmes聚焦於性侵害加害者的社會特質與犯案過程的基本要素,進行區辨不同心理動力(犯罪動機)的性侵害犯罪類型;此一分析技術可提供警方擬定偵詢或訪談策略。

2. 有關加害者的社會特質,聚焦於個體的生長背景及所處的社會環境變項。

3. 加害者犯罪歷程,聚焦於不同性侵害加害者,於著手進行犯罪的前、犯罪中、犯罪後等三階段出現的基本特徵行為。

4. 心理動機:Learning/Experience→Paraphilic Lovemap(變態性愛圖像) →Fantasy(性刺激的心理影像,Sadistic Pornography & Fantasy Story) →Script(劇本) →Act out with Consent Partner & Masturbatory Activities (找妓女或手淫) →Template(樣版、儀式、具體的劇本) or Behavior(戀物、窺淫、偷竊->性侵、性虐待、性侵殺人) →Evidence(M.O. & Signature) →Characteristics(Crime Scene, Offender, Offense, Victim) →Mental Trails→Narrow down scope and Arrest the criminal.



Turvey(2002), Criminal Profiling:An introduction to behavior evidence evidence 行為-動機(Behavior-Motivational typology) 1. Turvey根據Groth的演繹式分類,但重心放在犯罪者的行為。

2. 犯罪動機可從犯案行為跡證被推斷出;針對犯罪者的(1)接近法、(2)攻擊法、(3)言語行為、(4)性侵害行為、(5)肢體行為、(6)作案手法行為、(6)簽名特徵等進行分析。

3. Turvey將剖繪的方法區分為歸納法(歸納統計,得犯罪者的剖繪特徵,再依據偵查經驗,推論同類的未知犯罪者特徵,猜測可能犯錯)與演繹法(演繹推理,依據物證及行為跡證、被害調查和刑案現場特徵,導出犯罪者的人格和生活型態)。

Canter(1990), A multivariate model of sexual offence behavior: Developments in Offender Profiling 犯罪行為 1. Canter提出偵查心理學(Investigative Psychology):依據每位加害人作案手法不同,分辨特定加害人的人格與動機。Canter從犯罪者的 (1)人格特質一致性、(2)個體之認知地圖(cognitive map)含意、(3)犯案後對證據鑑識認知等3種基礎假設,建構偵查心理學的基礎。

(1) 人格特質一致性(consistency):Canter相信犯罪者對待受害者的方式會與他平日對待其他人的方式類似。

(2) 個體之認知地圖(cognitive map)含意:犯罪者會選擇他感到舒服且可控制的熟悉區域為犯罪地點。

(3) 犯案後對證據鑑識認知:犯罪者會從過去經驗中學習並在後來的犯罪中改進他們的犯罪及預防行為。

2. 從相關文獻歸納性侵害加害者的犯罪動機,再利用統計學的最小空間分析(small space analysis),擷取犯罪現場行為變項,並計算出變項的出現頻率與變項間的相關程度。

3. Canter主張如僅以某種犯罪動機就要涵蓋所有性侵犯罪,有其研究上限制;應從多面向理論(如親密群組、性慾群組、暴力群組、無情群組、犯罪性群組等5種行為群組進行詮釋理解犯罪動機。

4. Canter雖然針對犯罪現場行為特徵進行分析,但是親密群組、性慾群組、暴力群組、無情群組、犯罪性群組等5種行為群組進行詮釋理解犯罪動機,頗為主觀。

5. 犯罪現場行為與加害人特性推測的關連性統計分析稍嫌薄弱。

6. Canter未明確說明如何將其研究所得的分類法,實際應用到犯罪偵查實務中。 1. 偵查心理學與犯罪行動剖繪之比較:

2. Canter與Kocsis均採取官方文件內容,先收集現場行為之作案手法變成統計分析變項,尋找不同類型(變項)的關係,結果不可重複,較客觀。

3. Canter與Kocsis均採取客觀多變量統計法,如最小空間分析法(SSA)、多元尺度分析法(MDS);兩種研究方法均著重資料蒐集、側面調查、深度訪談,如此研究途徑為犯罪剖繪研究另闢途徑,同時注入新活力。

4. 兩種研究途徑性質趨近實驗犯罪學,以探討犯罪現場行為變項的相似性(共通/同)與相異性(獨特),提供了一種改變研究的貢獻(使用統計方法),發展具競爭力的剖繪理論,有助剖繪科學的發展。

Kocsis(2002,2005,2007), Offender Profiling: An introduction to sociopsychological analysis of violent crime 犯罪行為 1. 犯罪行動剖繪(Criminal Action Profiling):運用群集分析(Cluster Analysis)、複迴歸分析(Multiple Regression)、典型相關(Canonical Correlations)等統計技術,進一步檢視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特性及兩造的互動情形,從中篩選出犯罪現場的明顯行為,進而連結或推論特定強制性交加害人的特性。

2. 可更新、可驗證、有多變量統計結果的支持->對性侵害犯罪偵查實務的研究最有幫助。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彙整國外學者對於犯罪剖繪理論與實務之研究,比較不同研究途徑(approach)差異。



代結論

一、司法心理衡鑑報告(Forensic Psychological Report)

有關家事案件、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心理評估與諮商輔導,必需具備嚴謹、詳細、系統化且符合個案需求之評估策略,如下︰

1. 評估之摘要或結論必須能解釋案件之法律爭議點。

2. 個案中心理因素和法律問題的兩者因果關係必須清楚解釋。

3. 研究結論必須符合相關心理學之標準規範。

4. 要能接納其他不同專家或治療者建議與善意批評。

5. 支持專家的結論之相關實證研究應該被重視。

6. 研究建議必須實際可行方案。

7. 提供社區治療或處遇方案必須要能落實於社區中執行。

8. 提供建議改善方案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9. 提供建議應該清楚、易懂且無艱澀難懂的專業術語。

完成司法心理衡鑑/評估後,司法心理學家所作成專業報告結論必須符合邏輯嚴格論證過程;對不具心理學專業知識背景人士,如法官、陪審團,讓他們理解複雜心理學原理、原則,進而簡單、有效率認識/理解報告的內容。因此,司法心理學專業報告之結論和建議,應該能夠協助法庭發現案件真實,而非增添案件於訴訟過程困難、或渾淆案件偵查方向與延宕偵查時效。

基於上述目的,要成為一位稱職司法心理學家必須具備紮實臨床心理學訓練與實務、優良心理衡鑑之技術、優秀溝通技巧與豐富司法心理評估/衡鑑實務經驗。

1. 司法心理學家應該基於實際案件內容,作出嚴謹專業鑑定報告。

2. 司法心理學家不應該提供非專業能力範圍之意見。

3. 司法心理學家必須清楚認識自己專業領域之研究限制,區辨哪些是自己專業領域範疇,並僅能在自己專業領域發表專業鑑定意見,如此一來才是合格的專家證人。

二、犯罪剖繪技術未來研究趨勢

國外學者Kocsis、Canter等人針對犯罪剖繪所做一系列研究來看,他們都戮力證明犯罪剖繪理論之基本假設:(1)犯罪者的核心人格特質恆定不變;(2)刑案現場跡證反映犯罪者人格特徵;(3)連續型犯罪之作案手法相似;(4)犯罪人之簽名特徵(signature behavior)具有恆定性。目的就是為使犯罪剖繪技術能夠通過「佛萊法則」與「道伯特測試法則」考驗,進而成為法庭上論罪證據與應用於犯罪偵查與預防之有效工具、策略。

從Dowden、Kocsis、Canter等人的研究突顯出幾個值得關切的部分,如近幾年有關犯罪剖繪的論文發表數大量增加,但該領域研究者鮮少發表多樣化的論文,卻只是投稿其他不同的期刊。此外,大多數的論文重點都在於討論,但對犯罪剖繪的理論面並未透徹瞭解。甚者,儘管研究者較過去頻繁將研究成果提交同儕審查機制,但缺乏更多樣精確研究方法。

綜上所述,犯罪剖繪這項技術如要發揮其效用,必須經由更嚴謹檢驗不同案類之連續型犯罪案件,藉由完整資料蒐集、分類、明確變項操作型定義、透過更高深統計技術考驗、系統化歸納研究成果;同時,導入心理衡鑑(測驗)、諮商訪談技術,針對國內罕見連續型犯罪者進行衡鑑、訪談,將有助釐清犯罪者著手實行犯罪時之心理歷程、或犯罪背後潛藏動機,進而建構其明確心理病理模式(架構),如此才能演繹類推至相似犯罪案件之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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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csis, R.N.(2007). Criminal Profiling: International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Humana Press.

臺灣發展測謊鑑定之理論、實務及展望

臺灣發展測謊鑑定之理論、實務及展望


范兆興



摘要

測謊編題技術可概分兩大類:「對照問題法」及「緊張高點法」。對照問題法主要利用「犯罪有關問題」與「犯罪無關問題」兩種問題的生理反應比較,來判定嫌犯說謊與否;而緊張高點法則是利用類似選擇題的問卷編題方法,讓知情犯罪細節者才會對關鍵項目(key item)有反應,而不知犯罪細節者不會反應,來判定嫌犯涉案與否。無論是「對照問題法」及「緊張高點法」的編題技術,它們的理論基礎都是建構在「心向」的概念上,Backster(1962)認為「心向」(psychological set)係指一個人的害怕、焦慮及恐懼「轉移」至對其一般福祉、自我防衛有立即且最大危險的處境。他(她)將注意力「轉移」對本身有較麻煩且較具危險的刺激上,藉由感覺器官建立「心向」。

測謊運用臺灣司法審判實務受到相當限制,並非對任何犯罪案件均得測謊,測謊鑑定需具體行為作為測試標的,其結果均可由相關事證來覆驗,至於有無言語恐嚇係屬感官知覺,無法檢驗測謊結果之正確性的情況,即不宜進行測謊。臺灣刑事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鑑定報告祇為形成法院心證的資料,對於法院的審判並無拘束力,故待事項雖經鑑定,法院仍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以期發見事實之真相,不得僅以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唯一依據。



壹、前言

Hess及Kleck(1997/1990)曾提出四個說謊的標記(markers):(1)說謊行為中引發自主控制(voluntary control)所產生的標記;(2)心理生理學的(psychophysiological)標記(諸如眨眼、瞳孔擴張);(3)情緒的標記(indicators of affective states)(例如,罪惡感);(4)說謊時源於認知需求的標記(markers due to cognitive demands that arise when a deceptive message is being produced.)。

針對說謊所衍生的上述四個標記,陸續發展出許多偵測說謊的技巧,其中,測謊機(polygraphy)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偵查、審判上普遍被運用的技巧之一。測謊機(polygraphy)是民間的俗稱,正確的學術名稱是「多項記錄儀」(黃富源,2007)。這是心理學研究中最早的設備之一,將生理技巧運用在偵測犯罪嫌疑人於調查階段的行為改變,最早是在19世紀末於義大利進行這樣子的嘗試(Kircher & Raskin,1992)。在測謊機上記錄的生理活動,通常包括皮膚活動、心跳、血壓及呼吸等。

發展至今日,測謊機已經衍生許多的測驗方式:相關與不相關測驗(the Relevant-Irrelevant Test)、控制問題測驗(the Control Question Test)、犯罪罪惡感測驗(the Guilty Knowledge Test)、直接謊言測驗(the Directed Lie Test)等(Toglia et al.,2007)。

貳、測謊基礎理論與測驗方法

一、測謊基本理論介紹

(一) 害怕被偵測理論:生理反應是由於害怕說謊被偵測出來後,會遭受到懲罰或其他不良後果所產生。這些後果包含謊言被偵測出來後的法律責任、失去自由、工作、讓家人難堪、遭受社會大眾的譴責等。

(二) 認知感受:受測者的生理反應來自於對受測者本身有明顯意義的訊息,無關於問題回答時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因此測謊人員必須要使受測者在心理上明顯區分出相關問題、控制問題及無關問題(但並非告訴受測者,何者為控制問題,何者為相關問題);並且在控制問題法(CQT)中試圖平衡相關問題與控制問題。

(三) 操作制約理論:生理反應是因受測者犯罪後的道德、價值聯想所引起的情緒所產生這種情緒是由學習而來,由於個體犯罪後在道德、價值觀相互衝突所引起。

(四) 古典制約理論:生理反應是由於非犯罪感之聯想情緒所產生,如精神創傷(P.T.S.D)等。例如,誠實的強姦被害者,其對相關問題之生理反應,可能由於聯想到被害情節,而非說謊。這類受測者可從其飲食及睡眠狀況方面來探知,因此對某些犯罪被害人,可改變編題方法,來改善這種非犯罪感之聯想情緒所產生之生理反應。如果受測者明顯是精神創傷者,不宜施測。精神創傷者經常是在重複同一行為或動作所引起,但亦可能由單一精神創傷事件產生。

(五) 心理狀態(詮釋控制問題法/ CQT):受測者的注意力集中在對他有立即、最大威脅的事件,該事件因而產生受測者的生理反應,此是用來詮釋控制問題法為何有效的根據。

上述之測謊理論在一個測試當中,並非單一發生,有時必須同時用好幾個理論來說明測試;且測謊與情緒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關聯。

進行測謊之前必須先對受測者實施「測前會談」,此目的係在整頓受測者的心理,與培養施測者、受測者兩者良好互動,以避免無辜受測者無法通過測試。「測前會談」的內涵,如後:

(一) 取得受測者的同意

目前法律上並無當事人須接受測謊的規定,因此測謊之前應得當事人同意,一方面將測謊準確度委由當事人自由處分,另一方面符合目前的法律要件。

(二) 評估受測者之心理及生理穩定性以進行測試

若受測人的生理或心理處於不健全的狀況下,並不宜接受測謊。一般而言,施測者若發現受測者有下列情況,即不適合進行測試:

1. 受測者心理或生理方面疲乏。

2. 受測者情緒上極度沮喪、太過興奮,並不適合進行測試。

3. 已知受測者有服用鎮靜劑、興奮劑、毒癮、精神疾病。

4. 受測者身體上有明顯重大不適、持續性的失能,可能會引起異常的反應。

(三) 客觀評估受測者的人格特質

可經由受測者的溝通型式(如與人溝通上是條理分明的、非情緒化、情緒化或直覺式的)、其口語及非口語行為會顯露其興趣、嗜好、堅定的個人信念,上述的觀察可使施測者有效評估受測者的人格特質。同時,受測者亦會經由觀察施測者的行為暗示(cue)及口語的陳述來發表論點,並決定減弱或增強其回應。

(四) 確保施測中合宜的心理狀態

測謊鑑驗時,施測者總是希望能提供一個結論來供參考,然而,有許多原因會影響具體結論。一般而言,受測者在測試中之心理狀況即是造成不確定結果的常見因素;如受測者在施測過程中呈現較低的壓力水平或生理喚起,施測者必須使用一些步驟來提高受測者的生理喚起,以達到測謊結果之成效。相反的,若受測者在施測過程中呈現較高壓力水平或生理喚起,則施測者必須給予降低,使得測謊所得結果合乎自然常態。

再者,施測者應藉由「測前會談」、「施測過程」來發覺受測者的思考歷程,與他(她)是如何處理這些訊息?Kaplan與Sadock所提到認知模式的基本法則,如下,可以應用測謊時解讀受測者的思考歷程。

1. 有機體靠建構情境的方式來決定他們的行為與感受。也就是說,假如他們把情境解釋具危險性,他們將會有焦慮感並且準備自我保護、逃離。

2. 對於情境中潛在壓力的解讀是種動態、持續的過程,包含持續評估外界情境、個人的應付能力、可能的風險與代價及各種可以運用的策略。當個人評斷其重大利益會有風險時,他們將會傾向對相關的危險、損失採取利己的高選擇性、或自我強化。個體對情境的認知建構係負責對某個特定影響因子的觸發,並啟動或抑制個體反應(如焦慮、罪惡感、羞恥感);個體會依驅動反應之認知結構內容,來選擇直接面對戰鬥、逃離、退縮。

3. 每個人都有特殊的弱點與敏感度,使自己心理陷於痛苦。這些特定敏感度會由某一類特定的壓力源所觸發,且每個人的壓力源是不盡相同的。

4. 壓力源會損害正常的活動。當重大利益遇有風險時,會啟動原始、利己的認知系統,個人將會有極端的、獨斷的、絕對的、全面性的評斷。接著,他(她)將無法自我控制思考過程、降低有關終止奇特思考強度之能力,並伴隨著降低推理、回憶與注意能力。

5. 個體不同的人格組成,可以說明在面對相同壓力源情況下,其敏感度會有極大的變異。因此,一個較獨立自主的人跟依賴社會的人,他們面對壓力源的反應是不同的。

6. 一個人在面對社會心理性或象徵性以至身體性的威脅時,可能會有相同的反應。因為不管面臨的威脅、挑戰是社會批判或身體攻擊,其所動員「攻擊—逃離—愣住」的反應,涉及相同的認知啟動系統水平。

(五) 告知受測者儀器與測驗的特徵屬性

(六) 對個案事實作深入的分析

對個案事實作深入分析時,儘量讓受測者自己陳述,少講多聽,做非控訴語氣的案情深入回顧。在回顧案情之後,使無辜者了解細節,確信自己並無涉案;使有罪的人,在聽到細節之後,會更加恐懼。

回顧個案事實可以發現受測者無法接受的部分。一些測謊人員會把「測前會談」當成是「帶領受測者走過犯罪過程」,這樣的做法,可以強迫有罪的受測者經歷下列事實:

1. 再度去體驗犯罪。

2. 回答「不是」時係說謊。

3. 把注意力集中在威脅其生活或自由的最大威脅問題上。

就施測者而言,個案事實分析的效益在於自我證實:

1. 施測者提供更好的機會來使用「傾聽」或「觀察」的技巧,用以獲得更多關於受測者的訊息。

2. 誤解、不一致的議題可以獲得解決。

3. 這些訊息可以發展、形成測試中的問題。

(七) 詳細的探討所有即將在施測中被詢問的問題

為避免受測者大腦網狀系統,對突如其來的訊息有所反應而產生圖譜的干擾,施測者在確定受測者完全了解每一個測試問題的涵意,而且對測試問題可以簡單的回答「是」或「不是」,對於測謊結果的準確性有關鍵性影響。因此,回顧討論測試問題,一方面使受測者在測驗上有較活潑的參與感,另一方面可減少不必要的干擾因素。

二、相關與不相關測驗(the Relevant-Irrelevant Test)與控制問題測驗(the Control Question Test)

相關與不相關測驗(簡稱RIT)與控制問題測驗(簡稱CQT),是比較受測者對兩組問題的回答,這些問題都是回答「是」或「不是」。在RIT中,受測者回答中性主題之不相關問題,所引起的生理反應,與回答涉及調查中特定或與控告有關之問題,所引起的生理反應,兩者相互比較。至於相關問題的形式,例如在「你有刺X先生嗎?」這個問題的基本假設,是認為無辜的與有罪的受測者在回答這種相關問題反應不同,對有罪的受測者而言,他們回答相關問題的生理反應,比回答不相關問題的生理反應,要來得較緊張(more intense);然而,無辜者回答這兩類問題的生理反應則會相等。但Honts研究團隊(1995)則認為,不僅只是有罪的受測者,甚至無關的、講實話的受測者,也知道上述相關問題是與本案相關,而且也會在回答時出現生理反應,而這個反應並非源自說謊,而是出自問題本身具有挑釁性,或是因受測所帶來的緊張不安。如此,RIT可能會產生高比例的偽陽性錯誤(false positive errors),將說實話的無辜者視為有罪者(Honts et al.,1995)。

CQT與上述RIT有關,然而,CQT不同於RIT者,在於是以控制問題進行比較。控制性問題會先在尚未操作測謊機前進行的訪談中(pre-polygraph interview)建立,這些問題都是有意地模糊,並涉及受測者過去生活經驗中,與多數一般人都會犯下但是羞於承認的問題。透過這樣的安排,可以預期受測者回答的「不是」,並不完全都是實情,因此,也會出現生理上的反應(Kircher & Raskin,1992)。而在上述的訪談中,受測者會被告知,犯下正在調查中犯罪案件的行為人,也會犯下控制問題中提及的那些行為(Honts et al.,1995)。控制問題的形式,例如「在你22歲以前,是否曾拿過不屬於你的東西?」控制問題被設計成與相關問題類似,以便促使無辜的嫌疑者對所有問題都會關注,而不是僅注意到相關問題(Raskin et al.,1989)。並預期無辜的受試者,對控制問題的反應,比對相關問題的反應要更為強烈或相等(Kircher & Raskin,1992)。CQT通常至少包含三次重複的控制問題,其中會夾雜幾個不列入評估的問題,每次所重複的問題,則會以不同順序之不同形式呈現(Honts et al.,1995)。

上述的CQT建立在幾個假設上,例如,受測者對控制問題會說謊;對於控制問題所引發的生理反應,小於對案關問題(critical question)的反應;對於重複性問題的反應是相等的;針對特定案件所設計的問題,相互間是可以比較的(Fiedler et al.,2002)。評估的建立,是根據測謊機上的記錄,不包括施測過程裏所出現的行為線索,也不包括與受測者有關的其他訊息(Raskin et al.,1989)。

CQT是目前在犯罪偵查上運用最廣泛的技巧,目的在於排除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嫌疑者,以節省犯罪偵查的成本,所以很顯然地,測謊機是運用在犯罪嫌疑者,而不是目擊證人或是被害人(Toglia et al.,2007)。

三、犯罪罪惡感測驗(the Guilty Knowledge Test)

犯罪罪惡感測驗(the Guilty Knowledge Test,簡稱GKT)又稱隱匿知識測驗(the Concealed Knowledge),這個方法是運用來評估嫌犯是否擁有只有犯罪者才會知道的案關知識(Kircher & Raskin,1992)。這個測驗是由一系列的複選題所組成,正確的本案細節也鑲嵌在其中,例如,若發生一件涉及1,500萬元損失的銀行搶案,則控制問題的答案會有1,000萬、1,200萬及1,800萬元。通常受測者被指示對出現的選項回答「不是」,而出現的選項會包括正確的答案。GKT的施測目的不在偵測犯罪,而是在偵測犯罪知識,這個測驗的背後理論基礎,在於反應的調整及習慣性(orienting response and habituation),前者會因為新奇的刺激物、刺激的改變、或具有單獨價值的刺激物等所引發(Toglia et al.,2007)。

相較於CQT,GKT運用得比較少,原因是只有少數的情況適合使用GKT,第一,受試者必須有注意到犯罪現場的這些細節,必且有所記憶;第二,GKT所選擇的細節,又不能洩露出隱藏在背後檢查的意圖(Toglia et al.,2007)。Maclaren(2001)曾列舉四種適合使用GKT的情況:(1)為了發現特定嫌犯是否係具有犯罪知識的刑案調查;(2)證人知道特定的犯罪事實,但是不願意揭露;(3)為了確認私人資訊的安全;(4)為了在幾個有限的選項中,搜尋正確的答案。

參、測謊鑑驗技術研究及信度、效度

一、測謊鑑驗技術研究

針對測謊機的研究,主要是關心它的正確性,即它判讀有罪者(guilty)、無辜者(innocent)的正確性!一般來說,測謊機所產生的錯誤可以分成兩種,即偽陽性錯誤(false positive error)與偽陰性錯誤(false negative error),前者是將無辜者看待為有罪者,後者則是將有罪者看待為無辜者。

有關測謊機效度的資料可以區分為實驗室的研究與實地研究,實驗室研究的優點,是清楚知道受試者誰是說實話或誰說謊,但最大的缺點,在於實驗室的受試者無法與實際生活情形的動機相比擬,因為實際生活中的嫌犯,會比較有動機要通過測謊機的偵測,而實驗室的受試者則只想到通過後可以拿到酬勞。而實地研究的最大問題,在於如何建立真實的標準,區別真實的最好依據似乎仍是嫌犯的完全自白(Raskin,1987),但是自白通常都是實施測謊後才取得,因此區別真實的標準會與測謊的結果相混淆(Toglia et al.,2007)。

二、測謊的實施及影響信、效度的因素

進行測謊,事實上與進行一項標準的實驗程序一樣,必須有著嚴格的控制,以減少測試過程的干擾,提高測謊的準確性。這些嚴格的控制,橫斷面包括了儀器、受測者、施測者與施測情境的標準化;而完整的測謊程序,在縱貫面則包括了四個階段,即資料搜集、測前會談、主測驗和測後會談,但這些過程更需要謹慎操作,才能提高測謊的效度與信度(黃富源,1985)。

影響測謊結果準確性因素有許多,如受測人的人格特質、施測者技術訓練成熟度、受測者所使用抗制措施等,Ney(1988)提出在測謊時引起生理反應的情緒狀態,除了是由於說謊的行為外,亦可能是由其他不同的因素所造成。當一個人的誠實面臨考驗與威脅時,容易因情緒受到刺激引起生理的變化,像生氣、害怕、羞恥、罪惡感等其他情緒的因素個別或混合的反應。舉例而言,當一位安靜內向且不擅長表達的婦女,在她被告知必須測謊鑑驗以確定是否有竊取老闆的財物,這名先前即已否認涉案的婦女可能,因為自己的誠實品德遭到質疑而產生生氣的情緒狀態,以致在該案情問題上發生生理反應,即使她所說的是實話,無辜者也因此而被判有罪者。

Levey(1988)提出人格特質對測謊(polygraph test)影響的因素,分別有(一)偵訊暗示性(Interrogative suggestibility)、(二)心理疾病、(三)焦慮特質。但是Gudjonsson針對Levey的論點提出自己的看法,其中就偵訊暗示性而言,Levey並未針對它是如何影響測謊結果,而且也無任何研究證明它與測謊結果之間的相關性。再者,心理疾病的受測者是否較容易測謊尚有爭議性,而且在真實的案件中情形如何亦不清楚。對焦慮特質部分,有些研究顯示受測者之焦慮特質會影響測謊發生偽陽性及偽陰性的測試結果。

另外,在測謊時受測者常用抗制措施方式有(一)受測者在被問及與犯罪相關問題時,企圖壓抑自身的生理反應,如放鬆(relaxation)、生物回饋法(biofeedback)或心理分散法(mental distraction)等、(二)使用藥物以降低自己的生理反應、(三)刻意增加自己在被問及與案件無關的控制問題(CQT)上的生理訊號強度,如增加手臂肌肉緊張程度。

綜合各種影響測謊的因素,可以歸納為受測者因素、施測者因素及施測因素三項:(一)受測者因素包括人格因素、態度以及受測者採取的反抗方式。(二)施測者因素,施測者的素質與訓練,是影響測謊的最重大因素,也是專家質疑測謊可靠性的重點。因為測謊的施測必須編製問卷、調查資料及嚴謹控制施測過程,而施測結果的解讀,更是一種專業知識。如果施測者不符資格,則施測的信度與效度都將受到強烈質疑。(三)施測因素,例如測謊情境未標準化、測謊室的溫、濕度不合宜、測謊室擺設不當等等(黃富源,1985)。

三、CQT的心理計量品質(Psychometric Qualities of the CQT)

CQT的使用已經超過四十年,最早針對它所進行的效度研究是出現在1970年的早期,Raskin(1987)發現對有罪者及無辜者的正確率,分別有90%及80%。1989 年Raskin及其團隊發表了四個實驗室的研究報告,結論中提到對有罪者及無辜者的正確率,分別有97%及93%。Kircher及Raskin(1992)在檢視一些實驗室研究與實地研究後,發現相當低比例的偽陰性與偽陽性錯誤。在偽陰性錯誤部分,實驗室研究有7%,實地研究有10%;在偽陽性錯誤部分,實驗室研究有13%,實地研究有20%。Patric和Iacono(1991)檢視溫哥華地區過去五年警方所製作的402份CQT報告後,也發現錯誤比例相當低。不過,當這些報告中沒有自白佐證時,則是憑藉著司法調查的證據、物理證據、其他目擊證人等,設法拼湊出事實的原貌,研究發現對無辜者及有罪者的正確率,分別有55%及98%。有罪者的正確率會這麼高,是因為僅有少部分的案件不是憑恃自白來證實,通常只要是受測者真的有罪,那就會呈現出CQT的高正確率結果。CQT的主要問題,在於偽陽性的比率(Toglia et al.,2007)。

最近,Fiedler及其研究團隊(2002)從心理評量的觀點檢視CQT後認為,「現行CQT的實施並不能打著科學的心理學名號」(The current CQT practice is simply not the kind of procedure that should be sold in the name of scientific psychology.pp323)。他們注意到沒有人針對CQT的內部前後一致性即標準信度進行過研究。眾所周知者,一個測驗的有效性不能超過它的可信度,然而,CQT所獲致的多種生理反應測量有無符合前後一致的標準,仍然並不明確,我們要問的是,如果這些來自不同的測量發現沒有聚集時怎麼辦?或是如果控制問題無法測量相同的行為?甚至是當控制問題是出乎施測者的直覺,致使CQT的客觀性建立在對結果的解釋,而不是在測驗的建立上!Fiedler及其研究團隊(2002)不同意CQT的決策模式,特別是它的效度方面,CQT對於說謊與心身反應的關聯假設是錯誤的,特別是情緒並沒有與特定的心理反應模式有關聯(Saxe & Ben-Shakkar,1999)。因此,不能推論說謊就會引起反應,進而對於說謊對於控制及相關問題會產生不同生理反應的講法,也是值得懷疑。儘管CQT的效度已多所討論,但Fiedler及其研究團隊(2002)仍舊強調,樣本的偏誤會影響施測結果的解釋,他們認為,對於CQT的評估不能超越50:50的基本線,因為連有罪的認定通常都會遠高於此!

面對上述難題,Honts研究團隊提出以Direct Lie Test(下稱DLT)為解決方案,這種測驗是假設受測者面對「你曾經說謊過嗎」這樣的問題時,會回答「不」,換言之,他們被教導說謊。這樣的問題形式,讓受測者知道施測者的目的,在於想知道受測者說謊時的反應。相較於CQT,這個DLT的優點在於並非讓受測者置身於困窘的局面(藉此引起生理的反應),因此,所有的受測者面對的是相同之直接說謊問題(directed lie question),施測程序較為標準化。況且,DLT較容易操作,Honts研究團隊(1995)認為即使DLT的正確率沒有較高,至少也不會比CQT差(Toglia et al.,2007)。

肆、臺灣審判實務對測謊鑑定之見解

一、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疑義

臺灣目前審判實務通說,係全面肯定測謊鑑定報告書具有證據能力。在上述前提下,又有下列的三種類型(陳鴻斌,1998):

(一) 承認測謊有證據能力,但證明力則由法院認定之,代表性實務見解為臺灣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163號刑事判決(陳鴻斌,1998)。另臺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認為,「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亦足為說明。

(二) 直接採認測謊證據能力及證明力者,代表性實務見解為臺灣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791號刑事判決(陳鴻斌,1998)。近期之臺灣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認為,「測謊技術既係本於心理學及生理學之理論為基礎,並佐以科學儀器詳實記錄受測者應答時之各項反應,復由專業人員進行問題設計及結果判讀,所得測謊結果自具有相當之可信性。倘測謊人員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亦支持這個。

(三) 承認測謊證據有證據能力,但是否認有證明力。代表性實務見解為臺灣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陳鴻斌,1998)。

二、臺灣法院審判實務發展出「測謊基礎要件」與「測謊實體要件」

陳鴻斌(1998)認為,測謊證據無法如同DNA比對等,其正確性幾達絕對客觀而得採為主要證據,僅能作為補強證據,也不能以之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唯測謊證據雖僅具從屬性,但卻常與主要證據結合發揮證明力,對待證事項具有舉足輕重的效力。因此,建議以「測謊基礎要件」判別測謊有無證據能力,再以「測謊實體要件」判斷有無證明力。這樣的看法,其實與審判實務歷年來發展的看法,不謀而合。

(一)早期審判實務並未針對合乎證據能力的測謊要件進行區分

臺灣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791號刑事判決,「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該鑑驗結果固可為審判之參考,但非為判斷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應由法院斟酌取捨」。

臺灣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339號刑事判決,「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所供述之真實性,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在測謊儀器上會愈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應,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固得供審判上之參酌,惟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憑據」。

上述判決中,對於測謊的實施過程、要件、可信度等,幾無進行討論。

(二)具有證據能力之測謊要件

臺灣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928號刑事判決,「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在該判決中提出三項要件:(1)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2)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3)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

 其後臺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基本上也是持續強化上述三個要件。這樣的觀點,在後續的臺灣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 5038 號及89年台上字第 2010號刑事判決,反覆論述。

三、「測謊基礎要件」與「測謊實體要件」的區分

代表性意見出現在臺灣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969號判決,「測謊鑑定,形式上須符合測謊基本要件,始得賦予證據能力,且必實質上符合待證事實需求,始生測謊實體價值之判斷而得賦予證明力,如未加區分測謊證據之屬性,即逕認具有證據能力,與證據法則自屬有違」,在這個判決中,認為測謊要具有證據能力,必須符合「測謊基本要件」,而測謊結果具有這些基本要件後,始有進一步究明證明力的餘地。

至於何謂「測謊基本要件」,該判決中繼續闡明表示,「測謊程序形式要件之檢驗,如:須受測人同意配合、依賴施測人員之技術與經驗、測謊儀器須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須正常等項茍缺其一,即足以動搖測謊整體結構而影響測謊結果之實質」,基本上,不脫受測者因素、施測者因素及施測因素三個範圍,與前揭臺灣最高法院所提出的「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亦相乎應,不過又另強調必須「測謊儀器」及「受測人身心、意識」的正常。

最後,臺灣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969號判決以本案之測謊鑑定報告書,「僅記載採控制問題法之鑑定結果,至就受測人受測時是否同意進行測謊及其當時身心狀態、意識如何,施測人是否具備專業訓練資格,施測過程中所採檢測方法與題組暨受測人對題組發問時反應之圖型紀錄,測謊儀器運作情形及施測環境有無干擾等之鑑定經過事項,俱未記載」而認為本案之測謊鑑驗程序之基本要件有瑕疵。

後續臺灣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刑事判決,針對該「測謊基本要件」,又補充認為:「測謊常因被測試者之個性、情緒、心理現象及測試地點、方式之不同,而產生誤差,實務上一向認為測謊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況且測謊若視為被告之自白,該自白亦應出於任意性,始可採為認事用法之基礎,第一審對上訴人實施測謊鑑定時,上訴人猶在法院諭命羈押中,其人身自由既遭剝奪,對之實施測謊所得之結果,自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料云云」。雖然本判決提及之「實務上一向認為測謊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意見,與其他臺灣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有所不同,但也補充說明測謊鑑定的實施,必須受測者處於人身自由的狀態。

四、目前審判實務上對「測謊基礎要件」的要求

臺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刑事判決認為: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0八條第一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

(一)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 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 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 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 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

其後,臺灣最高法院陸續做出幾個有關測謊的判決,都是援引上述的要件,判斷測謊鑑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例如,臺灣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38號刑事判決、93年台上字第 4405 號刑事判決及94年台上字第7135 號刑事判決等。

伍、比較法觀點

美國有關測謊機所得之測謊結果,可否被採用的判例,首推1923年的佛耶案(Frye v. United States),佛耶法則認為,在科學的證據可以為法庭所採證之前,其實施過程必須先為該所屬專業領域所普遍接受(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to have gained general acceptance in the particular field to which it belongs)(黃富源,2007)。

Honts(1994)則認為符合道柏特標準(Daubert criteria;Daubert v. Merrel Dow Pharmaceuticals,1993)者才能作為證據,道柏特標準是指:(1)可重驗性(testability);(2)知道錯誤率(known error rates);(3)同儕審核及公布(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4)普遍被接受(general acceptance),這樣的標準應該也適用在測謊上(Toglia,2007)。

雖然在北美洲、以色列等處,測謊機廣泛地被運用在犯罪偵查,但是卻未被法院採認為證據(Ben-Shakkar et al.,2002;Saxe & Ben-Shakkar,1999)。在德國,測謊機被排除在所有的法定程序外,不得作為證據(Fiedler et al.,2002)。CQT因為有高度爭議,被認為未符合道柏特標準第四項標準。儘管測謊機被普遍接受,但是Iacono及Lykken訪問了幾位心身研究協會(Society of Psychophysiological Research)及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第一分會的成員,結果顯示三分之二的受訪者並不認為CQT有良好的理論基礎,甚至認為它的效度也不能證實,例如可以運用反制策略減低它的效用;也有人認為它不具有道柏特標準的第一項標準,即可重驗性,因為基礎事實及作為前提的基本機率(priori base rates),無法在實地研究中建立。另外,道柏特標準的第三項標準,因為業有許多有關測謊機的文獻發表,似乎有符合;但是,若再以道柏特標準的第二項「知道錯誤率」,來進行檢驗,卻發現相關研究是缺乏的(Toglia,2007)。

表1、佛萊法則與道伯測試法則之比較表

法則名稱 佛萊法則 道伯測試法則

核心內容 1. 佛萊法則所確立的檢驗科學證據容許性之「普遍接受」原則。

2. 適用佛萊法則時,必經的二道步驟(1)界定科學原則或發現的領域範圍。(2)科學原則或發現是否已獲該領域成員普遍接受? 專家資格證人,得以意見或其他方式作證,但應符合:

(1) 證言係基於足夠的事實或資料。

(2) 證言係依可信的原理與方法所獲得的結果。

(3) 證言確係採用該原理與方法於本案事實。

遭遇困境 1. 科學原則或發現須要獲得該專門領域成員多少比率接受,才達到普遍接受的標準?

2. 批評佛萊法則的人亦認為該規則把法律應決定的問題交給科學家。

3. 使原告擔負不公平的舉證責任。 1. 鑑驗技術或方法誤差率多少可以被接受?發表於什麼期刊才算正式發表?

2. 若將「是否被證實」作為科學證據的必要條件,因為有些理論已經被觀察確認並普遍被接受,但無法以實驗證實(例如進化論),將產生有無容許性之疑義。

另外,GKT似乎符合道柏特標準而可以被法院採用(Ben-shakkar et al.,2002),而Iacono及Lykken(1997)的調查,也反應大部分的受訪者認為GKT似乎符合科學原則。如果要運用地更頻繁,那麼必須在行政管理及程序上進行改變,以符合GKT適用的前提要件。在日本,這樣的改變已經著手進行,並將GKT援用為標準調查工具(Ben-shakkar et al.,2002)。



陸、結論

科技為偵查插上翅膀,智慧仍是偵查的靈魂。現代化的科學技術能給偵查插上翅膀,使刑事偵查對犯罪事實之發現能「觀之有形,聽之有聲,查之有據」,但科技之運用更有賴於人類之智慧。臺灣自2003年9月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制度,引進證據排除法則、傳聞法則,並採行交互詰問制度,由於變革非常大。又刑事訴訟乃確定國家對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所實行之法定程序,由於現代因人權思想之發達,刑事訴訟之目的,已趨向「發見真實」與「保障人權」之平衡發展,且因法治國思想凝聚而成的「無罪推定」、「罪疑唯利被告」、「不自證己罪」、「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之建立,國家追訴機關必須證明犯罪人之犯罪事實,且須達到已無任何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始足成立犯罪。因此,在整個刑事訴訟之過程中,證據就顯得格外的重要,而成為整個刑事訴訟之核心工作。

一、臺灣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之測謊運用趨勢

(一)測謊於近年臺灣刑事訴訟實務,逐漸被使用,司法院網頁法學檢索系統之歷年記載,呈逐漸增加情形,且有使用於無證據而有懷疑之輔助偵查作業之情形(如駕車肇事業務過失之人於死,並無目擊者,僅得以對被告測謊為輔助偵查案例,90台上2757)。

(二)被告於審判程序自白犯罪,且有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自白之真實性,原則上即無再對被告作測謊的必要;因之,被告於審判外自白後,事後否認或被告自始否認犯罪,但其所述與其他被告、共犯、證人不一致時,始有測謊之情況。

(三)測謊並非僅於審判程序使用,而被使用於警察機關、檢察官之偵查階段,按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如無自白,雖已知犯罪事實與犯罪嫌疑(此並非證據,如嫌犯曾出入現場被監視器錄影),得否以測謊為偵查工具或前提,遂取得結果後,進一步促使犯罪嫌疑人自白,再依據自白取得其他犯罪嫌疑以外之補強證據、逕以測謊結果作為有罪起述證據之一,不無疑問。

(四)依據犯罪嫌疑人任意性自白,進而取得補強證據之情形,如監聽電話得知買賣槍枝,警察埋伏交易現場查獲嫌犯,但未扣槍彈,嫌疑自白,帶警取出所持槍彈;或持槍殺人後向警自白,通知警方取出藏置槍彈,以上所取得之補強證據,因源自任意性自白,均得為自白之補強證據。但偵查實務上,有運用測謊結果,而為所謂「突破心防」,得到被告自白,進而依自白在取得補強證據案件。因測謊結果實質上並非被告自白,而被告自白,需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

(五)實施測謊因以取得受測者同意為前提,或可認此測謊結果前提為在被告同意下產生,則將之提示予被告辯認或告知測謊結果後,使其坦承犯罪並供述犯行,或可認為與不正方法無涉。但此與帶不承認被告至現場,或提出被害人相片、驗屍報告等,讓被告因而良心發現主動自白之情形,在方式上類似;惟帶被告模擬現場之攝影,實務上認為方式仍待商榷,不宜採為偵查犯罪的常態。

(六)是否作測謊鑑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因「測謊結果,並不能執為認定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僅足供為其他證據是否採取之參考,且應否對被告或證人進行測謊,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斟酌之事項,則原審未對被告、證人進行測謊,尚難認有未儘職權查證之違法」。

二、自白與測謊結果之選擇

(一)實務上,常將被告與證人、共同被告囑由同一測謊機關為測謊鑑定,除非測謊機關將此案件,以「受測者」為分案方式,分由不同「施測者」測謊,較能得到客觀的測謊鑑定結果。因為,如以案件為分案方式,將被告與共同被告、證人交由同一施測者作鑑定,則施測者難免會先有綜觀全案預為判斷被告、證人所陳述何者為真,有先入為主之情形。

(二)實務上,認為遇有刑求抗辯,即應列為首要調查重點,先於其他證據調查;但調查方法仍僅稱傳訊製作警訊筆錄「警察」,此外,似無其他有效調查方法。而以測謊僅係了解被告對犯罪事實訊問之情緒與生理反應,非證明自白取得方式。故測謊結果,審判實務認為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並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至於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自由判斷。

(三)實務上,有對告訴人與被告同為測謊鑑定之案件,該案件被告對否認犯行部分呈說謊反應;告訴人方面,對確認被告其搶奪犯行問句,呈現無說謊反應。但此僅證明告訴人所指訴為真實可採,至於認定被告犯行,實務上認為「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自不宜告訴人之陳述與測謊結果認定被告犯行。

(六) 就同一被告在一次測謊鑑定中,亦有前後不一矛盾而無從判斷情形,如原判決係以上訴人經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結果,就相關(1)案發時其未作案,而另有他人(2)你是前往尋址(3)你未猥褻被害人等問題,雖無說謊反應;但針對「你所陳述是否為真實?」之問題,竟呈說謊生理反應,此項鑑定結果顯相互矛盾。足見測謊鑑定應非精確,且判斷不易。

三、檢察官或法院依臺灣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囑託專業機關對被告為測謊鑑定,鑑定報告顯示被告對犯罪事實有說謊反應,此鑑定報告有無證據能力討論

甲說:否定說(即無證據能力)。

(一) 測謊原理既在於探究受測人生理反應變化以判定有無說謊,然人之生理反應受外在影響因素甚夥,諸如疾病、高度冷靜的自我抑制、激憤的情緒、受測以外其他事件之影響等,不止於說謊一項,且與人格特質亦有相當之關連,亦不能排除刻意自我控制之可能性,是以縱使今日之測謊技術要求對受測者於施測前後均須進行會談,以避免其他因素之干擾,惟科學上仍不能證明此等干擾因此而完全除去之,是以生理反應之變化與有無說謊之間,尚不能認為有絕對之因果關係。

(二) 科學鑑識技術重在「再現性」,亦即一再的檢驗而仍可獲得相同之結果,如指紋、血型、去氧核糖核酸之比對,毒品、化學物質、物理性質之鑑驗等,均可達到此項要求,可在審判上得其確信,至於測謊原則上沒有再現性。蓋受測之對象為人,其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態在不同的時間不可能完全相同,與前開指紋比對或毒品鑑驗之情形有異,加之人類有學習及避險之本能,一再的施測亦足使其因學習或環境及過程的熟悉而使其生理反應之變化有所不同,故雖測謊技術亦要求以再測法而以兩次以上之紀錄進行研判,然與現今其他於審判上公認可得接受之科學鑑識技術相較,尚難藉以獲得待證事實之確信。

(三) 測謊技術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然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乙說:肯定說(即有證據能力)。

(一) 臺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依該條立法理由說明,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本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規定。

(二) 檢察官或法院依臺灣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所為之機關鑑定,並依同法第206條出具鑑定之書面報告,即屬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丙說:折衷說(有條件的承認其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一) 測謊報告,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惟法院應審查其於符合下列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始有證據能力: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僅應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

(二) 有關測謊報告之證明力: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方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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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施源欽j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第三節 研究目的
第四節 名詞界定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方法與應用現況
第二節 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第三節 GIS系統運用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第四節 犯罪熱點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第五節 地緣剖繪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第六節 綜合評析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流程與研究架構
一、 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
二、 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第二節 研究對象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限制


第一章 概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臺南縣位於臺灣最大平原嘉南平原之中心,全縣面積2,016平方公里,耕地面積達9萬多公頃,全國排名第一,係屬於百萬農業大縣,但因幅員廣闊,在人口結構分布上極不平均,在治安方面,由各類刑案分析結果發現,同樣面臨刑案發生分布不均之情形;換言之,分析結果發現犯罪案件隨著區域的不同,每1萬人平均發生數亦不相同;數據顯示人口越密集的地區犯罪發生數亦隨之增加,亦即犯罪顯有朝向都市化集中之情形。以經濟學投資報酬率角度而言,警力本應隨犯罪區塊的轉移而適時彈性配置,以迅速抗制犯罪,方符合經濟效益,然而,礙於傳統組織編制的法規限制,警力配置、調度顯難符合實際的治安需求;質言之,早期警察威權時代,社會結構極為單純,以當時之警政思維尚足以應付,但隨著後現代面臨人口、社會結構變遷,以及交通網絡、網際網路等快速蓬勃發展,犯罪的型態也隨更為多變性。面臨犯罪板塊的轉移及態樣的多變,現代警政制度已產生難以因應之困境,後現代警政思維不應再墨守成規,而當與時俱進,以更前瞻、更多元的視野擘劃政策,才能跟上時代脈動。而如何就現有警力在組織架構不變的情況下做最妥適的運用,乃為當前急需思考的議題。
惟欲分析都市化等同於犯罪集中化這個簡單的答案及執行方案,其理論建構(Theory Building)的過程卻相當複雜,恐非再以過去機會理論[1](亦即Offender犯罪傾向者 & Target標的物 & Guardian監控者)或日常活動被害理論[2](Routine Activity Theory of Victimization)、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 Theory)等單一性理論足以詮釋,犯罪為一錯綜複雜之社會現象,自非某單一理論或單一策略所能解釋,如何以現有警力發揮最大之效能,也為當下警政的重要課題之ㄧ。但傳統的警政觀念,如組織編制的規定、預算的限制、人民的需要,皆束縛著警政思維的改變方向,如何跳脫這層枷鎖,是後現代警政思惟所要嚴束面對的課題。
再者,隨著地域性、時間性及空間性之不同,犯罪之類型也日新月異,以犯罪趨勢而言,欲控制當今組織化(Organize)、專業化(Specialize)、科技化(Technology)、國際化(Internationalize)等多變性的犯罪問題(Criminal Problems)與犯罪模式(Modus Operandi),這些犯罪偵查的警察功能必須以國家的身分去執行以維國家安全,而已非原來被國家賦予維持與保護社會秩序之地方勤區警察所能勝任[3];換言之,所謂的現代警察面臨當今網路犯罪、詐欺犯罪、跨國洗錢、科技犯罪等非面對面之跨區域犯罪之態樣,已逐漸不能運用過去人對人抗制犯罪的傳統方法可克竟其功,面對後現代社會對警察功能的質疑、反對與批判,暨民間組織或其他執法機關瓜分警察維護治安的功能,致令警察獨攬維護治安功能逐漸被剝離,且因臨檢、逮捕、監聽等權力日漸限縮,使警察對於治安問題面臨空前挑戰,但民眾對犯罪問題仍無法發揮公民社會自我防衛的功能,仍處處存在仰賴警察的矛盾現象,亟待警察運用後現代警政治理新思惟,結合社區警政、問題導向之警政作為,並藉由各種犯罪理論之研究,提出有效的行動方案,同時經由理論與實務的印證,期能提出具體有效的治安改善策略。
隨著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權意識受到重視,警方開始發現,查訪民眾不再有問必答,而查訪所得情資,亦難斷真偽,警方無法確實了解轄區居民的狀況。而交通工具的發展,亦擴大民眾的活動區域,犯罪者跨縣(市)或結合境外犯罪的狀況,極為普遍。警方難以掌控「人」與「物」的動態,傳統偵查技術的兩大支柱,開始傾斜,無法發揮偵查實效。
偵查技術的受困,偵查人員開始倚重刑事鑑識技術。鑑識技術的發展,將傳統的現場勘查,經由現場分析過程,提昇至現場重建,以犯罪現場痕跡形態、物證的位置與實驗室物證鑑定的結果,詮釋並重建犯罪發生過程,證明犯罪,確具偵查實效。然而,愈來愈多的刑案,刑案現場不存在或僅有無效的現場,在無法採集物證的情況下,刑事鑑識終究難以偵破大多數的刑案,這是刑事鑑識無法取代刑事偵查的最大原因。
因此,近年來國內實務單位乃積極發展科技偵查技術,引進最新通訊、資訊之偵查設備,協助偵查人員迅速查知犯罪人的所在地點,並建構跨領域的系統資料庫,提供連結比對的資訊服務。另一方面,在學術領域上,透過國外研究的本土化實徵研究進展,以及自行研發輔助偵查技術的成功,這類「偵查科學」研究如同先前「鑑識科學」研究一樣,正快速發展之中,並與「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在方法、工具與架構上,呈現明顯的差異[4]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現象之一,將犯罪予以壓制更是世界上任何國家所一致追求的目標;然而,任何犯罪防治策略的實施,都須要有科學的基礎資料做分析,其中犯罪統計即是國家在制定犯罪防治策略中,最為重要的一項資料,如以警察所職司的犯罪壓制的治標工作而言,犯罪統計即扮演著至少以下的幾種角色:檢討以往警察偵防犯罪作為的優劣、反應警察之部分績效、推估未來犯罪情勢的發展、未來警力的需求等。是以犯罪統計的檢討改進,使得犯罪統計能夠趨於精確,即成為我國警方規劃壓制犯罪策略的最重要課題之一。
我國刑事警察局自民國88年起將刑事資訊系統全面走向開放式架構後,便不斷創新求變,將警察運用資訊的腳步不斷地向前邁進,並運用最新刑案資料探勘與偵查知識管理技術,完成「刑案知識庫」[5]。「刑案知識庫」的建構與發展,對國內抗制犯罪的工作上必能有所改善,然而如果進一步檢核「刑案知識庫」的實質功能即會發現,該系統發揮的功能主要在以建立與管理全國偵查資料庫,提供於刑事警察人員在個案偵查上必要的資訊;其中最重要的子系統為「刑案紀錄表資訊系統」;然而,系統資料內容並未實際切割或下放到縣(市)警察局、分局,甚或分駐派出所。所以,目前警察局、分局業務人員在實務運作上,仍以彙整下級單位業務人員的資訊為行動的依據,少數警局或分局針對某些特定專案,則自行委外再行建構資料庫,重複建檔工作造成資源的不當浪費與資料連結分享的困難。
再者,警察機關派出所為掌握轄區犯罪狀況及分析,常以人工標繪的治安斑點圖顯現,作為主管勤務規劃及提示勤務執行重點的參據,但這種做法在技術及分析上仍存有許多問題尚未克服,使治安斑點圖的功能形式的意義大過實質;在技術面上,使用的工具大都以轄境圖白板或紙張為描繪界面,逐筆人工標繪斑點,難以進行資料分群,找出相同時段或某案類的分佈狀況,依據實際的問題面向來觀測或比較該轄的犯罪現象;在分析面上,實務單位的治安斑點圖多源於上級單位的規定要求而建置,分析方法與內容未能統一,且多以經驗為基礎來執行,欠缺知識或理論背景基礎,分析的結果難以發揮壓制犯罪的實效。
近年來警察機關為了宣導民眾犯罪預防的警覺性,並實質改善其居家安全,採用「環境設計犯罪預防」的理論;為了發展「治安風水師」制度;為了降低民眾「犯罪恐懼感」,推行提高「見警率」的治安策略;為了達成「犯罪零成長」,建立「治安紅綠燈」的內部評比;為了淨化治安斷絕犯罪源頭,推行「清源專案」;這些全國性的治安對策,一時之間,對員警在執法面向上產生造成重大的影響,雖然帶給社會大眾新的觀感,然而仍然難以持續性就基本面解決日益複雜的治安問題。
反觀1994年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的Compstat (Computerized Statistics) 方案,是在當時市長Rudolph Giuliani的支持和警察局長William Bratton的領導下,利用電腦統計分析犯罪及警察績效資料,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厲行績效課責和尋求策略的系統性措施,使紐約市的犯罪率大幅下降,從西元1900年到2006年間發生的犯罪件數比較,謀殺案減少73.6%;強暴案減少52.1%;搶奪案減少76.5%;侵入住宅竊盜案減少81.2%。市長Rudolph Giuliani於1997年競選連任時,並以「Compstat:NYPD」 (電腦化治安會議:紐約市警察局)為主軸的競選廣告宣揚其治安政績。
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在犯罪偵防上可用的資訊工具日益充足,過程中對資訊工具的仰賴也日益顯著;其中「資料探勘」(Data Mining)概念與分析技術即是將偵防過程所需相關資料,進行蒐集、排整、過濾、篩選、編碼、連結、比對等系統化的處理,讓複雜的人、事、時、地、物等資訊予以整合,或予分類連結,或重新抽絲撥繭,以協助偵查人員案情研判的進行,達到縮小清查範圍、確認嫌犯犯行、尋找其他共犯之目的。
1972 年,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行為科學組(Behavioral Science Unit, BSU),致力於發展犯罪剖繪技術,其乃結合現場物證、犯罪型態及被害人背景特性等三方面訊息以加強行為跡證分析,盼能協助縮小偵查範圍、過濾嫌犯名單及提供偵訊策略,並將此技術應用於連續重大犯罪的偵查與預測上,例如謀殺、縱火與性侵害等案件,以提供警方另一種犯罪偵查的思維方向,特別是對於用盡傳統偵查方法仍無法突破的案件,犯罪剖繪以罪犯的角度分析研判歹徒的身份、背景、動機等資訊,無異又多了一條有價值的線索;目前除了美國以外,在澳洲、
英國、加拿大、荷蘭亦成立類似單位,以發展符合該國國情的犯罪剖繪技術;這個概念後來延伸出「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技術,地緣剖繪是一種使用相關連續犯罪的地點,決定嫌犯最有可能的居住區域的調查方法學;它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環境犯罪學(任何犯罪要發生,必須犯罪者和被害者在時有交錯)和日常活動理論(有動機的犯罪者遭遇適合的被害人,二者都在從事日常活動);犯罪就像日常生活中上下班或前往購物等活動相似,嫌犯只會活動在自己認為最熟悉且最安全的區域,而被害人也是,故其所移動的路線是具有規則性、可作預測的,而當這兩塊區域重疊時,在適當的機會下,就會發生犯罪行為;因此,本研究期望以地緣剖繪的分析技術,透過嫌犯的連續犯罪行為中,每一次選擇的犯罪相關地點資訊,再佐以地理資訊系統作為輔助,藉由實證研究的分析結論,歸納出歹徒最有可能的住居所範圍,以及研判下次可能選擇的犯案地點與目標特徵,作為犯罪偵查時縮小嫌犯身份清查範圍以確定、逮捕嫌犯,或犯罪預防之勤務部署之用,以提高住宅竊盜犯罪之破獲率,並降低民眾受害之機會。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犯罪現象係時空因素下產物,分含相異之時間、空間屬性要素,其分佈亦因各項條件加乘影響而有所不同,尤其易受到空間相依性與空間異質性之強烈影響,並與區域發展過程及區域特性有密切關係,所以犯罪問題研究中實無法忽略空間因素之影響;另由於犯罪空間分析聚焦於真實世界中之時間、空間與相關現象之關係,故引用傳統地理學常運用之區位、距離、方向、關係等空間基本概念,綜合犯罪學之相關理論、研究方法,並運用GIS技術與犯罪製圖針對於犯罪空間現象進行研究,藉由不同圖層資料(如人口、學校、車站、商店、窳漏區等)之疊合,以視覺化效果呈現犯罪之時、空分布、犯罪熱區之擴散、轉移等趨勢及其周邊之區位事實、治安狀況分佈等資料,使犯罪防治與公共安全決策者得以於第一時間做出立即之決策;此外,經由科學化與專業之統計、分析、比對、勤務規劃及犯罪預防資源配置等作為,能更有效率的從事犯罪偵查、打擊與預防工作,甚至可進一步了解、分析犯罪發展或追蹤犯罪活動;彌補傳統犯罪研究不足、解釋傳統犯罪研究中所無法解釋之問題並有效提升警政工作之效能(劉擇昌,2008)。
近年來台灣地區街頭強盜搶奪犯罪日益猖獗,使民眾聞搶色變,由其婦女單獨行走或騎車於街頭,存在嚴重的被害恐懼感,長期下來,使人民對政府的施政失去信心,亦使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良好形象備受質疑;因此,是否能夠發展新的偵查技術或建構區域性的連續性犯罪資料庫(如連續性住宅竊案、搶奪、強盜案),以協助實務單位偵破住宅竊案與街頭連續搶奪案,是本研究動機之一。
其次,隨著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電子地圖軟體已成為標繪地點位置與測量點與點間實際距離的有效工具,而國外近年來電腦化地緣剖繪偵查技術在學理上與方法上已漸趨穩定與成熟;因此,是否能夠借助電子地圖工具與程式開發的方式,將犯罪相關的地理位置進行標繪、測量,以實際的官方資料進行地緣剖析,開展犯罪空間分析與預測的技術,是本研究動機之二。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李歐塔(Jean-Francois Lyotard)於1979年出版「後現代狀況」(The Postmodern Condition: A Report on Knowledge)一書之後,後現代思潮即從1980開始在全世界流行,後現代思潮已流行近30年,其主要精神在於質疑或否定現代的進步與理性、反對理論化和一致性、強調並重視差異與多元。而警政實務單位迄今卻仍鮮有瞭解其真實意涵者。警察本於職責,隨時掌握犯罪發展趨勢,針對本轄治安特性建構提出有效的行動方案及偵防策略,藉以營造優良治安環境。就客觀數據分析顯示,本縣治安狀況尚稱平穩,然過去不代表現在,現在更不代表將來,面對當前政經環境的快速變遷,為政者豈能不居安思危,持續尋找並追求穩定治安良方。引起作者深刻省思,如後:
(一)中央警政策略是否適用於地方
以往,因為社會差異不大,中央的警政一條鞭,足以應付當時現況;但隨著政經情勢的改變,資源分布不均,社會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差異。例如,前面曾分析出,犯罪有集中於都市的現象;另外,都市的犯罪類型與鄉村可能不同。從而,在警力配置、運用及專案防制策略,即不能以偏概全,一體適用。而現行的警政偵查及預防工作,大致均採由中央訂定,地方遵行之政策,是否統一適用及有效,似值深思之課題。
(二)警察有無能力獨攬治安之重責大任
在早期警察威權時代,以及社會單純化,當時之警政思維及辦案方式,尚足以應付。但面臨現代不管在人口、犯罪態樣以及交通網路便利等因素,致使以前之警察制度已形捉襟見肘,而當前盛行網路犯罪、詐欺犯罪、跨國洗錢、科技犯罪等非面對面之跨區域犯罪,皆已漸非地方警察的能力所能負擔,警察必須跳脫傳統的枷鎖,不可繼續躲在象牙塔辦案,應尋求社區資源協助及充實新的思維和方式,才足以應付瞬息萬變的社會。
(三)現代社會解構後,警察的資源配置能否充分符合後現代社會的多元化需求
21世紀的社會,詭譎多變,充滿著深不可測的情境,傳統的價值觀念已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暴力、現實與多元化的社會。面對已經發生及未來可能日漸發生警察功能的逐漸式微,警察的剩餘價值究竟還有多少,地方警察又該如何因應,以往的資源及人力配置在現今社會是否仍然適用可行,似值得深思。藉由治安數據的統計以分析犯罪的時段、地點找出犯罪死角及犯罪熱點(Hot Spot),除嘗試提出希望運用犯罪理論彌補警力之不足,與提出政府與民眾共同治理之「公私協力」的觀念,透過民間組織合作產生Neighborhood Watch之社區警政概念,整合多元及各面向的力量,採取不同策略,有效運用人力做好犯罪偵防,加以利用整體環境的改善,以強化治安環境,確保社會安寧祥和,達成「安居樂業」的願景,而提供民眾一個安定祥和的生活環境,提升民眾對本縣治安之滿意度。
自從1995年個人電腦革命以後,資訊的傳遞已由單向轉為多元,可隨著網際網路進行旅行;在今日,地圖的功能已不再僅是指引方向的工具,將人、事、時、地、物的資訊放入資料庫並與地理資訊系統整合應用的時代已經來臨,有人稱此為「後現代主義的地圖革命」;然而,警察犯罪偵防策略未來發展方向與重點如下:
(一) 針對目前社會上特殊犯罪類型,系統化建構完整的犯罪資料庫,用以研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並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
(二) 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且強化研究偵查原理及偵查科技。
(三) 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促動犯罪偵防機制。






第四節 名詞界定
一、問題導向警政策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的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認為改變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非僅只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或藉由巡邏來預防犯罪。渠認為員警可借助SARA模式採取問題分析、解決的方法:
(一) 檢視問題(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日常處理事件的方法。
(二) 分析問題(Analysis):針對問題詳細分析。
(三) 回應問題(Response):執行干預,讓問題減少發生。
(四) 評估成效(Assessment):重複評估干預的影響。
二、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乃利用電腦處理與地圖、空間相關資料之系統。該系統於處理資料過程中多藉由電腦整合研究議題之空間資料(spatial data)、屬性資料(attribute data)與時間資料(temporal data),形成疊合 (overlapping)圖層,正確展示研究資料在時間、空間上之分布、變化態樣及其相互間關係,或與相關資訊相互連結後建立完整資料庫。GIS並具有視覺化圖形展示、空間資料建置、編輯、管理與空間統計分析等功能,適用於輔助與地圖、空間相關資訊之展示、查詢與分析;此外,部分GIS套裝軟體亦針對普查、人口統計或其他類型資料進行。

三、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
地緣剖繪以環境犯罪學理論及其相關研究為基礎的偵查新技術,它是在犯罪分析過程中,設法取得犯罪者可能空間行為(Spatial Behavior)或犯罪相關位置的地理環境脈絡,主要針對一系列的案發地點詳加剖析,以推測歹徒的可能住處,甚至預估再度犯案的時段及位置。它嘗試重建犯罪加害者與被害人在犯罪前後行走的旅程,當歹徒的活動空間裡發現有合適的被害對象經過時,這些地方往往就是犯罪最易發生的位置。此一新偵查輔助技術的相關研究議題,包含:距離遞減、动略型或通勤型、圓圈假設、緩衝區、犯行偏角、平均作案路程、空間行為差異情形等(林燦璋、廖有祿,200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方法與應用現況
早期警察權威時代,社會單純,以單一的機會理論、日常活動理論或破窗理論等足以詮釋犯罪現象;面臨人口、犯罪態樣及交通網絡便利等後現代因素,傳統警察作為模式,顯示這種「事後的」、「被動取向」、「選擇性」、「封閉化」的警察勤務策略[6],早已不足應付日漸多元化犯罪問題,也難以滿足民眾渴望安全生活品質與減少被害之需求;特別是隨著地方自治逐步實施,地方行政首長為實現個人理念,警察勢必調整中央一體適用之策略作為,採用「在地化」的彈性警政策略,有系統地整合警察機關與轄區資源,針對不同地區獨特犯罪生態,從問題淵藪著手深入解決。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的概念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他的想法很簡單,警政基本上應該是改變那些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而不應該僅只是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而已,或設法藉由預防性巡邏來阻止它們發生。員警發現,相同的地方一再地發生犯罪,或一再處理的問題都是由相同的一小羣犯罪者所為。這樣實在很令人沮喪。大量的報案電話淹沒了員警,而不斷的往返處理案件,卻也徒勞無功。要脫離這窘境,Goldstein 認為,員警必須經由以下四個階段工作(SARA)採取一種問題解決的方法:
(一) 掃描(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他們日常處理事件的型態。
(二) 分析(Analysis):針對這些型態(或問題),進行詳細原因分析。
(三) 回應措施(Response)在問題的原因鏈中,及早尋找新的干預方式,讓這些問題在未來減少發生。這些新的策略不侷限於辨識、逮捕及起訴嫌犯。而是,在不放棄以刑事法為回應方式的同時,問題導向警政仍尋求更有潛力且有效的回應措施(可能需要其他團隊合作),且以預防為優先。
(四) 評估(Assessment):評估干預的影響,以及當其無效時,重複此一過程。
早期有一些關於標準模式執法是否有效的研究。為了在犯罪上產生效果,研究結果強烈建議:員警策略必須包括二個元素。首先,對於犯罪和失序的策略必須多元化。那就是,策略必須針對犯罪和失序,要使用比僅有執法更多的策略。有證據證明顯示,結合社會大眾力量和超越現行的執法策略,對犯罪和失序能產生適度的減少作用,並且員警與民眾有愈多的接觸聯絡,則對打擊犯罪的影響就愈大。
對於高度有效的員警策略,必要的第二個元素是聚焦。有堅強的證據顯示,至少短期內,在犯罪或失序的地理熱點上集中執法,會是有效的。那就是,對於一個非常小的高犯罪地方(即,街角),採取集中焦點的巡邏,對犯罪會有一個適度的作用,對失序上則會有一個大的影響作用。
自從「問題導向警政」於1979年首次被介紹以來,已完成許多的進步與成就,但是這些一直都不是警政中的主流。「問題導向警政」的實施一直都是一點一點的,不平均的,亦無深入而長久的根基。它一直為依賴相當多警察人員在街道巡邏、逮捕的主流傳統警政所掩蓋。對於警察處理行為問題的效能之探討並無須從頭開始。事實上,我們對於警察所處理的行為類型,以及如何能以最好的方法加以預防,已累積相當多的知識,我們可以在一般的犯罪與犯罪預防文獻,尤其在情境犯罪預防文獻裡,找到這些知識。許多有價值的經驗,也可以在許多警察機關的實務工作,和許多資深警察人員的腦海找到。但是這些經驗和專業,必須要加以開發,並經過嚴謹的分析。
當「問題導向警政中心」已經儲存記載了成千上百的問題導向警政之成功案例,傳播該項概念的一項主要障礙,一直是警察機關內分析能力的缺乏。許多警察機關內確實雇用了一位或更多的犯罪分析專家,但一些大的警察局卻未僱用。當被雇用後,犯罪分析家的主要工作往往被狹窄地限定在表格化已發生的犯罪。在其他的警局,則延伸至找出犯罪的型態,以便能辨識可能的犯罪者,而加以逮捕。範圍更廣泛一些的,則犯罪分析家的工作可能包括,找出犯罪型態的原因因子。但是如何回應這些因子,則往往又留給操作人員。他們又傾向以傳統的方法處理這些因子。不僅如此,犯罪分析的領域也變得更複雜起來。現在已有相當多的文獻,說明它的潛力無窮。以電腦搜尋、儲存大量警察蒐集的資料之能力,已比十年前更為提升。以電腦描繪犯罪基圖的能力更令人訝異,而且現在已成為犯罪分析不可或缺的工具。跨區的情報資料之收集,分析與傳遞的標準方法也已被發展起來。

第二節 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電腦化的犯罪統計係以證據為基礎的警政(evidence-based policing)發展而成,運用系統性方法蒐集警察活動相關資訊,評估其效果,進而採取必要的勤務作為。COMPSTAT於1990年代,首先於紐約市實施,之後再推廣至美國其他城市,這套工具使警政人員在做治安決策時,使用最新、最正確的資訊。以下僅就Compstat之重要措施概述如下:
(一) 治安資料的整合與檢析
1.治安班點圖:
將紐約市衛星航照圖數位化,將所有街道名稱、著名建築物及警力現況輸入產生電子地圖(GIS),以「Mapinfo」軟體開發的各項應用作業,運用視窗作業系統(Window)之Excel統計犯罪資料,同時網路相連其硬體設備,配合高性能高容量之個人電腦,再結合110報案各類資料,產生科學化治安斑點圖。
2.描繪犯罪現場:
詳實記錄刑案,內容包含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犯罪手法、人種、衣著、身高、體重、髮型(色)、歹徒出現及逃逸方向、人數、特徵等,另描述被害人(處所)概況。刑案(報案)記錄完成後,由分局送至警察局之資料整合單位審核,以確定資料之完整與正確性。
3.治安資料分析:
資料輸入電腦後,由犯罪分析部門進行犯罪模式之整理,歸納同類型犯罪模式資料及分佈區域,研判擴散情形,由犯罪分析專家研判罪犯圍捕或犯罪預防對策,再交由外勤員警執行。犯罪分析係以每日案件為基礎作業,並副送予非案發地分局研參。
(二)治安策略的規劃與行動
1.分析預判:
以治安斑點圖研判,分析犯罪之區域、蔓延擴散情形及歹徒出現、消失地區,預判下次犯罪地點。
2.歸納分類:
以電腦歸納分類資料,研判犯罪型態,分析犯罪習性及手法。以竊盜為例,以其闖入住宅方式、竊取物品、使用工具,判斷其為慣竊或附近治安顧慮人口所為。
3.研判屬性:
研判犯罪時間、人數,以犯罪時間週期性及集團性,並研判罪犯屬性。
4.規劃執行:
依據犯罪分析結果規劃勤務,落實之勤務督導,綿密便衣與制服巡邏,複式偵防犯罪。
(三)治安會議的檢討與學習
每週於總局召開一次,由局長親自主持,三位副局長,八位幕僚主管、作業官員及76位分局長參與;總局犯罪分析中心將週治安斑點圖及犯罪分析數據,於會議室大螢幕顯示,選定二分局提出轄區治安報告,由總局長、三位副總局長及列席各單位主管就治安狀況逐一檢討,並交叉考詢重大案件偵辦進度。對犯罪率升高之地區,要求提出有效因應措施,提出勤務規劃策略。因此,與會主管均全力以赴,熟悉轄區內治安狀況及勤務部署。Compstat會議強調發掘問題,亦強調解決問題,同時也將創新作法、成功及失敗的案例於會中提出,以達到共同檢討、鼓勵與相互學習的效果。
(四)治安作為的步驟與授權
1996年4月16日哈瓦‧薛賀(Howard Safir)接任紐約市警察局局長職務,除持續運用Compstat統計分析犯罪,另頒布「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四大有效步驟」,認為每一步驟均為大幅降低犯罪的關鍵。
1.正確及時的情報(accurate and timely intelligence):
什麼樣的犯罪會發生?什麼時候?在哪裡?為什麼?分局長的責任即在確保犯罪資訊的取得。
2.有效的戰術(effective tactics):
一旦獲得情報,主管要儘快部署勤務,迅速打擊犯罪,依據每週提供之犯罪統計資料,經由Compstat分析警力部署是否快速、足夠。
3.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rapid deployment of personnel and resources):
「沒有好計畫,注定要失敗」,警政主管必須對犯罪狀況提出清楚有效的對策,集中特別的警力或資源資源在特殊的犯罪,漫無目的的巡邏,只會造成無的放矢的結果。
4.持續的追蹤和評估(relentless follow-up and assesment):
走動式的管理及透過Compstat分析是獲得精確考核與評估極重要之憑藉工具。
警察局一方面授予警政主管更大的權限打擊犯罪,另一方面要求要為降低犯罪負起責任。因此,籍由Compstat制度檢測或追蹤考核分局長的領導能力、對轄區犯罪狀況之掌握及打擊犯罪的成果。

第三節 GIS系統運用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在實務工作上,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是一體二面,是刑事警察工作的主軸;在學術研究上,犯罪預防也是犯罪學的重要領域,與犯罪處遇研究同等重要。犯罪預防著重在犯罪發生之前,觀念就像醫療衛生一樣,預防重於治療。理論上,犯罪可以預防,也必須預防,但是卻不可能消失,犯罪是一種人類文化產物,除了犯罪者本身具有一定外在特徵與內在動機外,犯罪的發生與社會文化、人際互動甚至環境設計均有重要關連;為了深入瞭解影響犯罪的因素並提供解決方案,國內外學者陸續提出犯罪學的相關理論,以不同面向來觀察犯罪現象,提供給接續的犯罪學研究者重要概念,並對實務工作者從事犯罪偵防有莫大的助益。以下謹整理犯罪學相關理論,並簡單敘述其主張:
一、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1979年Cohen和Felson共同提出,本理論以「元素」及「場域」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及被害的現象,主張犯罪事件要發生必須有三種要素在時空的聚合: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合適的犯罪標的物及抑制犯罪發生者的不在場。
二、 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亦稱「犯罪蒐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是環境犯罪學的核心成分主要是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中的時空移動而發生犯罪它研究犯罪的空間型態或社區內犯罪型態的分佈,主要核心觀念有三:中心點(nodes)、路徑(paths)及邊緣(edges);每一個犯罪嫌疑犯會在個人活動的中心範疇(如: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娛樂區)以及活動路徑(paths),尋找合適的犯罪對象;而一個人被害亦與他(她)每日活動所採取的路徑及行程有關。
三、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緣自於1968年經濟學者Becker認為犯罪的決定機制與購買汽車電視機或上大學等的決定機制是相同的這種過程稱之為「期望利益模式」;人們傾向選擇對己最有利最能滿足自己需求的行為,這種決定是一種個人主觀的理性選擇結果,對於犯罪事件亦然,犯罪者是在思考後才行動,這種思考有可能僅是短暫的,或僅考慮當時的利益與風險,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選擇,是犯罪者以自己的觀點來看世界。
四、 新機會犯罪理論(New Opportunity):1998年Felson和Clarke共同發表,他們認為大部分犯罪學理論偏重於個人特徵而忽略了個人與外在環境或場景的互動結果,這樣的情況對犯罪原因的認識產生了比較不平衡的結果。經由探討環境如何影響人類行為,使其缺少外在環境機會,犯罪就難以發生。新機會犯罪理論是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的整合,因為這三種理論均隱含有「機會」的概念或以機會的變化來解釋犯罪型態及數量的變化,包含了合適標的物的變化、方法或工具的變化及情境的變化等。用於犯罪預防上,觀察的面向將更多元、周詳完整。
五、 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Clarke & Eck, 2003,核心概念即為「犯罪鐵三角」,此三角之內環部分包括POV三要素:P(place),場所;O(offender),犯罪人;V(victim),被害人或犯罪標的(target,意指了無生趣的物體(inanimate object),例如財物、汽機車、建物等);此三項因素聚合之後,犯罪(或被害)事件隨即發生。易言之,犯罪僅發生在特定之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特定處所當下巧遇,犯罪事件隨即發生。此一鐵三角之外環部分則代表足以對內環三要素提供控制能力者的特定型態,據此理論,對此三要素不足以提供有效之控制時,犯罪機會從而發生。其中「監控者」(guardians)係指足以保護被害人(或標的)之人而言,諸如:被害人本身、財物所有人、鄰居、保全警衛等均屬之;「管理者」(managers)則為對該場所應負管理責任之人,例如:旅館或商家從業人員、大廈建物管理人員等;最後的「操控者」(handlers)指的是那些有權對犯罪人行為控制或提供行為表率之人,例如:犯罪人之父母、假釋官員、觀護人等。從犯罪鐵三角觀點以論,犯罪並非無緣無故而發生,其來必有自也;亦即必須具有:犯罪動機之人、易於被害之人,以及缺乏足以監控、操控之場所等三個條件下,犯罪才會發生。
另一方面,犯罪學研究中,有些犯罪學者認為我們不僅可將全部人口劃分成犯罪者與非犯罪者而且我們可將犯罪人口劃分成僅有一次的犯罪者(或偶發性犯罪者)與慢性犯罪者。所謂慢性犯罪者是一小群的犯罪者但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為。1970年間,美國賓州大學教授渥夫幹(Wolfgang, Marvin E,)等學者利用官方資料追蹤調查9945位1945年在費城出生的小孩,一直到1963年他們長大18歲為止;在他們的同生群資料裡偏差行為青少年(3,475位)中之54%(1,862位)為再犯(Repeated Offenders),其餘46%(1,613位)為一次的偶發犯(One-Time Offender)。然而,再犯可以再劃分成非慢性累犯及慢性累犯。前者約有1,235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2次或2次以上,但卻少於5次。後者共有627位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5次或5次以上,佔全部樣本(9,945位)之6%及偏差青少年(3,475位)之18%。這些所謂6%的慢性犯罪者卻總共犯了5305的罪行,佔樣本全部犯罪行為的51.9%。而其所犯的嚴重性行為更令人吃驚。在全部樣本中他們的殺人犯罪數佔71%,強制性交犯罪數佔73%,強盜搶奪犯罪數佔82%,傷害犯罪數佔69%。
1980年代,在美國有影響力的國家科學協會報導有關「犯罪生涯」及「職業犯罪者」。犯罪生涯的範典提供了一些新的知識及有關的研究議題,諸如犯罪的普遍性、犯罪者犯罪頻率、以及犯罪的開始、犯罪的持續、犯罪遞增或遞減以及停止犯罪等等。它說明了極小部分的人卻犯了極大部分的罪,並且有長的犯罪生涯。而這樣的研究派典也促成了1990年代以後,犯罪學家運用人類發展的概念至有關犯罪生涯的發展犯罪學研究的成長。
第四節 犯罪熱點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在美國波士頓地區的熱點分析研究中發現,在波士頓犯罪熱區中,其到案的多數毒品犯與竊盜犯來自於不同的地區,該研究中以自行研發的ORPS系統,處理整體性犯罪地與犯罪人居住地的各種分析,從中瞭解各類犯罪與不同期間犯罪的犯罪人居住地與「犯罪旅程」的相關,並以犯罪人居住地熱區進行各種社區警政的改革建議,另一方面該系統亦著手於預測犯罪人「犯罪轉移」[7]的問題研究。
國內過去對於犯罪熱點的研究文獻具代表性者有二,一為「警政犯罪基圖在社區犯罪預防之探討」、二為「犯罪熱點的實證分析-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的分析與運用」;前文主要在於解說社區犯罪生態的基本概念、探討社區警政推動過程中犯罪基圖的角色定位及其所能發揮的功效,最後並提列五點結論與建議:(1)加強社區治安狀況的科學研究與評估(2)建立社區犯罪基圖(3)建立社區網路派出所(4)加強犯罪預防宣導(5)加強警民守望相助。後文主要在於以實證法探究犯罪的集中性,文中蒐集台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88-89年間一年的110報案紀錄資料共109,351筆,利用Block熱點分析法將原始資料歸屬到台北縣的2,265個警勤區之中,求算出各警勤區一年受理案件的件數差異,最後的實證結果發現,4.33%的警勤區平均大約可解釋30%的刑案發生量,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相當明顯,警察若能規劃出在犯罪(治安事件)集中地區適當的預防作為,那麼將犯罪防制資源(如警力數)擺在這些特定地區,應是一種經濟且有效的做法。
最近的研究有二,一為「犯罪熱點自動化分析技術之研究-以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為例」、二為「毒品犯罪地點與嫌犯戶籍地點間關係之初探」;前文將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92年9月起1年內該轄所發生或破獲並已填報刑案紀錄表的全般刑案共246筆作為研究樣本;實證結果發現,50.47%的搶竊案件均密集集中於13.99%的地區(大都位於屏東市逢甲商圈地帶)、且75.70%的搶竊案件亦分佈集中於36.36%的地區,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非常明顯,已形成犯罪熱區(crime hot area)的現象。後文以台北市中山區93年10月16日起2個月內發生與破獲的毒品案68案、89名毒品嫌犯資料為樣本,結果發現大部分的毒品犯戶籍地設於台北縣、市地區,惟約近13%的嫌犯戶籍設於距離案發地點30公里以上的地區,如將距離測量值以3公里為一單位分組統計,發現整體嫌犯的「犯罪旅程」呈現距離遞減現象,其中0-3公里佔25.8%為最多;再者將「犯罪旅程」距離累計分析發現,以台北市中山區的毒品犯罪地點偵查犯罪人戶籍範圍時,必須向外9公里才能涵蓋一半的嫌犯,向外21公里才能涵蓋80%的嫌犯,這也突顯出現行警察機關以警勤區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管理查察,可能出現很大的盲點,亦即這些設籍在遠離台北市中山區的嫌犯,其管轄勤區的員警是難以查知他們在台北市的犯罪活動的。
第五節 地緣剖繪與治安策略之相關研究
空間是影響犯罪的第四面向[8],近年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犯罪學者投入「空間與犯罪」的相關研究。如果將現代人一生的活動切割為空間移動的區塊,其結果不外落在以個人為中心的家居、學校、工作、休閒、親友網絡等空間區塊中,而個人在空間區塊中移動的順序、路徑與頻率,構成了每個人獨樹一格的空間紋路。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旅程之中所留下的空間紋路,提供給偵查人員許多重要的偵查訊息,能發揮縮小清查範圍、強化證據蒐集、修正偵查策略的功能。犯罪人在犯罪過程的空間行為乃是犯罪人本身與環境交互作用後的產物,犯案地點的選定可能牽涉犯罪人複雜的內心決意過程;「空間與犯罪」相關研究在近來遂整合了犯罪學、偵查學、地理學、資訊科學的必要知識與技術,成為一種全新的整合科學,相關的名稱如「犯罪區位學」、「環境犯罪學」、「犯罪地理學」、「地緣剖繪」等,均為此新興學科專用名詞的代表。
環境犯罪學的研究發現,犯罪是犯罪者和周遭環境互動的產物;犯罪者通常會在其熟悉的舒適區域(Comfort Area)裡作案,但隨著距離居住地(Home Base)愈遠,犯罪者內在地圖(Mental Map)裡所累積的資訊自然減少,覺得生疏與不安的程度因而升高,犯罪活動地點的分佈即隨著遠離犯罪人居住地而遞減,此即所謂的「距離遞減」(Distance Decay)效應[9]
陳仁智(2005)針對連續街頭搶奪犯罪,以1999-2003年高高屏地區三縣市地區內,共犯下五件以上的街頭強盜搶奪案件,並已由警察機關填報破獲在案,共325名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的3276個案件資料,透過刑事局刑案知識庫前科查詢系統、全國戶政資料查詢系統、全國電子地圖查詢系統等,取得嫌犯的前科、戶籍、犯罪地點的經緯座標值等資訊,以自行開發的程式,計算空間距離及角度測量數據進行分析。結果發現:
(一) 再犯案旅程方面,平均犯案距離為5.37公里,且犯案距離明顯呈現「距離遞減」效應,自0公里急遽上升,1-3公里次數為最高,自3公里以後即隨距離的增加而遞減,可見強盜搶奪犯罪具有明顯的地緣特性。
(二) 研究也發現,連續強盜搶奪案集中在都會地區,這些地區犯罪人口率、和人口密度均高於其他區域甚多,可說是強盜搶奪犯罪的「高危險地帶」。
(三) 犯案旅程與各變項間之相關分析發現:犯罪者住高雄市、年齡在18歲以下、職業為學生、教育程度國中小、無前科、徒步犯案者犯罪旅程較短;但年齡較大、有毒品前科、使用動力交通工具者,犯罪旅程較長。
國外學者Woodhams(2007)運用案件連結(case linkage)技術來精進地緣剖繪,並讓地緣剖繪可以具體應用犯罪偵防上,有關案件連結概念、實施步驟、理論假設、評估方式、應用限制,介紹如後:
如果一位員警正在調查一起強暴案件,且強暴犯另犯下其他性侵害案件,我們如果把所有犯罪者犯下的案件全部做調查分析,會對於案件偵辦過程有相當幫助,其原因如下:首先,這可以讓員警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結合調查結果找出癥結點所在,而非單純調查案件卻找不到交集點,造成事倍功半。對於連續犯罪者所犯下的每起案件所遺留的證據作整合,可以讓我們更快速的瞭解嫌犯及案情。
如果被害人可以知道攻擊他們的人的身分的話,加上確定各個案件係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就可以更明確的抓到嫌犯。然而,如果被害人並不認識攻擊他們的人,則無法明確地鑑別嫌犯身分。物理跡證,例如DNA,可以用來把同一未知的犯罪者的犯行做連結,但如果在許多犯罪案件中,找不到物理跡證來鑑別犯罪者,在這種情況下,案件連結就相當的有用。
案件連結是一種過程,目的在於確認一些案件是由相同的犯罪者所犯下的,利用其犯罪手法相似處來辨別,這種相似的案件我們稱之為「連續犯」,換言之,案件之所以會連結在一起,係因為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法類似,因此很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犯下所有的案件,如果證據顯示同一個犯罪者連續犯下許多案件,這不僅有助於瞭解其犯案動機,也能在合法的程序中找到相似的證據。
案件連結係利用犯罪分析或是由警察單位來運作,我們通常稱之為「相對的案件分析」(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或是「連結分析」(linkage analysis),也被描述為一種行為模式的分析,最常用來分析犯罪案件,例如陌生人性侵害和謀殺案件,而在本章節最後將提到,這種分析也可以針對破門竊盜和搶奪案件來進行。
以往的作者認為犯罪連結是一種犯罪者剖繪(offender profiling),這二種方式有一些共通點,舉例而言,這二者都經常使用在未知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當中,犯罪者剖繪和案件連結都假設犯罪者在其所犯下的案件當中,其犯罪過程的手法都是相同的,這種假設稱之為「犯罪者行為一致性假說(the offender consistency hypothesis)」,然而,雖然這二種方式都具有共通之處,但重點是在其相異之處。剖繪是從犯罪者犯罪行為中去預測其人格特質,因此,這種方式必須在犯罪者的犯罪手法與其人格特質之間具有特定關係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具有相似犯罪手法的犯罪者應該會有相似的人格特質,這個假設稱之為「相似假設(homology assumption)」,案件連結則非作如此假設。

(一)案件連結之步驟
在二種不同的情形下,犯罪分析會試圖去連結犯罪案件,犯罪分析可以預先在犯罪資料當中找尋案件的相關性;或者,他們可以從事於調查其他同一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這時可能已得知犯罪者的身分)。基於考量犯罪分析,犯罪案件連結的過程會有些微的變化,其步驟相同如下,如圖1所說明。

依據研究目的蒐集相關資料
建構研究主題行為要素
蒐集犯罪手法相似之個案
建構犯罪手法相似潛在罪犯之行為要素
相似度與差異度之權重值
正式檢警案件連結分析報告
確認相似與不相似之行為













圖1:案件連結的程序

首先,犯罪分析必須對照所有關於犯罪案件的相關資訊,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是最原始且最主要的資訊,但如果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被殺害,這項資訊將無法得知。
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會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被害人的陳述,這是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的案件說明,由受理員警詳實記載。或者,犯罪分析會藉由被害人和員警面談的文字紀錄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會請被害人不要過於拘束,回想案發當時的情形,再詢問一些問題癥結點。因此面談的文字紀錄並非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而比較像是具有重覆性的案件說明。除了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之外,犯罪分析會參考其他的記錄,例如嫌犯對於案件的陳述和醫學檢測報告,或是親自到犯罪現場勘查。在謀殺案件中,犯罪分析會參考一些資料,例如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草圖素描、驗屍報告和毒物檢測報告。
在參考所有的相關資訊後,犯罪分析必須對於犯罪者的行為模式整理出一張清單,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是自發性的,而其他行為可能是因為被害人或目擊者的反應所產生的。在某些情況下,犯罪分析會把嫌犯的行為區分為「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或「儀式行為(ritualistic behavior)」。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手法」用來形容犯罪者在犯案過程中必然做出的行為,而「儀式行為」則是非必要且是為了使犯罪更加完美的行為。學者Alison對於「犯罪手法」解釋為一種對於整起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性」的行為,她所謂「署名行為(signature behavior)」僅具有「心理上的作用」,對於犯罪案件並無太多幫助,這相似於Hazelwood和Warren提到的「儀式行為」。
首先,心理作用成分居高的行為並不太可能和整起案件毫無關聯,在某種情況下,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影響是否作出某種行為的決定,而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基於許多因素而改變犯罪者,舉例而言,Davies敘述一位連續強暴犯,他對待受害者的行為會隨著他對於受害者身分的看法而有所不同,這名罪犯對待一位中產階級的年輕女性較為尊重,但卻對其他被害人則使用肢體上和言語上的傷害,這些被害人大多為老人和窮人。
其次,如同Hazelwood、Warren和Alison所說,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成「犯罪手法」、「儀式行為(或署名行為)」的依據在於分析一個行為的心理意義的主觀決定,這二派學者都認為這有相當的困難,舉例而言,Hazelwood和Warren認為在一起性侵害案件中,被害者的年齡和性別是屬於「犯罪手法」,但這可能只是基於犯罪者的性幻想。Hazelwood和Warren也認為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會具有「犯罪手法」和「儀式行為」二種特性,因此要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有相當的困難性,且對於整個案件連結的過程而言,並不具有必要性。
一旦把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做出一張列表,分析者的下一個任務就是去找出有相類似犯罪行為的案件,當確定出現有相類似的犯罪案件,分析者必須再次蒐集關於犯罪者行為的相關資訊,並且針對每起案件中的犯罪行為都製作列表清單,藉此來找出各案件間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處,同時也必須考量到行為發生的原因為何,因為這會改變其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一個犯罪行為可能是因為受到環境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被害人的行為或第三者的干擾。舉例來說,一個強暴犯所使用的肢體暴力會因為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有所不同,分析者在這個案件中,必須考量到暴力產生的原因為何。
在確認犯罪案件之間的相似與相異處之後,在連結過程中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步驟就是去考慮犯罪行為的機率(base rate),二起案件可能會有相似的犯罪行為出現,但如果這種行為經常出現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例如強暴案件和搶奪案件),那這二起案件就不太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為。在某些地方,他們對於犯罪行為所建立的資料庫,可以幫助他們區分其行為之相似與相異處,而在其他地方,分析者只能仰賴其對於犯罪類型的專門知識或分析團隊的經驗來分析。Hazelwood和Warren提到一個犯罪者的「署名行為」或是「行為的獨特組合」(unique combination of behaviors),雖然在文獻中有不同的專門用語,但共同點在於這個犯罪過程中,不僅有著相同的行為,同時也考量到其行為的罕見性。
犯罪分析者必須考量犯罪案件間的行為是否相似或相異,以及行為的機率(base rates),來決定這些案件是否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一個犯罪分析者並不會期待行為之間會有完美的一致性,分析者藉由自己的看法來評斷行為是否具有相似性,進而認定是否為同一個犯罪者所為。Bennell和Canter認為為了設定犯罪連結的準則,所需要的財力及人力有時會太少或太多,這會因為分析者為了調查目的或是合法程序的看法不同而改變,因此Bennell和Canter請求專家學者開始研究這項主題,實務上的建議在這個階段比較不可行,除非完成更多的相關研究。然而讀者可以藉由Bennell和Canter、Bennell和Jones,以及Alison的文章來獲取更多的資訊。
過程當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在於分析者將報告提供給顧客,顧客種類包含警察、其他地區的犯罪分析者和檢察官,除了提供書面報告,也可要求分析者為他們的顧客提供口頭報告。
案件連結需要犯罪分析者彙整大量的資訊來進行,這會給予分析者相當大的負擔,部分警察組織都知道其困難性,也開始著手建立相關資料庫,讓分析者可以去找尋相似案件,如果沒有這種資料庫所提供的資料來源,分析者只能仰賴自身的記憶。資料庫不僅可以作為尋找案件使用,也可以電腦化作為實際比較犯罪行為間相似程度的評估,犯罪分析者可以優先處理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犯罪案件供未來分析。第一位作者跟英國警方合作,研發這套系統來連結搶奪案件,但類似這種自動化技術在現今仍未能考量到全部的因素,所以案件連結的程序並不能全面以自動化的方式去評估。
利用科技來研發可以增加連結程序的正確性和效率,然而,大量資料庫的建立和維持需要相當多的投資,每起案件的資訊都必須輸入到資料庫當中建檔,同時也必須要求品質及資料的正確性,這些程序都需要相當多的時間來完成,因此問題在於要付出多少時間來蒐集資料,或是只針對一小部分犯罪者的行為來做分析,這部分的研究稱為「案件連結評估」(Evaluating Case Linkage),這可能可以適用在未來的研究。
(二)案件連結理論
運用案件連結於提供諮詢、指導警方調查方向以及潛在性的把它當作法定起訴程序中類似的事實證據,這需要有堅固的理論基礎。這個連結犯罪的過程有二個關鍵的假設。第一個假設是,犯罪者在犯罪的歷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在心理學,假設在不同環境下表現出一致的行為稱作跨情境的一致性(cross-situational consistency)。然而,案件連結著重在個體犯罪行為在犯罪模式上的相似性(例如搶盜或性犯罪)。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跨情境一致性,稱為犯罪者的一致性假設。
第二個假設是,不同犯罪者的犯罪方式有許多變化。連結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有可能的,犯罪者通常有相同但獨特的犯罪行為。如果犯罪者們都以一致的方式犯罪,在相同的犯罪上,就無法區分犯罪者。因此,對案件連結而言,犯罪者必須有穩定但獨特的行為模式。在歐美和加拿大,這二個假設是否有效一直是法律心理學家研究的重點,這項研究將在下一節討論。
(三)評估案件連結
大部分研究犯罪者是否有一致的犯罪行為,通常以連續犯罪為焦點,如性犯罪和謀殺。然而,也有針對縱火,商業和住宅區夜間竊盜和商業強盜等。雖然這些研究採用了不同的統計方法,它們均在相當程度上指出犯罪者有一致性的犯罪行為。
分析師通常認為個體間的犯罪行為有相似性。然而,有些研究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架構面(thematic level)上連結犯罪。例如,在Salfati和Bateman的研究報告,以主要工具和表現手法來描述殺人類型。雖然有某種程度的一致性,但是在現實世界中,這種二分法在犯罪情報或起訴的目的中,是沒有足夠的辨別力。
有些犯罪一致性的研究更進一步地同時評估案例連結的二個假設。他們研究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否可以與不同犯罪者所犯的相同犯罪區別。其他的研究則確認出每種犯罪最多的10種犯罪類型。然後,他們評估這些選項中是否有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渠等的研究證實犯罪連結是有可能的,也支持行為一致性和跨犯罪行為變化等二個假設。然而,研究結果還指出,案件連結的過程是不完美的,連結的準確性似乎隨著不同犯罪類型而變化。這些方法上的變化使得研究人員難以在研究中比較;不過,Santtila等人用同樣的方法成功比較縱火和性犯罪。Santlila等人發現在10個最類似的縱火案中,僅有50%的縱火案有案件連結。Santtila等人發現在性犯罪中有最多的案件連結,約有60 %。

其他還有Bennell和Canter、 Bennell和Jones、Woodhams和Toye的研究都用類似的方法。預測準確度的量度通稱為AUCs,AUC在0.5至1.0間表示可以充分地區別。在Bennell和Canter以及Bennell和Jones在研究夜間竊盜中,AUCs介於0.63至0.81和0.52至0.94間。在 Woodhams和Toye研究商業強盜中,AUCs從0.70至0.95。
這些研究所表現出的變化可能是由於方法上的差異,或者反映某些犯罪類型的案件連結經得起考驗。雖然尚未經過調查,但是在某些犯罪類型,一致性在實際上可能更低。針對準確性的範圍,Bennell和他的同事Woodhams和Toye反映出在案件連結上使用不同的行為作為預測因子。這些研究提供了初步的證據,犯罪者在夜間竊盜或搶劫上表現出較其他犯罪更大的一致性。同時也觀察到更大的一致性是犯罪者不受環境因素影響。例如,在財產犯罪中,搶劫案或破門竊盜案是高度依賴情境,不論犯罪者對於標的的選擇有更大的控制權以及如何控制任何證人。
如果犯罪者較他人表現出更大的一致與獨特性,這種發現對於犯罪資料庫的資訊收集將會有更多的意涵。這對於案件連結的指標將更有效度與信度。這些調查結果還指出,在犯罪者間考量相似性時,犯罪分析者應當將注意力放在這些行為上。這項研究尚無法實際操作或清楚驗證,但是在未來是有可能的。
大部分案件連結研究以測試基本假設與評估是否有可能在個體相似性的基礎上進行連結。至今,只有一個研究似乎已經確認如何實際操作案件連結,該方法試圖連結汽車犯罪,區分為有經驗的汽車犯罪調查員、其他犯罪類型的調查員、沒有經驗的調查員、非專業人員等4組,以10件已解決的汽車犯罪案件進行比較。參與者的準確性已被評估,但是過程中,他們仍被要求清楚說明案件連結中與之後他們所使用的方法。正如預期,經驗增加連結的準確性。汽車犯罪的正確連結通常與車輛類型選擇、犯罪時間和犯罪地點等變項相關,而車內被竊財物則是不良的預測因子。看來,犯罪行為與準確的連結是基於犯罪者的控制,而不良的預測因子,如被竊財物,則受情境控制。這些調查結果反映在案件連結的統計分析上,並再次表明,如果某些預測因素能被聚焦的話,更正確及有效率的連結將是可以達到的。未來,正確的連結預測因子之辨認將是很重要的研究目標。
(四)案件連結的障礙
1、資料的限制
犯罪資料分析的類型必須是可用的,也是影響資料連結正確性的原因之一。在「案件連結程序」中,被害人對犯罪的描述是最主要瞭解犯罪者如何犯罪的資料。因為很少能取得犯罪行為的直接紀錄,因此間接描述犯罪行為是很重要的。然而,即使犯罪的主要紀錄存在,仍無法完整描述整個犯罪事件。例如:犯罪者的言詞可能會消失。因此,犯罪資料的分析經常依賴犯罪被害人的間接描述。
一個被害者描述的準確和完全性很可能是不完整的。被害者可能因犯罪事件造成精神創傷或對當時情形僅有部分記憶(例如:用藥物迷姦)。當被害者對犯罪事件有完整的記憶並且能正確地描述案件發生情形,錯誤或略過重要過程仍然可能在訪談或陳述階段發生。那些陳述可能是在犯罪事件發生之後一段時間,合作性質的陳述或調查者選擇性的詢問,可能導致檢察官起訴時忽視或省略重要證據,犯罪事件描述可能失真,或某些特徵可能被誇大。
雖然他們可能包含一些省略和錯誤,但被害者訪談仍比被害人自己陳述更正確,因為他們是用被害者的語言真實記錄當時事件。在英國和威爾士,(錄音帶記錄)被害者訪談開始取代被害者陳述,並在1999年的青少年犯罪證據法中實施。這種變化即是將被害者陳述的潛在錯誤減少。
研究人員(犯罪分析使用自動連結系統)處理被害者描述的潛在錯誤是經由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連結。Jaccard係數(Jaccard’s coefficient)是一種類似的方式,在計算上並未加入尚未發生的事件。換言之,如果特別的行為並未同時在二個犯罪中出現,這將不能增加他們的相似度。這優點是如果我們分析認為在其他犯罪事件中一定會發生卻未發生,依據上述理由,可能是被害者並未描述。這優點已被Bennell和Canter注意到,雖然也注意到Jaccard係數的缺點。
警察紀錄不可能完整的記錄整個事件。使用個別的行為來連結,Alison已提出警告。他建議犯罪分析者和剖繪專家使用地源關係來連結犯罪,因為這是較可能正確的記錄,這建議看起來部分是基於Bennell、Canter和Jones的結論。對於住宅和商業區的竊盜案,距離是最正確簡單的特徵預測。不過,「案件連結評估」中,有一些研究已經證明利用其他行為連結犯罪的能力,例如哪些行為曾被用來控制被害人,也許提出這些建議在研究過程中或許太早。
案件連結的研究人員從犯罪行為分析樣本中,發展出行為模式檢查表以進行他們的數據分析。這檢查表擷取樣本內的所有行為。每一個犯罪行為依照檢查表比對,每一行為的不存在或存在都被記錄。如果檢查表包含「陰道侵入行為」,被害人如僅說明「侵入行為」的發生,將產生記錄上的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研究人員因無法確定「侵入行為」的本質,將造成訊息從分析資料中消失。警察朝著將犯罪資料電腦化,這議題可能成為問題,連結犯罪之間的潛在問題可能被錯過。第一個作者(按:指Bennell)目前正與同事合作策劃將犯罪行為分類化,使研究人員或實際操作者能克服這個真正困難的問題。
2、地緣關係的障礙
另一個更進一步的障礙是犯罪行為與地源關係的連結。犯罪分析人員經常只為自己轄內的警察工作。不過,犯罪行為不可能僅在自己轄內發生,他們將越區至其他警察轄區犯案。犯罪分析人員如果只分析轄內類似案件的犯罪行為,將無法與其他轄區的犯罪案件連結。因此,國家級的犯罪行為分析資料庫已經建立,例如英國的重大刑案分析部門。不同部門間訊息的分享和良好的聯繫也能幫助克服這個障礙。
3、法庭上的障礙
雖然案件連結能用來指導警察調查犯罪,但在法庭的接受度已經出現一些障礙,雖然犯罪案件之間的關連證據在美國的法律訟訴程序已經被承認,但仍有一些限制。例如,在「State of New Jersey v.Fortin」案例中,Robert Hazelwood雖然被允許辨別二件犯罪案件間的相似性,但他不被允許提出關於二件犯罪案件是否為同一個嫌疑人的證詞,這個決定的理由是(1)Hazelwood的連結分析沒有足夠的科學可靠性,(2)除了Hazelwood的親近同事外,很少人實際參與連結分析,(3)連結分析未接受嚴格監督。
經由案件連結所得的證據,在英美必須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檢驗,這個法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所建立。
Vrij第1個問題認為當評價一種新穎的技術是否可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是依據證據是否有一個可試驗的科學假設。案件連結是強調犯罪者其行為是一致且特別的假設。科學研究是使用已結案的犯罪以決定犯罪者其行為模式是否具有一致性及特別性。
第2個問題是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是否可被實驗。這問題的答案是部分肯定的。有關犯罪者的行為是一致和特別的假設,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已被實驗。有3個研究建議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的特點中,哪些可用來連結和哪些不能連結犯罪案件,已可正確的辨別,而且已有5個研究已經證明有一致性和特別性的系列犯罪行為可以互相連結,這樣的研究有生態學上的效力;因此它的結論應該是可執行的。但是,有一個重要的事實,研究過程中使用的樣品都是由已解決的案件組成。然而,在案件連結的實際執行上,尚包括未解決的案件。Bennell和Canter認為因為他們的行為有很大相似性,如此的案件可以正確的解決。這議題的問題是克服這些限制是困難的;不過,有一解決辦法,就是透過DNA測試來連結未解決的犯罪樣本以進行研究。為加強肯定這問題,交叉確認的研究(cross-validation study)及其他犯罪類型評估是需要的。
第3個問題是「已知的錯誤率」,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部分肯定的。Bennell、Woodhams和Toye使用數理回歸(logistic regression)和ROC分析(ROC analyses),在解決案件的樣本中,錯誤的評估是可以概算的。這些研究顯示其預測的正確率達90%,或以AUC測達0.95,誤差0.05。雖然一些犯罪分析人員依賴統計分析以判斷犯罪案件是否有連結,但並非所有案件均如此。犯罪案件也可能與統計分析結果完全未連結。一個犯罪分析人員作最後判定時,應根據潛在附加的訊息。一個分析人員分析資料如何影響正確性。在沒有計算機的協助案件連結分析的正確性如何。
沒有精確的案件連結實地研究。到目前為止,最接近於這的是Santtila的汽車犯罪連結研究;因此這顯然是未來研究的一個領域。不過,估算現實世界的出錯率總是成問題的。如果要決定連結犯罪是否正確或者錯誤,犯罪者必須在二項犯罪中被證明為有罪,或者DNA證據的關聯性是必須的。第一,當判決敗訴時,這項連結就不能視為完美的指標。第二,如果判決被視為可靠的指標時,某些犯罪類行的定罪率就顯著地相當低,例如性犯罪。第三,關於DNA證據,如同上面所注意到的,經常沒有這樣的證據存在。在現實世界是很可能發生的,如果分析員拿來做連結的預測,如此,這些結論是正確還是錯誤將無法確立。
第4個問題「這項假設和技術接受同行評議和公議」也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不過,已經建議那些第5個問題的答案「依據的假設和技術的理論被一般的科學團體接受嗎?」,答案是「還沒」。由於案件連結還沒有獲得足夠的學術興趣,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未來才會出現。總之,案件連結證據還沒有顯現出全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的標準。
在英國和威爾士,專家科學證據沒被要求完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相反的,在最近的情況裡,已經要求證據在科學團體有普遍的認同。在其他情況裡,證據基於新的技術將被准許,但是必須有法官的告誡(warning),以及陪審團對於某些證據的判斷。
Ormerod和Sturman明確考慮哪些可能的案件連結證據(或者像他們稱之為比較犯罪情境分析證據comparative crime scene analysis)將被接受為專家證據。他們斷定行為的相似和區別性的證據將很可能被法庭接受。他們解釋這樣的證據的目的是證明相似而不是證明犯嫌的罪行。因此,如果使用這種方法被認為可行的,或如果證據不必然被法庭(或陪審團)拒絕,如果它不被認為有偏見而接受,這樣的證據可能被法律上認為相關。不過,他們提出警告,即使這樣證據考慮相關並且可以同意,但也可能由於其他原因而被拒絕。這些原因包括證人不適合擔任專家證人,如果證據被一個外行人的經驗和知識所考慮,如此證據就會被認為不可靠。
這些觀點中的第2點,亦即,對於能了解相似行為和犯罪行為差異的犯罪分析人員,其經驗和知識,對外行人而言是不了解的。在非常明確的犯罪行為方面,相似行為對外行人也明顯容易了解,因此一個犯罪分析人員的證據將沒有必要。不過,考慮外行人是否知道哪些行為實際上稀有或普遍,在犯罪的人口中是重要的。犯罪分析人員可能閱讀數千種犯罪報告和數百個被害者陳述。因此,相對於外行人從新聞媒體或個人經驗的而言,犯罪分析人員的證詞較有意義。另外,透過諮詢犯罪資訊的過程中,犯罪分析人員可能使用基礎比率更客觀的措施以確定普遍或稀有行為的連結,透過數千種犯罪的訊息,外行人將無法理解。
在犯罪描述的相關領域中,小團體已經在處理顯示犯罪描述的最適當方法上出現,這被稱為臨床與統計辯論(the clinical versus the statistical debate)。Ormerod和Sturman解釋因為有不同種的描述,什麼是實際上變化和發生何種行為,可能不被在法律訟訴內考慮。要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它必須得到科學研究注意並且有一個極大的理論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要以專家證據被接受,也必須要有高標準的行為來協助。如上面略述,雖然過程裡似乎存在極小不同,但是根據目前所已知的,檯面下的基礎行為似乎相同。不過,在它的實際情況下仍有一些種類上的不同,例如,在那些使用的統計方法和電腦化的連結部分。
總之,對案件連結有障礙的部分為:關於(1)參與者和研究人員必須倚賴的數據,(2)克服警察的界限,和(3)在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這些議題有許多方法可以來研討,像在上面所述,這些無疑是將來實證研究的焦點。
4、案件連結的未來
就理論及實際上來看,案件連結已經有好的基礎。研究結果支持它的基礎假設。在這個領域的研究,未來將包括研究以前未受實證的犯罪類型調查等假設的有效性。另外,要求正確的研究以發現犯罪模式的相關性及區別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
實證研究建議連結犯罪的過程需要修正。例如,似乎與其他人相比較,一些犯罪者行為的連結是更可靠的指標。不過,在確定的結論實際實行之前,更進一步的研究是被要求的。針對案件連結持續研究時,似乎針對犯罪連結的可靠統計方式將會被發展出來。這些方法可能減少分析人員認知的負荷,並且將更為可靠和科學。他們可能也在案件連結產生時鼓勵標準化。然而,他們也會需要犯罪的研發及保持大規模的數據。例如在英國的重大犯罪分析部門,犯罪分析師會高標準要求大規模的數據。這樣的數據發展也潛在的包含了行為模式的統計,為分析師針對行為相似性提供一種更可靠的方法。
這些潛在未來發展,也暗示著案件連結證據在法律訟訴內可以被接受,因為他們強調標準化和可靠性。不過,為了追求案件連結的高標準及可信賴,如果把案件分析師排除在外,是不希望發生的。在調查過程中,有許多未被發現的資訊,但在案件連結的關聯性的確是必要的,因此犯罪分析人員可能總是被要求具有專業專門的技能。
公布的實證研究對案件連結的進行有清楚的暗示。但是,這樣的研究的結果必須與現實世界的實際應用平衡,以便可預期的研究將被保證這些建議是在現實上是可使用的。在缺乏對案件連結的大量研究情況下,研究人員在研究案中十分小心,並接受其他研究者實證資料的傳遞,以便詳細研究並分析。到目前為止存在於理論和實務之間的合作和互相關係,無疑地將透過企業而繼續。感興趣的研究人員當然不只努力要找到研究的題目︰他們將為維持治安和起訴犯罪的實際方向開創一個新領域。

第六節 綜合評析
本節先以「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出發,將犯罪學與時空關係做一概述與連結,一方面除了可以建立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亦勾勒出犯罪偵查預防與犯罪學中理論與實證之間的匯流;其次以「犯罪熱點」、「地緣剖繪」、國內外研究之現況與內容,說明時間、空間因子對於犯罪資料庫剖析與連結可產生和傳統犯罪學或犯罪偵查學研究領域的不同面向以及可能性,顯示「時空」資訊的力量,也將本研究採行的方法、技術與結果做了初步的檢驗。
Compstat的警政措施,大致可以歸納出「科技」、「專業」、「課責」及「多元」的核心概念。面對後現代警政大勢,筆者從中體會出「系統性的科技整合」、「專業化的分析人才」、「課責式的獎懲制度」及「多元化的治安策略」對我國治安策略啟示。
(一)系統性的科技整合
紐約市警察局為研析所羅蒐的治安資訊,使用MapInfo Professional軟體,結合內部發展的資料分析軟體;在犯罪策略會議的會議室裝設有可以同時顯示多個統計表、數字和地圖的大型影像投影機,系統允許各級主官對資料中任何型式的或異常的問題,連同可用的解決方案作回應。因此,各項統計數據或治安資訊,若未經過檢視分析,僅是單純無意義的資料;惟經交差比對分析,即形成有意義的資料。
檢視我國目前相關政府或民間機構因應其業務或商業需要,設置相關資料庫,以供查詢,如自動報案保全系統、交通事故處理系統、通訊監察系統、警勤區管理系統、戶役政系統、車輛管理系統、監視錄影系統、車牌辨識系統、刑事資訊系統、譯文分析系統、e化勤務指管系統、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因各系統互相獨立,若有治安需要之分析查詢,需逐一個別進入,為促進警政現代化及科技辦案能力的提昇,應以科技為加速器,將各系統予以整合,建構「治安策略分析平臺」,以供資料庫交叉分析比對,提供犯罪偵防與預測。
(二)專業化的分析人才
紐約市警察局分成76個分局、9個警察服務區及12個地鐵區域(Transit Districts)。這 97 個分區中,每分區每週彙編各種犯罪資料和執行績效類別後,連同重要案件的書面檢討、警察運作和其他有關的資料,傳送到 Compstat單位,由其彙編分析所有分區的資料。為了檢核 97 分區的資料,紐約市警察局的 Compstat 單位包含 15位統計專家以分析資料,及10位助理幫助收集統計數據;此外,每個分區有3到5位助理協助資料的收集。所有的資訊都出版於 Compstat 週刊,這些週刊在會議中分發。
反觀,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僅有內政部警政署設有「統計室」,由具有統計職系資格的公務人員,執行相關治安面向的專業分析,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均未有相關專業人才,執行治安資訊的分析;因此,儘速培養及充實電腦及統計分析的高科技人才及犯罪分析師,以強化犯罪偵防「專業化分析人才」。
(三)課責式的獎懲制度
Compstat的治安會議,就是資訊分享及分局長負責任的平台(forum),會議中執行幕僚成員提問特殊犯罪案件及相關逮捕作為,以找出缺失或提出策進;當分局長發展特殊策略,執行幕僚觀察其成敗;若無能力解決問題,將在會議上公開羞辱(humiliation)執行績效或缺乏專業知識,且可能被免職;此種強迫課責式的會議,被視為激勵官員好表現主要因素。
目前我國警察機關的課責機制,包括政治、法律、官僚及專業等,對警察的課責內涵,應與警察治安、交通、服務的功能一致,因此,就當前實務面而言,應強化各項警察治安功能的獎懲制度,並藉由各種課責式的會議來實踐。
(四)多元化的治安策略
新接任的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之四大步驟」為「正確及時的情報」、「有效的戰術」、「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及「持續的追蹤和評估」,此即為問題導向警政的中「掃瞄」、「分析」、「回應」與「評估」的犯罪分析之策略流程。
若警察能就所面臨的治安問題,依前揭四大步驟分析,即可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若以汽車為標的的犯罪,採取「強化汽車防竊設備」之策略為例,偷車兜風為目的的嫌疑犯,勇氣十足,僅具基礎偷竊知識,該策略對其有較佳的效果;偷車牟利轉賣為目的的嫌疑犯,多屬有組織的多人分工集團,每個成員分別執行不同階段的犯罪行為,該策略僅能稍微延緩犯案時間少許有效;至於以暴力劫車為目的的嫌疑犯,本身頑固無情,不達目的絕不罷休,該防制策略則完全無效(如圖2)。因此,從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的四大步驟,或「問題導向警政」對犯罪問題做系統性的分析,將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也正回應了「後現代警政」治理的新思維。

















圖2:汽車犯罪類型分析與策略模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參許春金等譯(Ronald V. Clarke and John E. Eck所原著),2007年3月,犯罪分析60步驟(Crime Analysis for Problem Solvers in 60 small steps)繪製,臺北市:臺北大學,頁1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流程與研究架構
社會科學研究之目的,在於正確描述、解釋及預測社會現象,但因概念之界定不易,且研究所發現之「通則」中,仍存有諸多「特例」現象及發現,解釋之困難便可想而知。因此,以刑事案件為研究之課題,我們必須重視犯罪黑數的問題,而犯罪黑數產生之主因為刑事司法程序的損耗。
綜上,儘管一般刑事案件存在犯罪黑數問題,但是,社會科學晚近之發展,早已摒除哲學式之玄想和臆測,而能以較嚴謹之態度作客觀之分析,期能排除影響正確結論的各種不利因素。
經由前述文獻探討以確定問題的性質,本研究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之思考邏輯方式,即依循SARA法則掃描檢視治安問題,分析問題根源之處,進而提出對應策略,並且針對實施對應策略進行評估效益。本研究以「質化研究」為主軸,先以「個案研究法」分析轄區受社會矚目重大刑案或連續性犯罪案件(如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件),進行犯罪模式分析,了解不同個案「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後」等三個階段犯罪手法「差異性」與「共通性」,俾利建置本局「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之思考邏輯架構。另外,再以「深度訪談法」經由立意抽樣方式訪談具有研究代表性之轄區分局長、組長與偵查隊隊長、分駐/派出所所長與警勤區員警、居民,藉以瞭解本局現行推動「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等4項「問題導向警政新策略」是否達成「1.降低犯罪」、「2.提升犯罪偵查效能」、「3.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4.警政資源分配運用」等4項績效評估範疇。
績效評估範疇
項次
績效範疇
評估重點
1
警政資源
分配運用
著重警察機關之組織管理與執法資源配置運用良窳
2
降低犯罪
著重於警察官方統計數據所代表犯罪率增減情形
3
提升犯罪
偵查效能
著重於警察偵破轄區連續性犯罪(以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與指標性重大暴力犯罪良窳
4
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
著重於民眾對於本局推動社區警政之滿意度情形,如「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等警政策略
同時,輔以「官方統計數據」量化分析結果,即以「台南縣警察局」為研究對象,蒐集自民國95年、96年、97年等3年各項刑事案件發生數與破獲數(特別聚焦於連續性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件),對照自民國98年1月起推動「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等4項「問題導向警政新策略」後各項刑事案件發生數與破獲數增減情形。透過上述「個案研究法」、「深度訪談法」與「官方統計數據分析」等三種不同觀點與途徑分析問題,再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之思考模式找出目前轄區治安問題,採取不同警政策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以改變整體治安環境,故本文研究流程圖如下圖3:。
對於任何一門學術來說,都需要嚴謹、完整的研究架構,然其功能在於界定研究範圍、引導研究方向與步驟,如此方能累積研究成果,建構理論典範。本研究從設定問題背景、設立研究動機與目的,循序漸進,以「質量並重」研究策略,蒐集實證數據與文獻資料,嘗試建構出符合台南縣治安策略,研究架構圖如下圖4: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文獻探討
研究方法
1.個案研究法
2.深度訪談法
3.官方統計數據分析
質化訪談
資料分析
量化統計
資料分析
掃描(Scanning)
減是問題根源
分析(Analysis)
針對問題
詳細分析
反應(Response)
執行干預,研擬治安對策
評估(Assessment)
重複評估治安對策
的成效
績效評估範疇
項次
績效範疇
評估重點
1
警政資源
分配運用
著重警察機關之組織管理與執法資源配置運用良窳
2
降低犯罪
著重於警察官方統計數據所代表犯罪率增減情形
3
提升犯罪
偵查效能
著重於警察偵破轄區連續性犯罪(以住宅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案)與指標性重大暴力犯罪良窳
4
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
著重於民眾對於本局推動社區警政之滿意度情形,如「鐵馬元氣站 1所1特色」、「禮讓長者平安行」、「E化警勤區」等警政策略

結論與建議
圖3、研究流程圖
掃描(Scanning)
檢視問題根源
分析(Analysis)
針對問題詳細分析肇因、態樣
反應(Response)
執行干預,研擬治安對策處理問題
評估(Assessment)
重覆評估治安對策的成效情形
治安動態資料模組
產出犯罪熱點、熱區、熱時
犯罪關聯性資料模組
產出異常分析、週期分析、比較案類分析
犯罪預測資料模組
產出犯罪軌跡動態分析
警政策略資料模組
新勤務規劃派遣、犯罪熱點、熱區巡邏守望路線規劃
圖4、研究架構圖
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
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
治安地理資訊決策系統
滿足需求產出(output)
需求
【input】
1.警政資源分配運用
2.降低犯罪發生
3.提升犯罪偵查效能
4.強化社區警政與為民服務
評估方法
1.個案研究法
2.深度訪談法
3.官方統計數據分析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
【簡稱TNCP-GIS/MIS】
1、TNCP-GIS/MIS系統概述
本系統係結合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GIS),期能有效研判犯罪的區域與趨勢,繪製成全縣『犯罪地圖』,掌握各轄區犯罪狀況並區分出各類型犯罪『治安熱區』,作為勤務規畫及研訂治安對策參考依據,並針對熱區加強警力部署,事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2、TNCP-GIS/MIS系統效益
本系統以運用犯罪資訊管理,結合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功能,製作犯罪地圖,瞭解臺南縣刑案發生在空間上所呈現之分布型態,辨識治安熱區,案類分析比較及各轄區案件變遷趨勢,以探討刑案發生的區域特性,進而掌握轄區治安狀況。
(1) 使用者透過本系統,將犯罪與治安作資訊化分析比較,運用GIS分析「犯罪資料」與「出圖管理」之能力,提供犯罪和地理關連的資訊,摘擷「刑案資料」、「環境資料」等資訊。繪製「犯罪熱點」、「斑點圖」、「密度圖」、「環框圖」及「趨勢圖」,掌握轄區治安狀況及了解各類刑案犯罪時空特性,進而策訂各轄區之犯罪預防與偵查作為,有效打擊犯罪。
(2) 在犯罪預防工作上,加強犯罪地圖與轄區治安特性分析,使各單位掌握治安熱區及犯罪變遷趨勢,並將GIS導入社區警政工作,將犯罪空間、時間資訊整合,並結合本縣各村里、社區巡守隊之協勤功能,以有效規劃犯罪預防策略。
(3) 透過關連性分析模組,有有效分析特定案類之細項,進而研擬具體作為,可更有效掌握犯罪模式與態樣。
(4) 透過長期的案件彙整,獲取大量刑案紀錄,針對與地域性相關之犯罪型態進行模式分析,瞭解時、空背景之發展,預防犯罪於機先。
(5) 藉由治安人口分析模組,除可了解轄區治安人口分布外,亦可由治安人口之類別及犯罪特性,有效研判與刑案發生之關連性,進而提供偵查與預防之參考。
(6) 針對連續性或特殊性之案件發生後,加以分析其犯罪之態樣(如犯罪時段、犯罪工具、犯罪方法等),並和刑案紀錄表、查贓典當、治安顧慮人口、DNA檔案及CCTV、車牌辨識系統加以分析比對,篩選出高危險分子,進而研判其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3、TNCP-GIS/MIS系統功能,如表1與圖5
TNCP-GIS/MIS係以資訊技術為基礎,結合地理學、地圖學、測量學、數學、資訊學等理論,運用整合資料庫及空間分析能力,進行環境空間資料的建立、擷取、管理、處理、分析、輸出、查詢及呈現等功能。本系統採取Web GIS理念,本局使用者透過現有之警政網路平臺,上網操作進行各項統計及圖層資料套疊分析。
本系統以Web Based多層次分散式(Distributed Multi-Tiers)架構來建置,並採用地理資訊伺服軟體為此系統之GIS開發核心;藉由地理空間資料庫引擎原件連結後端犯罪地理空間資料庫,存取關聯式資料庫(Relational 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簡稱RDBMS)中的各類GIS圖資,提供使用者進行犯罪資料及圖資整合套疊、圖資編輯、查詢、空間分析等功能。配合GIS的資料分析功能,整合犯罪資料、電子地圖、地籍圖、門牌資料,本局使用者可以用瀏覽器上網操作及查詢,以及分析案件發生的地理位置與相關資料,並繪製成各轄區之犯罪地圖。













圖5、 TNCP-GIS/MIS系統架構圖










表1. 台南縣警察局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功能
作業項目名稱
功能說明
一、資料轉換功能模組
1、須轉換之項目:
(1)刑案紀錄表—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
(2)機車竊盜--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3)治安人口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4)查贓典當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5)DNA資料—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
(6)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案。
(7)本轄ATM資料-本局自行清查建檔。
2、資料轉換期間及類別:自資料有建檔時起,刑
案紀錄表並涵蓋所有案類。
3、透過GPS經緯度轉換機制,再透夠過地址對位等方式,自動轉換標記於圖層中。
4、經電話連繫警政署,同意提供本局運用。
二、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功能
1、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2、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3、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4、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一)刑事案件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1、執行需求:
可針對刑案類別、案件名稱、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時段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及統計分析。
例如:可查詢新營分局轄區(或某鄉鎮、街道)0-6時住宅竊盜發生之案件數。
2、輸出產品:
根據上述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子系統操作查詢後,可輸出下列地理資訊圖表及統計報表:
(1) 治安斑點圖(單一刑事案件均視作為一
座標點,於電子地圖上呈現出來,針對時間、刑案類別、或區域即會呈現出有如斑點狀態之地理資訊地圖,謂之斑點圖)。以游標點選每一座標點,可顯示該案之基本內容。
(2) 治安密度圖:依照犯罪密度的高低,以深淺不
同顏色的分析圖方式呈現出來,謂之為密度圖
,顏色愈深代表發生機率愈高。(顯示圖旁須有圖例)
(3) 環框分析圖(針對刑案類別、發生時間、發生地
點、案件名稱…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並可以發生地、重點守望點及路檢點時段為中心點,設定環框區域,查詢區域內之刑案相關資料及評估勤務效益 。----併可產出雷達圖。
(4) 犯罪趨勢圖(針對某段區間內,某個區域(如新
營分局),不同的刑案類別發生數、歸納分析出犯罪發生的趨勢)。
(5)以上並可在分析圖表中產出圖表(含長條圖與
圓餅圖)、統計數據及詳細資料列表提供查詢者使用。
3、功能:可更細部了解各區間之各類刑案治安狀況,自動產出相關圖表,提供執行單位規畫勤務,除可彌補現行刑案紀錄表不足外,可更有效率的針對熱區實施預防犯罪及勤務部署。
(二)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性別、年齡、
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失贓證物、發生
場所等,了解特定刑案相關條件之發生件數,
進行統計分析。
2、輸出產品:
(1)異常分析:可透過某項案類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分析是否有犯罪異常狀況,進而研判異常原因及採取作為。
(2)週期分析:可針對臺南縣各行政區域、分局、派出所進行刑案分析。
(例如可用刑案類別及發生區間做為查詢條件
,來比對各地區發生同性質的刑案多寡)。可以年、季、月及時段分析。
(3)交叉選項分析:其也亦可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年齡、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等,了解特定刑案之發生件數,進行統計分析並研擬預防策略。
例如詐欺案件被害人年齡之分析,了解是否有特定年齡階層的人較易受騙。
(4)比較分析:可針對刑案類別做區間比較(本期名上期),案類、單位可複選,並自動換算增減數及比率。
3、功能:
可針對特定刑案,更細部分析包括被害者年齡
層、職業、時段、犯罪工具等,有效掌握犯罪
被害之人、時、地,了解案件發生趨勢,進而
實施預防犯罪。亦可層層剖析了解刑案發生的
高峰及分布狀況,進而研擬預防策略。例如藉
由2-2-(2)算出某案類何時段發生趨勢,再
由2-2-(1)了解發生件數,再透過2-1了解
該時段發生之案件分布,進行研擬勤務部署。

(三)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1)分布查詢:了解本轄治安顧慮人口之分布狀況,並可以全縣、行政區、分局轄區、派出所及街道輸出或選定環框區域輸出,並可產出詳細資料。
例如可以了解某鄉鎮、某街道之治安人口數目。
(2)分類查詢:可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類別,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3)特性查詢(含犯罪工具、犯罪方法、交通工具等):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特性,可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2、功能:
可更清楚了解治安顧慮人口的分布狀況,並以圖資顯示,彌補現況之不足;並可加以運用,進而作為預防及預測之方向。
(四)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1、鑑定法
鑑定出犯罪熱點、犯罪熱線、犯罪熱區、犯罪熱
時等『犯罪熱區』之資料。
2、篩選法
循『犯罪熱點、線、區、時』+「刑案紀錄表」
+「查贓典當系統」+「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DNA系統」+「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機組」
=可篩選出那些人是高危險分子。
3. 犯罪軌跡
(1) 以『人』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2) 以『物』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查贓系統』
(3) 以『車』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
(4) 以『案』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5)行為地和現住地距離之關連性分析預測: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人----查治安人口----比對監視器(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例如,本轄自97年9月,1男1女搶奪集團陸續於學甲、佳里、麻豆、善化、新化、歸仁、永康等分局持續作案12起,經分析其犯罪模式,歹徒多以1男1女(女騎車、男行搶)、騎乘失竊機車(車牌、車輛都於臺南市失竊)、選定白天時間、街道、婦女、金鍊、徒手行搶等手法犯案。藉由上述逐一分析其『犯罪軌跡』之動態資料,俾利清查
4、功能:
藉由上述層層分析,對可能犯罪嫌犯進行剖析及預測其可能逃逸路線,縮小偵查方向,減小人工作業及增加破案能量。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1、建置地緣剖繪概念說明
任何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都有犯罪現場;犯罪者與被害人在某種時空組合情況下遭逢,一系列時空點串連起來會形成特定形態,仔細分析將可找出犯罪者選擇被害對象之空間特性。而根據地緣關係的剖析方法,再結合前科資料、查贓典當、治安人口系統和地理資訊系統,除可優先清查特定區域內的可疑對象以縮小範圍外,也能進行喬裝、埋伏、誘捕和欄檢等攻勢勤務,以嚇阻連續犯再度犯案,圖6。
2、建置地緣剖繪設計邏輯
(1) 預測分析之案類:初期以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4項案類為主。
(2) 以案件犯罪者住居地與案件發生地之作案旅程為分析要素;運用地理資訊系統程式直接運算出直線距離。
(3) 作案旅程除依案類分項外,並依個之作案旅程及以鄉鎮市為範圍,分別算出其平均及個人作案路程,並建立資料庫。
(4) 再透過刑案紀錄表(簡稱A)、治安人口(簡稱B)、查贓典當(簡稱C)、DNA(簡稱D)及CCTV(簡稱E)等之連結,分析出AB、AC、AD、AD、AE、ABC、ABCDE之關連性,層層剖析,找出高危險犯案分子。
3、建置地緣剖繪預期效益
(1)鄉鎮市平均作案旅程資料庫: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方圓內可疑之涉案人------查治安人口、查贓典當、DNA----比對監視器(建立犯罪軌跡)----縮小偵查範圍。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2)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
如甲犯案旅程5.3KM、乙-8.2KM、丙-7.0KM。再如發生連續4件搶奪案,可劃定該4案之圓周找出其中心點,再透過地理資訊系統程式換算至各犯罪之距離,再循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分析最接近距離之犯罪者群組。預測高危險分子。
4、理論依據(英、美、加學者研究)
(1) 圓圈假設:通勤型、劫掠型。
(2) 作案路程:不同案類的犯罪者,具有不同的空間模式。
(3) 犯行偏角:犯罪者會有方向偏好,藉此,可大致了解作案空間方向偏好情形,更準確預測其居住地、下次作案時間及地點。

圖6、臺南縣警察局地緣剖繪架構圖

第二節 研究對象
臺南縣位於臺灣最大平原嘉南平原之中心,全縣面積2,016平方公里,耕地面積達9萬多公頃,全國排名第一,係屬於百萬農業大縣,但因幅員廣闊,在人口結構分布上極不平均,在治安方面,由各類刑案分析結果發現,同樣面臨刑案發生分布不均之情形;換言之,分析結果發現犯罪案件隨著區域的不同,每1萬人平均發生數亦不相同;數據顯示人口越密集的地區犯罪發生數亦隨之增加,亦即犯罪顯有朝向都市化集中之情形。由於,作者擔任台南縣警察局局長職務,肩負臺南縣警察局轄內10個分局之下,共有21個分駐所、93個派出所、957警勤區及118個刑事責任區,負責轄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故本研究將以「台南縣」之治安策略進行檢討分析。

第三節 研究方法
加害人
被害人
監控者
生長或藏匿環境
圖1-3 研究設計圖
加害人
被害人
監控者
生長或藏匿環境

主嫌邱和順


主嫌邱和順
圖1-3 研究設計圖一、文獻探討法(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文獻資料分為兩類,一為專門文獻(technical literature):如研究論文或期刊報告;一為非專門文獻(non-technical literature):如報章、雜誌或相關書籍資料。本研究為求資料真實性,並得以相互印證,蒐集上述兩類文獻,包括國內外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官方統計數據及網站資料等,加以整理分析,以為研究基礎。同時從所蒐集的資料中,整理出有關「問題導向警政策略」與「地理資訊系統」、「地緣剖繪」等名詞定義、概念與方法及相關文獻等,作為研究架構參考依據。
二、個案研究法(Case Study Method )
個案研究是一種對於各種重要個體,無論是個人、群體、社區、組織機構,運用觀察、蒐集、分析、解釋,以解決其情境中的難題,改善其適應的一種研究方法。換言之,即以有效完整之資料,對某一個體單位的特殊問題,探求其真相,診斷其導因,研究處遇的方法。另外,亦有學者認為個案研究是指所研究的是現時的現象,發生在真實的生活裡,且現象與情境(背景)往往無法清楚分割或界定。在進行實地研究之前,有個理論命題指引研究所要觀察的範圍,藉著各種資料蒐集及分析的方式,對有界限的系統,如個人、團體、事件、機構等作深入詳實的描述、詮釋與分析。
三、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 Method )
深度訪談係質性研究中蒐集資料的一種方法,係以不若量的研究所強調的驗證假設,找出因果關係並建立通則,希望在實際的場域中,發現一些事實真相,此方法是一種蒐集一群人或相關人之訊息或意見,由訪員面對面親自詢問受訪者問題之資料蒐集方法,此類訪談法又可區分為半結構式和非結構式的訪談。半結構式訪談係由研究者訂出訪談大綱,談話內容沒有嚴格限制,大多依據談話的進度,適時的追問和修正問題。

第四節 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限制
本研究僅選擇「台南縣」進行個案調查研究,無法適用全國其他縣市治安狀況,所以研究結果如需要推論其他縣市必需謹慎、小心。
二、研究時間限制
本研究為橫斷式研究,並未對研究對象進行長時間的觀察,建議未來有關治安策略研究,可以本研究的既有模式,加上時間變項的縱貫性研究,以長期時間的觀察,進一步暸解「以問題導向警政策略建置治安地理資訊系統」是否能夠發揮效益,俾未來能建構更完整偵查與預防策略的整合模式。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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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屏三縣市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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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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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施源欽,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局長
[1] 係由柯恩及費爾潠遜(Cohen and Felson)於1979年所提出,其認為犯罪之發生,必須在時空上三項因素相聚合,即具有能力及犯罪傾向者(Motivated Offender)、合適之標的物(Suitable Target)、足以遏止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在場(Absense of Capable Guardian Against Crime),蔡德輝、楊世隆,民90,犯罪學:162-163。
[2] 係由林曲(Lynch)於1987年所提出,其在探討日常生活被害理論,認為核心要素有暴露(Exposure)、抑制者(Guardianship)、對危險之認知(Perceived Dangerousness)、吸引性(Attractiveness) 四變項,蔡德輝、楊世隆,民90,犯罪學:163-164。
[3] From Robert Reiner, Policing a postmodern society, Modern Law Review, Vol. 55, no 6, 1992, pp 761-81。
[4] 「偵查科學」研究著重於科學性操作與數位資訊應用,而「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則偏重於經驗法則的歸納與偵查思維的推演。數位資訊應用於犯罪偵查的方式,可分為結合與運用兩種。結合係指數位資訊配合偵查技術,以強化偵查技術原有的效能,例如將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定位資訊,配合跟蹤技術,以提昇跟蹤效能。運用則為利用數位資訊,以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軟體偵探(Software Agent)、資料探勘(Data Mining)等方式,解讀資訊內涵,助益刑案偵查。
[5]刑案知識庫為一互動式資訊系統,只要員警掌握部分線索,如時間、地緣關係、犯罪手法等,系統就能即時分析過去發生過的數百萬件刑案資料,詳細列出相關案件、可疑人犯及其共犯結構,以能全盤掌握相關訊息,加速偵辦腳步,並提高破案率;目前該系統功能主要有六:一、「以人查案」、「以案追人」雙向交互查詢;二、刑案流程圖;三、全文檢索;四、共犯分析;五、偵查討論區;六、系統整合;於97年起並加入「人」、「案」、「車」整合連結服務,並將案件鑑識之物證資料庫納入建置與連結。
[6]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的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
[7] 「犯罪轉移」指犯罪人原在A地區犯案,之後由於A地區的人為或環境因素改變,使犯罪人不再至A地區犯案,而轉往B地區犯案的現象。
[8] 犯罪的研究面向通常在於「犯罪」、「犯罪人」、「被害人」三個方面,「空間環境」被環境犯罪學者認為是犯罪研究的第四面向。
[9]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警學叢刊,第37卷5期,第145-146頁。

2009年9月16日 星期三

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以台南縣為例
施源欽j
壹、概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動機
三、研究目的
四、名詞界定
貳、文獻回顧
一、 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二、 犯罪熱點之相關研究
三、 地緣剖繪之相關研究
四、 問題導向警政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五、 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六、 綜合評析
參、研究設計
一、研究架構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二、研究樣本與資料蒐集過程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工具
五、研究流程
六、樣本預檢與處理
壹、概論
一、研究背景
隨著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人權意識受到重視,警方開始發現,查訪民眾不再有問必答,而查訪所得情資,亦難斷真偽,警方無法確實了解轄區居民的狀況。而交通工具的發展,亦擴大民眾的活動區域,犯罪者跨縣(市)或結合境外犯罪的狀況,極為普遍。警方難以掌控「人」與「物」的動態,傳統偵查技術的兩大支柱,開始傾斜,無法發揮偵查實效。
偵查技術的受困,偵查人員開始倚重刑事鑑識技術。鑑識技術的發展,將傳統的現場勘查,經由現場分析過程,提昇至現場重建,以犯罪現場痕跡形態、物證的位置與實驗室物證鑑定的結果,詮釋並重建犯罪發生過程,證明犯罪,確具偵查實效。然而,愈來愈多的刑案,刑案現場不存在或僅有無效的現場,在無法採集物證的情況下,刑事鑑識終究難以偵破大多數的刑案,這是刑事鑑識無法取代刑事偵查的最大原因。
因此,近年來國內實務單位乃積極發展科技偵查技術,引進最新通訊、資訊之偵查設備,協助偵查人員迅速查知犯罪人的所在地點,並建構跨領域的系統資料庫,提供連結比對的資訊服務。另一方面,在學術領域上,透過國外研究的本土化實徵研究進展,以及自行研發輔助偵查技術的成功,這類「偵查科學」研究如同先前「鑑識科學」研究一樣,正快速發展之中,並與「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在方法、工具與架構上,呈現明顯的差異[1]
犯罪是人類社會的現象之一,將犯罪予以壓制更是世界上任何國家所一致追求的目標;然而,任何犯罪防治策略的實施,都須要有科學的基礎資料做分析,其中犯罪統計即是國家在制定犯罪防治策略中,最為重要的一項資料,如以警察所職司的犯罪壓制的治標工作而言,犯罪統計即扮演著至少以下的幾種角色:檢討以往警察偵防犯罪作為的優劣、反應警察之部分績效、推估未來犯罪情勢的發展、未來警力的需求等。是以犯罪統計的檢討改進,使得犯罪統計能夠趨於精確,即成為我國警方規劃壓制犯罪策略的最重要課題之一。
我國刑事警察局自民國88年起將刑事資訊系統全面走向開放式架構後,便不斷創新求變,將警察運用資訊的腳步不斷地向前邁進,並運用最新刑案資料探勘與偵查知識管理技術,完成「刑案知識庫」[2]。「刑案知識庫」的建構與發展,對國內抗制犯罪的工作上必能有所改善,然而如果進一步檢核「刑案知識庫」的實質功能即會發現,該系統發揮的功能主要在以建立與管理全國偵查資料庫,提供於刑事警察人員在個案偵查上必要的資訊;其中最重要的子系統為「刑案紀錄表資訊系統」;然而,系統資料內容並未實際切割或下放到縣(市)警察局、分局,甚或分駐派出所。所以,目前警察局、分局業務人員在實務運作上,仍以彙整下級單位業務人員的資訊為行動的依據,少數警局或分局針對某些特定專案,則自行委外再行建構資料庫,重複建檔工作造成資源的不當浪費與資料連結分享的困難。
再者,警察機關派出所為掌握轄區犯罪狀況及分析,常以人工標繪的治安斑點圖顯現,作為主管勤務規劃及提示勤務執行重點的參據,但這種做法在技術及分析上仍存有許多問題尚未克服,使治安斑點圖的功能形式的意義大過實質;在技術面上,使用的工具大都以轄境圖白板或紙張為描繪界面,逐筆人工標繪斑點,難以進行資料分群,找出相同時段或某案類的分佈狀況,依據實際的問題面向來觀測或比較該轄的犯罪現象;在分析面上,實務單位的治安斑點圖多源於上級單位的規定要求而建置,分析方法與內容未能統一,且多以經驗為基礎來執行,欠缺知識或理論背景基礎,分析的結果難以發揮壓制犯罪的實效。
近年來警察機關為了宣導民眾犯罪預防的警覺性,並實質改善其居家安全,採用「環境設計犯罪預防」的理論;為了發展「治安風水師」制度;為了降低民眾「犯罪恐懼感」,推行提高「見警率」的治安策略;為了達成「犯罪零成長」,建立「治安紅綠燈」的內部評比;為了淨化治安斷絕犯罪源頭,推行「清源專案」;這些全國性的治安對策,一時之間,對員警在執法面向上產生造成重大的影響,雖然帶給社會大眾新的觀感,然而仍然難以持續性就基本面解決日益複雜的治安問題。
反觀1994年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的Compstat (Computerized Statistics) 方案,是在當時市長Rudolph Giuliani的支持和警察局長William Bratton的領導下,利用電腦統計分析犯罪及警察績效資料,定期召開檢討會議、厲行績效課責和尋求策略的系統性措施,使紐約市的犯罪率大幅下降,從西元1900年到2006年間發生的犯罪件數比較,謀殺案減少73.6%;強暴案減少52.1%;搶奪案減少76.5%;侵入住宅竊盜案減少81.2%。市長Rudolph Giuliani於1997年競選連任時,並以「Compstat:NYPD」 (電腦化治安會議:紐約市警察局)為主軸的競選廣告宣揚其治安政績。
隨著資訊科技的不斷進步,在犯罪偵防上可用的資訊工具日益充足,過程中對資訊工具的仰賴也日益顯著;其中「資料探勘」(Data Mining)概念與分析技術即是將偵防過程所需相關資料,進行蒐集、排整、過濾、篩選、編碼、連結、比對等系統化的處理,讓複雜的人、事、時、地、物等資訊予以整合,或予分類連結,或重新抽絲撥繭,以協助偵查人員案情研判的進行,達到縮小清查範圍、確認嫌犯犯行、尋找其他共犯之目的。
1972 年,美國聯邦調查局成立行為科學組(Behavioral Science Unit, BSU),致力於發展犯罪剖繪技術,其乃結合現場物證、犯罪型態及被害人背景特性等三方面訊息以加強行為跡證分析,盼能協助縮小偵查範圍、過濾嫌犯名單及提供偵訊策略,並將此技術應用於連續重大犯罪的偵查與預測上,例如謀殺、縱火與性侵害等案件,以提供警方另一種犯罪偵查的思維方向,特別是對於用盡傳統偵查方法仍無法突破的案件,犯罪剖繪以罪犯的角度分析研判歹徒的身份、背景、動機等資訊,無異又多了一條有價值的線索;目前除了美國以外,在澳洲、
英國、加拿大、荷蘭亦成立類似單位,以發展符合該國國情的犯罪剖繪技術;這個概念後來延伸出「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技術,地緣剖繪是一種使用相關連續犯罪的地點,決定嫌犯最有可能的居住區域的調查方法學;它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環境犯罪學(任何犯罪要發生,必須犯罪者和被害者在時有交錯)和日常活動理論(有動機的犯罪者遭遇適合的被害人,二者都在從事日常活動);犯罪就像日常生活中上下班或前往購物等活動相似,嫌犯只會活動在自己認為最熟悉且最安全的區域,而被害人也是,故其所移動的路線是具有規則性、可作預測的,而當這兩塊區域重疊時,在適當的機會下,就會發生犯罪行為;因此,本研究期望以地緣剖繪的分析技術,透過嫌犯的連續犯罪行為中,每一次選擇的犯罪相關地點資訊,再佐以地理資訊系統作為輔助,藉由實證研究的分析結論,歸納出歹徒最有可能的住居所範圍,以及研判下次可能選擇的犯案地點與目標特徵,作為犯罪偵查時縮小嫌犯身份清查範圍以確定、逮捕嫌犯,或犯罪預防之勤務部署之用,以提高住宅竊盜犯罪之破獲率,並降低民眾受害之機會。

二、研究動機
犯罪現象係時空因素下產物,分含相異之時間、空間屬性要素,其分佈亦因各項條件加乘影響而有所不同,尤其易受到空間相依性與空間異質性之強烈影響,並與區域發展過程及區域特性有密切關係,所以犯罪問題研究中實無法忽略空間因素之影響;另由於犯罪空間分析聚焦於真實世界中之時間、空間與相關現象之關係,故引用傳統地理學常運用之區位、距離、方向、關係等空間基本概念,綜合犯罪學之相關理論、研究方法,並運用GIS技術與犯罪製圖針對於犯罪空間現象進行研究,藉由不同圖層資料(如人口、學校、車站、商店、窳漏區等)之疊合,以視覺化效果呈現犯罪之時、空分布、犯罪熱區之擴散、轉移等趨勢及其周邊之區位事實、治安狀況分佈等資料,使犯罪防治與公共安全決策者得以於第一時間做出立即之決策;此外,經由科學化與專業之統計、分析、比對、勤務規劃及犯罪預防資源配置等作為,能更有效率的從事犯罪偵查、打擊與預防工作,甚至可進一步了解、分析犯罪發展或追蹤犯罪活動;彌補傳統犯罪研究不足、解釋傳統犯罪研究中所無法解釋之問題並有效提升警政工作之效能(劉擇昌,2008)。
近年來台灣地區街頭強盜搶奪犯罪日益猖獗,使民眾聞搶色變,由其婦女單獨行走或騎車於街頭,存在嚴重的被害恐懼感,長期下來,使人民對政府的施政失去信心,亦使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良好形象備受質疑;因此,是否能夠發展新的偵查技術或建構區域性的連續性犯罪資料庫(如連續性住宅竊案、搶奪、強盜案),以協助實務單位偵破住宅竊案與街頭連續搶奪案,是本研究動機之一。
其次,隨著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電子地圖軟體已成為標繪地點位置與測量點與點間實際距離的有效工具,而國外近年來電腦化地緣剖繪偵查技術在學理上與方法上已漸趨穩定與成熟;因此,是否能夠借助電子地圖工具與程式開發的方式,將犯罪相關的地理位置進行標繪、測量,以實際的官方資料進行地緣剖析,開展犯罪空間分析與預測的技術,是本研究動機之二。
三、研究目的
自從1995年個人電腦革命以後,資訊的傳遞已由單向轉為多元,可隨著網際網路進行旅行;在今日,地圖的功能已不再僅是指引方向的工具,將人、事、時、地、物的資訊放入資料庫並與地理資訊系統整合應用的時代已經來臨,有人稱此為「後現代主義的地圖革命」;然而,警察犯罪偵防策略未來發展方向與重點如下:
(一) 針對目前社會上特殊犯罪類型,系統化建構完整的犯罪資料庫,用以研析各類犯罪模式及犯案手法,並尋求最佳的偵查對策。
(二) 深化特殊重大刑案偵查管理的探討,且強化研究偵查原理及偵查科技。
(三) 研發人力、知識、裝備、偵查思維之間的轉化,提升刑事業務與偵查勤務的統合規劃,以促動犯罪偵防機制。

四、名詞界定
(一)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乃利用電腦處理與地圖、空間相關資料之系統。該系統於處理資料過程中多藉由電腦整合研究議題之空間資料(spatial data)、屬性資料(attribute data)與時間資料(temporal data),形成疊合 (overlapping)圖層,正確展示研究資料在時間、空間上之分布、變化態樣及其相互間關係,或與相關資訊相互連結後建立完整資料庫。GIS並具有視覺化圖形展示、空間資料建置、編輯、管理與空間統計分析等功能,適用於輔助與地圖、空間相關資訊之展示、查詢與分析;此外,部分GIS套裝軟體亦針對普查、人口統計或其他類型資料進行。

(二)問題導向警政(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
問題導向警政策略(Problem-Oriented Policing Strategy)的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認為改變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非僅只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或藉由巡邏來預防犯罪。渠認為員警可借助SARA模式採取問題分析、解決的方法:
1. 檢視問題(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日常處理事件的方法。
2. 分析問題(Analysis):針對問題詳細分析。
3. 回應問題(Response):執行干預,讓問題減少發生。
4. 評估成效(Assessment):重複評估干預的影響。
(三)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
地緣剖繪以環境犯罪學理論及其相關研究為基礎的偵查新技術,它是在犯罪分析過程中,設法取得犯罪者可能空間行為(Spatial Behavior)或犯罪相關位置的地理環境脈絡,主要針對一系列的案發地點詳加剖析,以推測歹徒的可能住處,甚至預估再度犯案的時段及位置。它嘗試重建犯罪加害者與被害人在犯罪前後行走的旅程,當歹徒的活動空間裡發現有合適的被害對象經過時,這些地方往往就是犯罪最易發生的位置。此一新偵查輔助技術的相關研究議題,包含:距離遞減、动略型或通勤型、圓圈假設、緩衝區、犯行偏角、平均作案路程、空間行為差異情形等(林燦章、廖有祿,2006)。










貳、文獻回顧
一、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
在實務工作上,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是一體二面,是刑事警察工作的主軸;在學術研究上,犯罪預防也是犯罪學的重要領域,與犯罪處遇研究同等重要。犯罪預防著重在犯罪發生之前,觀念就像醫療衛生一樣,預防重於治療。理論上,犯罪可以預防,也必須預防,但是卻不可能消失,犯罪是一種人類文化產物,除了犯罪者本身具有一定外在特徵與內在動機外,犯罪的發生與社會文化、人際互動甚至環境設計均有重要關連;為了深入瞭解影響犯罪的因素並提供解決方案,國內外學者陸續提出犯罪學的相關理論,以不同面向來觀察犯罪現象,提供給接續的犯罪學研究者重要概念,並對實務工作者從事犯罪偵防有莫大的助益。以下謹整理犯罪學相關理論,並簡單敘述其主張:
(一)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1979年Cohen和Felson共同提出,本理論以「元素」及「場域」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及被害的現象,主張犯罪事件要發生必須有三種要素在時空的聚合:有動機及能力的犯罪者,合適的犯罪標的物及抑制犯罪發生者的不在場。
(二) 犯罪型態理論(Crime Pattern Theory):亦稱「犯罪蒐尋理論」(Crime Search Theory),是環境犯罪學的核心成分主要是探討人和事物如何在一個社區中的時空移動而發生犯罪它研究犯罪的空間型態或社區內犯罪型態的分佈,主要核心觀念有三:中心點(nodes)、路徑(paths)及邊緣(edges);每一個犯罪嫌疑犯會在個人活動的中心範疇(如:家、學校、工作場所或娛樂區)以及活動路徑(paths),尋找合適的犯罪對象;而一個人被害亦與他(她)每日活動所採取的路徑及行程有關。
(三)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緣自於1968年經濟學者Becker認為犯罪的決定機制與購買汽車電視機或上大學等的決定機制是相同的這種過程稱之為「期望利益模式」;人們傾向選擇對己最有利最能滿足自己需求的行為,這種決定是一種個人主觀的理性選擇結果,對於犯罪事件亦然,犯罪者是在思考後才行動,這種思考有可能僅是短暫的,或僅考慮當時的利益與風險,是一種有限度的理性選擇,是犯罪者以自己的觀點來看世界。
(四) 新機會犯罪理論(New Opportunity):1998年Felson和Clarke共同發表,他們認為大部分犯罪學理論偏重於個人特徵而忽略了個人與外在環境或場景的互動結果,這樣的情況對犯罪原因的認識產生了比較不平衡的結果。經由探討環境如何影響人類行為,使其缺少外在環境機會,犯罪就難以發生。新機會犯罪理論是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的整合,因為這三種理論均隱含有「機會」的概念或以機會的變化來解釋犯罪型態及數量的變化,包含了合適標的物的變化、方法或工具的變化及情境的變化等。用於犯罪預防上,觀察的面向將更多元、周詳完整。
(五) 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Clarke & Eck, 2003,核心概念即為「犯罪鐵三角」,此三角之內環部分包括POV三要素:P(place),場所;O(offender),犯罪人;V(victim),被害人或犯罪標的(target,意指了無生趣的物體(inanimate object),例如財物、汽機車、建物等);此三項因素聚合之後,犯罪(或被害)事件隨即發生。易言之,犯罪僅發生在特定之情況下:犯罪人與被害人在特定處所當下巧遇,犯罪事件隨即發生。此一鐵三角之外環部分則代表足以對內環三要素提供控制能力者的特定型態,據此理論,對此三要素不足以提供有效之控制時,犯罪機會從而發生。其中「監控者」(guardians)係指足以保護被害人(或標的)之人而言,諸如:被害人本身、財物所有人、鄰居、保全警衛等均屬之;「管理者」(managers)則為對該場所應負管理責任之人,例如:旅館或商家從業人員、大廈建物管理人員等;最後的「操控者」(handlers)指的是那些有權對犯罪人行為控制或提供行為表率之人,例如:犯罪人之父母、假釋官員、觀護人等。從犯罪鐵三角觀點以論,犯罪並非無緣無故而發生,其來必有自也;亦即必須具有:犯罪動機之人、易於被害之人,以及缺乏足以監控、操控之場所等三個條件下,犯罪才會發生。
另一方面,犯罪學研究中,有些犯罪學者認為我們不僅可將全部人口劃分成犯罪者與非犯罪者而且我們可將犯罪人口劃分成僅有一次的犯罪者(或偶發性犯罪者)與慢性犯罪者。所謂慢性犯罪者是一小群的犯罪者但卻犯了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為。1970年間,美國賓州大學教授渥夫幹(Wolfgang, Marvin E,)等學者利用官方資料追蹤調查9945位1945年在費城出生的小孩,一直到1963年他們長大18歲為止;在他們的同生群資料裡偏差行為青少年(3,475位)中之54%(1,862位)為再犯(Repeated Offenders),其餘46%(1,613位)為一次的偶發犯(One-Time Offender)。然而,再犯可以再劃分成非慢性累犯及慢性累犯。前者約有1,235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2次或2次以上,但卻少於5次。後者共有627位偏差行為青少年,曾被逮補5次或5次以上,佔全部樣本(9,945位)之6%及偏差青少年(3,475位)之18%。這些所謂6%的慢性犯罪者卻總共犯了5305的罪行,佔樣本全部犯罪行為的51.9%。而其所犯的嚴重性行為更令人吃驚。在全部樣本中他們的殺人犯罪數佔71%,強制性交犯罪數佔73%,強盜搶奪犯罪數佔82%,傷害犯罪數佔69%。
1980年代,在美國有影響力的國家科學協會報導有關「犯罪生涯」及「職業犯罪者」。犯罪生涯的範典提供了一些新的知識及有關的研究議題,諸如犯罪的普遍性、犯罪者犯罪頻率、以及犯罪的開始、犯罪的持續、犯罪遞增或遞減以及停止犯罪等等。它說明了極小部分的人卻犯了極大部分的罪,並且有長的犯罪生涯。而這樣的研究派典也促成了1990年代以後,犯罪學家運用人類發展的概念至有關犯罪生涯的發展犯罪學研究的成長。
二、犯罪熱點之相關研究
在美國波士頓地區的熱點分析研究中發現,在波士頓犯罪熱區中,其到案的多數毒品犯與竊盜犯來自於不同的地區,該研究中以自行研發的ORPS系統,處理整體性犯罪地與犯罪人居住地的各種分析,從中瞭解各類犯罪與不同期間犯罪的犯罪人居住地與「犯罪旅程」的相關,並以犯罪人居住地熱區進行各種社區警政的改革建議,另一方面該系統亦著手於預測犯罪人「犯罪轉移」[3]的問題研究。
國內過去對於犯罪熱點的研究文獻具代表性者有二,一為「警政犯罪基圖在社區犯罪預防之探討」、二為「犯罪熱點的實證分析-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的分析與運用」;前文主要在於解說社區犯罪生態的基本概念、探討社區警政推動過程中犯罪基圖的角色定位及其所能發揮的功效,最後並提列五點結論與建議:(1)加強社區治安狀況的科學研究與評估(2)建立社區犯罪基圖(3)建立社區網路派出所(4)加強犯罪預防宣導(5)加強警民守望相助。後文主要在於以實證法探究犯罪的集中性,文中蒐集台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88-89年間一年的110報案紀錄資料共109,351筆,利用Block熱點分析法將原始資料歸屬到台北縣的2,265個警勤區之中,求算出各警勤區一年受理案件的件數差異,最後的實證結果發現,4.33%的警勤區平均大約可解釋30%的刑案發生量,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相當明顯,警察若能規劃出在犯罪(治安事件)集中地區適當的預防作為,那麼將犯罪防制資源(如警力數)擺在這些特定地區,應是一種經濟且有效的做法。
最近的研究有二,一為「犯罪熱點自動化分析技術之研究-以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為例」、二為「毒品犯罪地點與嫌犯戶籍地點間關係之初探」;前文將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92年9月起1年內該轄所發生或破獲並已填報刑案紀錄表的全般刑案共246筆作為研究樣本;實證結果發現,50.47%的搶竊案件均密集集中於13.99%的地區(大都位於屏東市逢甲商圈地帶)、且75.70%的搶竊案件亦分佈集中於36.36%的地區,顯示犯罪發生地點的集中趨勢非常明顯,已形成犯罪熱區(crime hot area)的現象。後文以台北市中山區93年10月16日起2個月內發生與破獲的毒品案68案、89名毒品嫌犯資料為樣本,結果發現大部分的毒品犯戶籍地設於台北縣、市地區,惟約近13%的嫌犯戶籍設於距離案發地點30公里以上的地區,如將距離測量值以3公里為一單位分組統計,發現整體嫌犯的「犯罪旅程」呈現距離遞減現象,其中0-3公里佔25.8%為最多;再者將「犯罪旅程」距離累計分析發現,以台北市中山區的毒品犯罪地點偵查犯罪人戶籍範圍時,必須向外9公里才能涵蓋一半的嫌犯,向外21公里才能涵蓋80%的嫌犯,這也突顯出現行警察機關以警勤區對「治安顧慮人口」進行管理查察,可能出現很大的盲點,亦即這些設籍在遠離台北市中山區的嫌犯,其管轄勤區的員警是難以查知他們在台北市的犯罪活動的。

三、地緣剖繪之相關研究
空間是影響犯罪的第四面向[4],近年來隨著資訊科學與地理資訊系統的快速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犯罪學者投入「空間與犯罪」的相關研究。如果將現代人一生的活動切割為空間移動的區塊,其結果不外落在以個人為中心的家居、學校、工作、休閒、親友網絡等空間區塊中,而個人在空間區塊中移動的順序、路徑與頻率,構成了每個人獨樹一格的空間紋路。犯罪人在犯罪行為旅程之中所留下的空間紋路,提供給偵查人員許多重要的偵查訊息,能發揮縮小清查範圍、強化證據蒐集、修正偵查策略的功能。犯罪人在犯罪過程的空間行為乃是犯罪人本身與環境交互作用後的產物,犯案地點的選定可能牽涉犯罪人複雜的內心決意過程;「空間與犯罪」相關研究在近來遂整合了犯罪學、偵查學、地理學、資訊科學的必要知識與技術,成為一種全新的整合科學,相關的名稱如「犯罪區位學」、「環境犯罪學」、「犯罪地理學」、「地緣剖繪」等,均為此新興學科專用名詞的代表。
環境犯罪學的研究發現,犯罪是犯罪者和周遭環境互動的產物;犯罪者通常會在其熟悉的舒適區域(Comfort Area)裡作案,但隨著距離居住地(Home Base)愈遠,犯罪者內在地圖(Mental Map)裡所累積的資訊自然減少,覺得生疏與不安的程度因而升高,犯罪活動地點的分佈即隨著遠離犯罪人居住地而遞減,此即所謂的「距離遞減」(Distance Decay)效應[5]
陳仁智(2005)針對連續街頭搶奪犯罪,以1999-2003年高高屏地區三縣市地區內,共犯下五件以上的街頭強盜搶奪案件,並已由警察機關填報破獲在案,共325名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的3276個案件資料,透過刑事局刑案知識庫前科查詢系統、全國戶政資料查詢系統、全國電子地圖查詢系統等,取得嫌犯的前科、戶籍、犯罪地點的經緯座標值等資訊,以自行開發的程式,計算空間距離及角度測量數據進行分析。結果發現:
1、再犯案旅程方面,平均犯案距離為5.37公里,且犯案距離明顯呈現「距離遞減」效應,自0公里急遽上升,1-3公里次數為最高,自3公里以後即隨距離的增加而遞減,可見強盜搶奪犯罪具有明顯的地緣特性。
2、研究也發現,連續強盜搶奪案集中在都會地區,這些地區犯罪人口率、和人口密度均高於其他區域甚多,可說是強盜搶奪犯罪的「高危險地帶」。
3、犯案旅程與各變項間之相關分析發現:犯罪者住高雄市、年齡在18歲以下、職業為學生、教育程度國中小、無前科、徒步犯案者犯罪旅程較短;但年齡較大、有毒品前科、使用動力交通工具者,犯罪旅程較長。

國外學者Woodhams(2007)運用案件連結(case linkage)技術來精進地緣剖繪,並讓地緣剖繪可以具體應用犯罪偵防上,有關案件連結概念、實施步驟、理論假設、評估方式、應用限制,介紹如後:
如果一位員警正在調查一起強暴案件,且強暴犯另犯下其他性侵害案件,我們如果把所有犯罪者犯下的案件全部做調查分析,會對於案件偵辦過程有相當幫助,其原因如下:首先,這可以讓員警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結合調查結果找出癥結點所在,而非單純調查案件卻找不到交集點,造成事倍功半。對於連續犯罪者所犯下的每起案件所遺留的證據作整合,可以讓我們更快速的瞭解嫌犯及案情。
如果被害人可以知道攻擊他們的人的身分的話,加上確定各個案件係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就可以更明確的抓到嫌犯。然而,如果被害人並不認識攻擊他們的人,則無法明確地鑑別嫌犯身分。物理跡證,例如DNA,可以用來把同一未知的犯罪者的犯行做連結,但如果在許多犯罪案件中,找不到物理跡證來鑑別犯罪者,在這種情況下,案件連結就相當的有用。
案件連結是一種過程,目的在於確認一些案件是由相同的犯罪者所犯下的,利用其犯罪手法相似處來辨別,這種相似的案件我們稱之為「連續犯」,換言之,案件之所以會連結在一起,係因為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法類似,因此很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犯下所有的案件,如果證據顯示同一個犯罪者連續犯下許多案件,這不僅有助於瞭解其犯案動機,也能在合法的程序中找到相似的證據。
案件連結係利用犯罪分析或是由警察單位來運作,我們通常稱之為「相對的案件分析」(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或是「連結分析」(linkage analysis),也被描述為一種行為模式的分析,最常用來分析犯罪案件,例如陌生人性侵害和謀殺案件,而在本章節最後將提到,這種分析也可以針對破門竊盜和搶奪案件來進行。
以往的作者認為犯罪連結是一種犯罪者剖繪(offender profiling),這二種方式有一些共通點,舉例而言,這二者都經常使用在未知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當中,犯罪者剖繪和案件連結都假設犯罪者在其所犯下的案件當中,其犯罪過程的手法都是相同的,這種假設稱之為「犯罪者行為一致性假說(the offender consistency hypothesis)」,然而,雖然這二種方式都具有共通之處,但重點是在其相異之處。剖繪是從犯罪者犯罪行為中去預測其人格特質,因此,這種方式必須在犯罪者的犯罪手法與其人格特質之間具有特定關係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具有相似犯罪手法的犯罪者應該會有相似的人格特質,這個假設稱之為「相似假設(homology assumption)」,案件連結則非作如此假設。

案件連結之步驟
在二種不同的情形下,犯罪分析會試圖去連結犯罪案件,犯罪分析可以預先在犯罪資料當中找尋案件的相關性;或者,他們可以從事於調查其他同一犯罪者所犯下的案件(這時可能已得知犯罪者的身分)。基於考量犯罪分析,犯罪案件連結的過程會有些微的變化,其步驟相同如下,如圖1所說明。








依據研究目的蒐集相關資料
建構研究主題行為要素
蒐集犯罪手法相似之個案
建構犯罪手法相似潛在罪犯之行為要素
相似度與差異度之權重值
正式檢警案件連結分析報告
確認相似與不相似之行為













圖1:案件連結的程序

首先,犯罪分析必須對照所有關於犯罪案件的相關資訊,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是最原始且最主要的資訊,但如果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被殺害,這項資訊將無法得知。
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會有二種形式,第一種是被害人的陳述,這是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的案件說明,由受理員警詳實記載。或者,犯罪分析會藉由被害人和員警面談的文字紀錄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會請被害人不要過於拘束,回想案發當時的情形,再詢問一些問題癥結點。因此面談的文字紀錄並非依時間前後排列而記載,而比較像是具有重覆性的案件說明。除了被害人對於案件的說明之外,犯罪分析會參考其他的記錄,例如嫌犯對於案件的陳述和醫學檢測報告,或是親自到犯罪現場勘查。在謀殺案件中,犯罪分析會參考一些資料,例如犯罪現場的照片或草圖素描、驗屍報告和毒物檢測報告。
在參考所有的相關資訊後,犯罪分析必須對於犯罪者的行為模式整理出一張清單,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是自發性的,而其他行為可能是因為被害人或目擊者的反應所產生的。在某些情況下,犯罪分析會把嫌犯的行為區分為「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或「儀式行為(ritualistic behavior)」。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手法」用來形容犯罪者在犯案過程中必然做出的行為,而「儀式行為」則是非必要且是為了使犯罪更加完美的行為。學者Alison對於「犯罪手法」解釋為一種對於整起案件「具有重要作用性」的行為,她所謂「署名行為(signature behavior)」僅具有「心理上的作用」,對於犯罪案件並無太多幫助,這相似於Hazelwood和Warren提到的「儀式行為」。
首先,心理作用成分居高的行為並不太可能和整起案件毫無關聯,在某種情況下,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影響是否作出某種行為的決定,而在一起犯罪案件中,心理層面的意義會基於許多因素而改變犯罪者,舉例而言,Davies敘述一位連續強暴犯,他對待受害者的行為會隨著他對於受害者身分的看法而有所不同,這名罪犯對待一位中產階級的年輕女性較為尊重,但卻對其他被害人則使用肢體上和言語上的傷害,這些被害人大多為老人和窮人。
其次,如同Hazelwood、Warren和Alison所說,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成「犯罪手法」、「儀式行為(或署名行為)」的依據在於分析一個行為的心理意義的主觀決定,這二派學者都認為這有相當的困難,舉例而言,Hazelwood和Warren認為在一起性侵害案件中,被害者的年齡和性別是屬於「犯罪手法」,但這可能只是基於犯罪者的性幻想。Hazelwood和Warren也認為一個行為可能同時會具有「犯罪手法」和「儀式行為」二種特性,因此要把犯罪者的行為分類有相當的困難性,且對於整個案件連結的過程而言,並不具有必要性。
一旦把犯罪者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做出一張列表,分析者的下一個任務就是去找出有相類似犯罪行為的案件,當確定出現有相類似的犯罪案件,分析者必須再次蒐集關於犯罪者行為的相關資訊,並且針對每起案件中的犯罪行為都製作列表清單,藉此來找出各案件間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處,同時也必須考量到行為發生的原因為何,因為這會改變其犯罪行為的相似與相異。一個犯罪行為可能是因為受到環境的影響而有所不同,例如被害人的行為或第三者的干擾。舉例來說,一個強暴犯所使用的肢體暴力會因為被害人的反抗程度而有所不同,分析者在這個案件中,必須考量到暴力產生的原因為何。
在確認犯罪案件之間的相似與相異處之後,在連結過程中有一個相當重要的步驟就是去考慮犯罪行為的機率(base rate),二起案件可能會有相似的犯罪行為出現,但如果這種行為經常出現在特定的犯罪案件中(例如強暴案件和搶奪案件),那這二起案件就不太可能是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為。在某些地方,他們對於犯罪行為所建立的資料庫,可以幫助他們區分其行為之相似與相異處,而在其他地方,分析者只能仰賴其對於犯罪類型的專門知識或分析團隊的經驗來分析。Hazelwood和Warren提到一個犯罪者的「署名行為」或是「行為的獨特組合」(unique combination of behaviors),雖然在文獻中有不同的專門用語,但共同點在於這個犯罪過程中,不僅有著相同的行為,同時也考量到其行為的罕見性。
犯罪分析者必須考量犯罪案件間的行為是否相似或相異,以及行為的機率(base rates),來決定這些案件是否由同一個犯罪者所犯下的,一個犯罪分析者並不會期待行為之間會有完美的一致性,分析者藉由自己的看法來評斷行為是否具有相似性,進而認定是否為同一個犯罪者所為。Bennell和Canter認為為了設定犯罪連結的準則,所需要的財力及人力有時會太少或太多,這會因為分析者為了調查目的或是合法程序的看法不同而改變,因此Bennell和Canter請求專家學者開始研究這項主題,實務上的建議在這個階段比較不可行,除非完成更多的相關研究。然而讀者可以藉由Bennell和Canter、Bennell和Jones,以及Alison的文章來獲取更多的資訊。
過程當中的最後一個步驟在於分析者將報告提供給顧客,顧客種類包含警察、其他地區的犯罪分析者和檢察官,除了提供書面報告,也可要求分析者為他們的顧客提供口頭報告。
案件連結需要犯罪分析者彙整大量的資訊來進行,這會給予分析者相當大的負擔,部分警察組織都知道其困難性,也開始著手建立相關資料庫,讓分析者可以去找尋相似案件,如果沒有這種資料庫所提供的資料來源,分析者只能仰賴自身的記憶。資料庫不僅可以作為尋找案件使用,也可以電腦化作為實際比較犯罪行為間相似程度的評估,犯罪分析者可以優先處理具有高度相似性的犯罪案件供未來分析。第一位作者跟英國警方合作,研發這套系統來連結搶奪案件,但類似這種自動化技術在現今仍未能考量到全部的因素,所以案件連結的程序並不能全面以自動化的方式去評估。
利用科技來研發可以增加連結程序的正確性和效率,然而,大量資料庫的建立和維持需要相當多的投資,每起案件的資訊都必須輸入到資料庫當中建檔,同時也必須要求品質及資料的正確性,這些程序都需要相當多的時間來完成,因此問題在於要付出多少時間來蒐集資料,或是只針對一小部分犯罪者的行為來做分析,這部分的研究稱為「案件連結評估」(Evaluating Case Linkage),這可能可以適用在未來的研究。
案件連結理論
運用案件連結於提供諮詢、指導警方調查方向以及潛在性的把它當作法定起訴程序中類似的事實證據,這需要有堅固的理論基礎。這個連結犯罪的過程有二個關鍵的假設。第一個假設是,犯罪者在犯罪的歷程中所使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在心理學,假設在不同環境下表現出一致的行為稱作跨情境的一致性(cross-situational consistency)。然而,案件連結著重在個體犯罪行為在犯罪模式上的相似性(例如搶盜或性犯罪)。這是一種特殊類型的跨情境一致性,稱為犯罪者的一致性假設。
第二個假設是,不同犯罪者的犯罪方式有許多變化。連結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有可能的,犯罪者通常有相同但獨特的犯罪行為。如果犯罪者們都以一致的方式犯罪,在相同的犯罪上,就無法區分犯罪者。因此,對案件連結而言,犯罪者必須有穩定但獨特的行為模式。在歐美和加拿大,這二個假設是否有效一直是法律心理學家研究的重點,這項研究將在下一節討論。
評估案件連結
大部分研究犯罪者是否有一致的犯罪行為,通常以連續犯罪為焦點,如性犯罪和謀殺。然而,也有針對縱火,商業和住宅區夜間竊盜和商業強盜等。雖然這些研究採用了不同的統計方法,它們均在相當程度上指出犯罪者有一致性的犯罪行為。
分析師通常認為個體間的犯罪行為有相似性。然而,有些研究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架構面(thematic level)上連結犯罪。例如,在Salfati和Bateman的研究報告,以主要工具和表現手法來描述殺人類型。雖然有某種程度的一致性,但是在現實世界中,這種二分法在犯罪情報或起訴的目的中,是沒有足夠的辨別力。
有些犯罪一致性的研究更進一步地同時評估案例連結的二個假設。他們研究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是否可以與不同犯罪者所犯的相同犯罪區別。其他的研究則確認出每種犯罪最多的10種犯罪類型。然後,他們評估這些選項中是否有相同犯罪者的犯罪。渠等的研究證實犯罪連結是有可能的,也支持行為一致性和跨犯罪行為變化等二個假設。然而,研究結果還指出,案件連結的過程是不完美的,連結的準確性似乎隨著不同犯罪類型而變化。這些方法上的變化使得研究人員難以在研究中比較;不過,Santtila等人用同樣的方法成功比較縱火和性犯罪。Santlila等人發現在10個最類似的縱火案中,僅有50%的縱火案有案件連結。Santtila等人發現在性犯罪中有最多的案件連結,約有60 %。

其他還有Bennell和Canter、 Bennell和Jones、Woodhams和Toye的研究都用類似的方法。預測準確度的量度通稱為AUCs,AUC在0.5至1.0間表示可以充分地區別。在Bennell和Canter以及Bennell和Jones在研究夜間竊盜中,AUCs介於0.63至0.81和0.52至0.94間。在 Woodhams和Toye研究商業強盜中,AUCs從0.70至0.95。
這些研究所表現出的變化可能是由於方法上的差異,或者反映某些犯罪類型的案件連結經得起考驗。雖然尚未經過調查,但是在某些犯罪類型,一致性在實際上可能更低。針對準確性的範圍,Bennell和他的同事Woodhams和Toye反映出在案件連結上使用不同的行為作為預測因子。這些研究提供了初步的證據,犯罪者在夜間竊盜或搶劫上表現出較其他犯罪更大的一致性。同時也觀察到更大的一致性是犯罪者不受環境因素影響。例如,在財產犯罪中,搶劫案或破門竊盜案是高度依賴情境,不論犯罪者對於標的的選擇有更大的控制權以及如何控制任何證人。
如果犯罪者較他人表現出更大的一致與獨特性,這種發現對於犯罪資料庫的資訊收集將會有更多的意涵。這對於案件連結的指標將更有效度與信度。這些調查結果還指出,在犯罪者間考量相似性時,犯罪分析者應當將注意力放在這些行為上。這項研究尚無法實際操作或清楚驗證,但是在未來是有可能的。
大部分案件連結研究以測試基本假設與評估是否有可能在個體相似性的基礎上進行連結。至今,只有一個研究似乎已經確認如何實際操作案件連結,該方法試圖連結汽車犯罪,區分為有經驗的汽車犯罪調查員、其他犯罪類型的調查員、沒有經驗的調查員、非專業人員等4組,以10件已解決的汽車犯罪案件進行比較。參與者的準確性已被評估,但是過程中,他們仍被要求清楚說明案件連結中與之後他們所使用的方法。正如預期,經驗增加連結的準確性。汽車犯罪的正確連結通常與車輛類型選擇、犯罪時間和犯罪地點等變項相關,而車內被竊財物則是不良的預測因子。看來,犯罪行為與準確的連結是基於犯罪者的控制,而不良的預測因子,如被竊財物,則受情境控制。這些調查結果反映在案件連結的統計分析上,並再次表明,如果某些預測因素能被聚焦的話,更正確及有效率的連結將是可以達到的。未來,正確的連結預測因子之辨認將是很重要的研究目標。
案件連結的障礙
資料的限制
犯罪資料分析的類型必須是可用的,也是影響資料連結正確性的原因之一。在「案件連結程序」中,被害人對犯罪的描述是最主要瞭解犯罪者如何犯罪的資料。因為很少能取得犯罪行為的直接紀錄,因此間接描述犯罪行為是很重要的。然而,即使犯罪的主要紀錄存在,仍無法完整描述整個犯罪事件。例如:犯罪者的言詞可能會消失。因此,犯罪資料的分析經常依賴犯罪被害人的間接描述。
一個被害者描述的準確和完全性很可能是不完整的。被害者可能因犯罪事件造成精神創傷或對當時情形僅有部分記憶(例如:用藥物迷姦)。當被害者對犯罪事件有完整的記憶並且能正確地描述案件發生情形,錯誤或略過重要過程仍然可能在訪談或陳述階段發生。那些陳述可能是在犯罪事件發生之後一段時間,合作性質的陳述或調查者選擇性的詢問,可能導致檢察官起訴時忽視或省略重要證據,犯罪事件描述可能失真,或某些特徵可能被誇大。
雖然他們可能包含一些省略和錯誤,但被害者訪談仍比被害人自己陳述更正確,因為他們是用被害者的語言真實記錄當時事件。在英國和威爾士,(錄音帶記錄)被害者訪談開始取代被害者陳述,並在1999年的青少年犯罪證據法中實施。這種變化即是將被害者陳述的潛在錯誤減少。
研究人員(犯罪分析使用自動連結系統)處理被害者描述的潛在錯誤是經由選擇一個適當的方式連結。Jaccard係數(Jaccard’s coefficient)是一種類似的方式,在計算上並未加入尚未發生的事件。換言之,如果特別的行為並未同時在二個犯罪中出現,這將不能增加他們的相似度。這優點是如果我們分析認為在其他犯罪事件中一定會發生卻未發生,依據上述理由,可能是被害者並未描述。這優點已被Bennell和Canter注意到,雖然也注意到Jaccard係數的缺點。
警察紀錄不可能完整的記錄整個事件。使用個別的行為來連結,Alison已提出警告。他建議犯罪分析者和剖繪專家使用地源關係來連結犯罪,因為這是較可能正確的記錄,這建議看起來部分是基於Bennell、Canter和Jones的結論。對於住宅和商業區的竊盜案,距離是最正確簡單的特徵預測。不過,「案件連結評估」中,有一些研究已經證明利用其他行為連結犯罪的能力,例如哪些行為曾被用來控制被害人,也許提出這些建議在研究過程中或許太早。
案件連結的研究人員從犯罪行為分析樣本中,發展出行為模式檢查表以進行他們的數據分析。這檢查表擷取樣本內的所有行為。每一個犯罪行為依照檢查表比對,每一行為的不存在或存在都被記錄。如果檢查表包含「陰道侵入行為」,被害人如僅說明「侵入行為」的發生,將產生記錄上的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研究人員因無法確定「侵入行為」的本質,將造成訊息從分析資料中消失。警察朝著將犯罪資料電腦化,這議題可能成為問題,連結犯罪之間的潛在問題可能被錯過。第一個作者(按:指Bennell)目前正與同事合作策劃將犯罪行為分類化,使研究人員或實際操作者能克服這個真正困難的問題。
地緣關係的障礙
另一個更進一步的障礙是犯罪行為與地源關係的連結。犯罪分析人員經常只為自己轄內的警察工作。不過,犯罪行為不可能僅在自己轄內發生,他們將越區至其他警察轄區犯案。犯罪分析人員如果只分析轄內類似案件的犯罪行為,將無法與其他轄區的犯罪案件連結。因此,國家級的犯罪行為分析資料庫已經建立,例如英國的重大刑案分析部門。不同部門間訊息的分享和良好的聯繫也能幫助克服這個障礙。
法庭上的障礙
雖然案件連結能用來指導警察調查犯罪,但在法庭的接受度已經出現一些障礙,雖然犯罪案件之間的關連證據在美國的法律訟訴程序已經被承認,但仍有一些限制。例如,在「State of New Jersey v.Fortin」案例中,Robert Hazelwood雖然被允許辨別二件犯罪案件間的相似性,但他不被允許提出關於二件犯罪案件是否為同一個嫌疑人的證詞,這個決定的理由是(1)Hazelwood的連結分析沒有足夠的科學可靠性,(2)除了Hazelwood的親近同事外,很少人實際參與連結分析,(3)連結分析未接受嚴格監督。
經由案件連結所得的證據,在英美必須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Daubert criteria)檢驗,這個法則是由美國最高法院所建立。
Vrij第1個問題認為當評價一種新穎的技術是否可通過「道伯特測試法則」,是依據證據是否有一個可試驗的科學假設。案件連結是強調犯罪者其行為是一致且特別的假設。科學研究是使用已結案的犯罪以決定犯罪者其行為模式是否具有一致性及特別性。
第2個問題是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是否可被實驗。這問題的答案是部分肯定的。有關犯罪者的行為是一致和特別的假設,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已被實驗。有3個研究建議犯罪者行為的一致和特別性的特點中,哪些可用來連結和哪些不能連結犯罪案件,已可正確的辨別,而且已有5個研究已經證明有一致性和特別性的系列犯罪行為可以互相連結,這樣的研究有生態學上的效力;因此它的結論應該是可執行的。但是,有一個重要的事實,研究過程中使用的樣品都是由已解決的案件組成。然而,在案件連結的實際執行上,尚包括未解決的案件。Bennell和Canter認為因為他們的行為有很大相似性,如此的案件可以正確的解決。這議題的問題是克服這些限制是困難的;不過,有一解決辦法,就是透過DNA測試來連結未解決的犯罪樣本以進行研究。為加強肯定這問題,交叉確認的研究(cross-validation study)及其他犯罪類型評估是需要的。
第3個問題是「已知的錯誤率」,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部分肯定的。Bennell、Woodhams和Toye使用數理回歸(logistic regression)和ROC分析(ROC analyses),在解決案件的樣本中,錯誤的評估是可以概算的。這些研究顯示其預測的正確率達90%,或以AUC測達0.95,誤差0.05。雖然一些犯罪分析人員依賴統計分析以判斷犯罪案件是否有連結,但並非所有案件均如此。犯罪案件也可能與統計分析結果完全未連結。一個犯罪分析人員作最後判定時,應根據潛在附加的訊息。一個分析人員分析資料如何影響正確性。在沒有計算機的協助案件連結分析的正確性如何。
沒有精確的案件連結實地研究。到目前為止,最接近於這的是Santtila的汽車犯罪連結研究;因此這顯然是未來研究的一個領域。不過,估算現實世界的出錯率總是成問題的。如果要決定連結犯罪是否正確或者錯誤,犯罪者必須在二項犯罪中被證明為有罪,或者DNA證據的關聯性是必須的。第一,當判決敗訴時,這項連結就不能視為完美的指標。第二,如果判決被視為可靠的指標時,某些犯罪類行的定罪率就顯著地相當低,例如性犯罪。第三,關於DNA證據,如同上面所注意到的,經常沒有這樣的證據存在。在現實世界是很可能發生的,如果分析員拿來做連結的預測,如此,這些結論是正確還是錯誤將無法確立。
第4個問題「這項假設和技術接受同行評議和公議」也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不過,已經建議那些第5個問題的答案「依據的假設和技術的理論被一般的科學團體接受嗎?」,答案是「還沒」。由於案件連結還沒有獲得足夠的學術興趣,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未來才會出現。總之,案件連結證據還沒有顯現出全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的標準。
在英國和威爾士,專家科學證據沒被要求完全符合道伯特測試法則。相反的,在最近的情況裡,已經要求證據在科學團體有普遍的認同。在其他情況裡,證據基於新的技術將被准許,但是必須有法官的告誡(warning),以及陪審團對於某些證據的判斷。
Ormerod和Sturman明確考慮哪些可能的案件連結證據(或者像他們稱之為比較犯罪情境分析證據comparative crime scene analysis)將被接受為專家證據。他們斷定行為的相似和區別性的證據將很可能被法庭接受。他們解釋這樣的證據的目的是證明相似而不是證明犯嫌的罪行。因此,如果使用這種方法被認為可行的,或如果證據不必然被法庭(或陪審團)拒絕,如果它不被認為有偏見而接受,這樣的證據可能被法律上認為相關。不過,他們提出警告,即使這樣證據考慮相關並且可以同意,但也可能由於其他原因而被拒絕。這些原因包括證人不適合擔任專家證人,如果證據被一個外行人的經驗和知識所考慮,如此證據就會被認為不可靠。
這些觀點中的第2點,亦即,對於能了解相似行為和犯罪行為差異的犯罪分析人員,其經驗和知識,對外行人而言是不了解的。在非常明確的犯罪行為方面,相似行為對外行人也明顯容易了解,因此一個犯罪分析人員的證據將沒有必要。不過,考慮外行人是否知道哪些行為實際上稀有或普遍,在犯罪的人口中是重要的。犯罪分析人員可能閱讀數千種犯罪報告和數百個被害者陳述。因此,相對於外行人從新聞媒體或個人經驗的而言,犯罪分析人員的證詞較有意義。另外,透過諮詢犯罪資訊的過程中,犯罪分析人員可能使用基礎比率更客觀的措施以確定普遍或稀有行為的連結,透過數千種犯罪的訊息,外行人將無法理解。
在犯罪描述的相關領域中,小團體已經在處理顯示犯罪描述的最適當方法上出現,這被稱為臨床與統計辯論(the clinical versus the statistical debate)。Ormerod和Sturman解釋因為有不同種的描述,什麼是實際上變化和發生何種行為,可能不被在法律訟訴內考慮。要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它必須得到科學研究注意並且有一個極大的理論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要以專家證據被接受,也必須要有高標準的行為來協助。如上面略述,雖然過程裡似乎存在極小不同,但是根據目前所已知的,檯面下的基礎行為似乎相同。不過,在它的實際情況下仍有一些種類上的不同,例如,在那些使用的統計方法和電腦化的連結部分。
總之,對案件連結有障礙的部分為:關於(1)參與者和研究人員必須倚賴的數據,(2)克服警察的界限,和(3)在法庭接受案件連結證據。這些議題有許多方法可以來研討,像在上面所述,這些無疑是將來實證研究的焦點。
案件連結的未來
就理論及實際上來看,案件連結已經有好的基礎。研究結果支持它的基礎假設。在這個領域的研究,未來將包括研究以前未受實證的犯罪類型調查等假設的有效性。另外,要求正確的研究以發現犯罪模式的相關性及區別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
實證研究建議連結犯罪的過程需要修正。例如,似乎與其他人相比較,一些犯罪者行為的連結是更可靠的指標。不過,在確定的結論實際實行之前,更進一步的研究是被要求的。針對案件連結持續研究時,似乎針對犯罪連結的可靠統計方式將會被發展出來。這些方法可能減少分析人員認知的負荷,並且將更為可靠和科學。他們可能也在案件連結產生時鼓勵標準化。然而,他們也會需要犯罪的研發及保持大規模的數據。例如在英國的重大犯罪分析部門,犯罪分析師會高標準要求大規模的數據。這樣的數據發展也潛在的包含了行為模式的統計,為分析師針對行為相似性提供一種更可靠的方法。
這些潛在未來發展,也暗示著案件連結證據在法律訟訴內可以被接受,因為他們強調標準化和可靠性。不過,為了追求案件連結的高標準及可信賴,如果把案件分析師排除在外,是不希望發生的。在調查過程中,有許多未被發現的資訊,但在案件連結的關聯性的確是必要的,因此犯罪分析人員可能總是被要求具有專業專門的技能。
公布的實證研究對案件連結的進行有清楚的暗示。但是,這樣的研究的結果必須與現實世界的實際應用平衡,以便可預期的研究將被保證這些建議是在現實上是可使用的。在缺乏對案件連結的大量研究情況下,研究人員在研究案中十分小心,並接受其他研究者實證資料的傳遞,以便詳細研究並分析。到目前為止存在於理論和實務之間的合作和互相關係,無疑地將透過企業而繼續。感興趣的研究人員當然不只努力要找到研究的題目︰他們將為維持治安和起訴犯罪的實際方向開創一個新領域。


四、「問題導向警政」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早期警察權威時代,社會單純,以單一的機會理論、日常活動理論或破窗理論等足以詮釋犯罪現象;面臨人口、犯罪態樣及交通網絡便利等後現代因素,傳統警察作為模式,顯示這種「事後的」、「被動取向」、「選擇性」、「封閉化」的警察勤務策略[6],早已不足應付日漸多元化犯罪問題,也難以滿足民眾渴望安全生活品質與減少被害之需求;特別是隨著地方自治逐步實施,地方行政首長為實現個人理念,警察勢必調整中央一體適用之策略作為,採用「在地化」的彈性警政策略,有系統地整合警察機關與轄區資源,針對不同地區獨特犯罪生態,從問題淵藪著手深入解決。
「問題導向警政」的概念起源於1979年Herman Goldstein 發表的論文。他的想法很簡單,警政基本上應該是改變那些促使重複犯罪問題發生的狀況,而不應該僅只是關於犯罪事件發生後的反應而已,或設法藉由預防性巡邏來阻止它們發生。員警發現,相同的地方一再地發生犯罪,或一再處理的問題都是由相同的一小羣犯罪者所為。這樣實在很令人沮喪。大量的報案電話淹沒了員警,而不斷的往返處理案件,卻也徒勞無功。要脫離這窘境,Goldstein 認為,員警必須經由以下四個階段工作(SARA)採取一種問題解決的方法:
1.掃描(Scanning):掃描資料,以確認他們日常處理事件的型態。
2.分析(Analysis):針對這些型態(或問題),進行詳細原因分析。
3.回應措施(Response)在問題的原因鏈中,及早尋找新的干預方式,讓這些問題在未來減少發生。這些新的策略不侷限於辨識、逮捕及起訴嫌犯。而是,在不放棄以刑事法為回應方式的同時,問題導向警政仍尋求更有潛力且有效的回應措施(可能需要其他團隊合作),且以預防為優先。
4.評估(Assessment):評估干預的影響,以及當其無效時,重複此一過程。
早期有一些關於標準模式執法是否有效的研究。為了在犯罪上產生效果,研究結果強烈建議:員警策略必須包括二個元素。首先,對於犯罪和失序的策略必須多元化。那就是,策略必須針對犯罪和失序,要使用比僅有執法更多的策略。有證據證明顯示,結合社會大眾力量和超越現行的執法策略,對犯罪和失序能產生適度的減少作用,並且員警與民眾有愈多的接觸聯絡,則對打擊犯罪的影響就愈大。
對於高度有效的員警策略,必要的第二個元素是聚焦。有堅強的證據顯示,至少短期內,在犯罪或失序的地理熱點上集中執法,會是有效的。那就是,對於一個非常小的高犯罪地方(即,街角),採取集中焦點的巡邏,對犯罪會有一個適度的作用,對失序上則會有一個大的影響作用。
自從「問題導向警政」於1979年首次被介紹以來,已完成許多的進步與成就,但是這些一直都不是警政中的主流。「問題導向警政」的實施一直都是一點一點的,不平均的,亦無深入而長久的根基。它一直為依賴相當多警察人員在街道巡邏、逮捕的主流傳統警政所掩蓋。對於警察處理行為問題的效能之探討並無須從頭開始。事實上,我們對於警察所處理的行為類型,以及如何能以最好的方法加以預防,已累積相當多的知識,我們可以在一般的犯罪與犯罪預防文獻,尤其在情境犯罪預防文獻裡,找到這些知識。許多有價值的經驗,也可以在許多警察機關的實務工作,和許多資深警察人員的腦海找到。但是這些經驗和專業,必須要加以開發,並經過嚴謹的分析。
當「問題導向警政中心」已經儲存記載了成千上百的問題導向警政之成功案例,傳播該項概念的一項主要障礙,一直是警察機關內分析能力的缺乏。許多警察機關內確實雇用了一位或更多的犯罪分析專家,但一些大的警察局卻未僱用。當被雇用後,犯罪分析家的主要工作往往被狹窄地限定在表格化已發生的犯罪。在其他的警局,則延伸至找出犯罪的型態,以便能辨識可能的犯罪者,而加以逮捕。範圍更廣泛一些的,則犯罪分析家的工作可能包括,找出犯罪型態的原因因子。但是如何回應這些因子,則往往又留給操作人員。他們又傾向以傳統的方法處理這些因子。不僅如此,犯罪分析的領域也變得更複雜起來。現在已有相當多的文獻,說明它的潛力無窮。以電腦搜尋、儲存大量警察蒐集的資料之能力,已比十年前更為提升。以電腦描繪犯罪基圖的能力更令人訝異,而且現在已成為犯罪分析不可或缺的工具。跨區的情報資料之收集,分析與傳遞的標準方法也已被發展起來。

五、Compstat概念、方法與應用現況
電腦化的犯罪統計係以證據為基礎的警政(evidence-based policing)發展而成,運用系統性方法蒐集警察活動相關資訊,評估其效果,進而採取必要的勤務作為。COMPSTAT於1990年代,首先於紐約市實施,之後再推廣至美國其他城市,這套工具使警政人員在做治安決策時,使用最新、最正確的資訊。以下僅就Compstat之重要措施概述如下:
(一) 治安資料的整合與檢析
1.治安班點圖:
將紐約市衛星航照圖數位化,將所有街道名稱、著名建築物及警力現況輸入產生電子地圖(GIS),以「Mapinfo」軟體開發的各項應用作業,運用視窗作業系統(Window)之Excel統計犯罪資料,同時網路相連其硬體設備,配合高性能高容量之個人電腦,再結合110報案各類資料,產生科學化治安斑點圖。
2.描繪犯罪現場:
詳實記錄刑案,內容包含時間、地點、犯罪工具、犯罪手法、人種、衣著、身高、體重、髮型(色)、歹徒出現及逃逸方向、人數、特徵等,另描述被害人(處所)概況。刑案(報案)記錄完成後,由分局送至警察局之資料整合單位審核,以確定資料之完整與正確性。
3.治安資料分析:
資料輸入電腦後,由犯罪分析部門進行犯罪模式之整理,歸納同類型犯罪模式資料及分佈區域,研判擴散情形,由犯罪分析專家研判罪犯圍捕或犯罪預防對策,再交由外勤員警執行。犯罪分析係以每日案件為基礎作業,並副送予非案發地分局研參。
(二)治安策略的規劃與行動
1.分析預判:
以治安斑點圖研判,分析犯罪之區域、蔓延擴散情形及歹徒出現、消失地區,預判下次犯罪地點。
2.歸納分類:
以電腦歸納分類資料,研判犯罪型態,分析犯罪習性及手法。以竊盜為例,以其闖入住宅方式、竊取物品、使用工具,判斷其為慣竊或附近治安顧慮人口所為。
3.研判屬性:
研判犯罪時間、人數,以犯罪時間週期性及集團性,並研判罪犯屬性。
4.規劃執行:
依據犯罪分析結果規劃勤務,落實之勤務督導,綿密便衣與制服巡邏,複式偵防犯罪。
(三)治安會議的檢討與學習
每週於總局召開一次,由局長親自主持,三位副局長,八位幕僚主管、作業官員及76位分局長參與;總局犯罪分析中心將週治安斑點圖及犯罪分析數據,於會議室大螢幕顯示,選定二分局提出轄區治安報告,由總局長、三位副總局長及列席各單位主管就治安狀況逐一檢討,並交叉考詢重大案件偵辦進度。對犯罪率升高之地區,要求提出有效因應措施,提出勤務規劃策略。因此,與會主管均全力以赴,熟悉轄區內治安狀況及勤務部署。Compstat會議強調發掘問題,亦強調解決問題,同時也將創新作法、成功及失敗的案例於會中提出,以達到共同檢討、鼓勵與相互學習的效果。
(四)治安作為的步驟與授權
1996年4月16日哈瓦‧薛賀(Howard Safir)接任紐約市警察局局長職務,除持續運用Compstat統計分析犯罪,另頒布「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四大有效步驟」,認為每一步驟均為大幅降低犯罪的關鍵。
1.正確及時的情報(accurate and timely intelligence):
什麼樣的犯罪會發生?什麼時候?在哪裡?為什麼?分局長的責任即在確保犯罪資訊的取得。
2.有效的戰術(effective tactics):
一旦獲得情報,主管要儘快部署勤務,迅速打擊犯罪,依據每週提供之犯罪統計資料,經由Compstat分析警力部署是否快速、足夠。
3.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rapid deployment of personnel and resources):
「沒有好計畫,注定要失敗」,警政主管必須對犯罪狀況提出清楚有效的對策,集中特別的警力或資源資源在特殊的犯罪,漫無目的的巡邏,只會造成無的放矢的結果。
4.持續的追蹤和評估(relentless follow-up and assesment):
走動式的管理及透過Compstat分析是獲得精確考核與評估極重要之憑藉工具。
警察局一方面授予警政主管更大的權限打擊犯罪,另一方面要求要為降低犯罪負起責任。因此,籍由Compstat制度檢測或追蹤考核分局長的領導能力、對轄區犯罪狀況之掌握及打擊犯罪的成果。

五、綜合評析
本節先以「犯罪學相關理論概述」出發,將犯罪學與時空關係做一概述與連結,一方面除了可以建立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亦勾勒出犯罪偵查預防與犯罪學中理論與實證之間的匯流;其次以「犯罪熱點」、「地緣剖繪」、國內外研究之現況與內容,說明時間、空間因子對於犯罪資料庫剖析與連結可產生和傳統犯罪學或犯罪偵查學研究領域的不同面向以及可能性,顯示「時空」資訊的力量,也將本研究採行的方法、技術與結果做了初步的檢驗。
Compstat的警政措施,大致可以歸納出「科技」、「專業」、「課責」及「多元」的核心概念。面對後現代警政大勢,筆者從中體會出「系統性的科技整合」、「專業化的分析人才」、「課責式的獎懲制度」及「多元化的治安策略」對我國治安策略啟示。
(一)系統性的科技整合
紐約市警察局為研析所羅蒐的治安資訊,使用MapInfo Professional軟體,結合內部發展的資料分析軟體;在犯罪策略會議的會議室裝設有可以同時顯示多個統計表、數字和地圖的大型影像投影機,系統允許各級主官對資料中任何型式的或異常的問題,連同可用的解決方案作回應。因此,各項統計數據或治安資訊,若未經過檢視分析,僅是單純無意義的資料;惟經交差比對分析,即形成有意義的資料。
檢視我國目前相關政府或民間機構因應其業務或商業需要,設置相關資料庫,以供查詢,如自動報案保全系統、交通事故處理系統、通訊監察系統、警勤區管理系統、戶役政系統、車輛管理系統、監視錄影系統、車牌辨識系統、刑事資訊系統、譯文分析系統、e化勤務指管系統、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因各系統互相獨立,若有治安需要之分析查詢,需逐一個別進入,為促進警政現代化及科技辦案能力的提昇,應以科技為加速器,將各系統予以整合,建構「治安策略分析平臺」,以供資料庫交叉分析比對,提供犯罪偵防與預測。
(二)專業化的分析人才
紐約市警察局分成76個分局、9個警察服務區及12個地鐵區域(Transit Districts)。這 97 個分區中,每分區每週彙編各種犯罪資料和執行績效類別後,連同重要案件的書面檢討、警察運作和其他有關的資料,傳送到 Compstat單位,由其彙編分析所有分區的資料。為了檢核 97 分區的資料,紐約市警察局的 Compstat 單位包含 15位統計專家以分析資料,及10位助理幫助收集統計數據;此外,每個分區有3到5位助理協助資料的收集。所有的資訊都出版於 Compstat 週刊,這些週刊在會議中分發。
反觀,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僅有內政部警政署設有「統計室」,由具有統計職系資格的公務人員,執行相關治安面向的專業分析,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均未有相關專業人才,執行治安資訊的分析;因此,儘速培養及充實電腦及統計分析的高科技人才及犯罪分析師,以強化犯罪偵防「專業化分析人才」。
(三)課責式的獎懲制度
Compstat的治安會議,就是資訊分享及分局長負責任的平台(forum),會議中執行幕僚成員提問特殊犯罪案件及相關逮捕作為,以找出缺失或提出策進;當分局長發展特殊策略,執行幕僚觀察其成敗;若無能力解決問題,將在會議上公開羞辱(humiliation)執行績效或缺乏專業知識,且可能被免職;此種強迫課責式的會議,被視為激勵官員好表現主要因素。
目前我國警察機關的課責機制,包括政治、法律、官僚及專業等,對警察的課責內涵,應與警察治安、交通、服務的功能一致,因此,就當前實務面而言,應強化各項警察治安功能的獎懲制度,並藉由各種課責式的會議來實踐。
(四)多元化的治安策略
新接任的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揭示:「降低犯罪率之四大步驟」為「正確及時的情報」、「有效的戰術」、「快速的人力資源部署」及「持續的追蹤和評估」,此即為問題導向警政的中「掃瞄」、「分析」、「回應」與「評估」的犯罪分析之策略流程。
若警察能就所面臨的治安問題,依前揭四大步驟分析,即可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若以汽車為標的的犯罪,採取「強化汽車防竊設備」之策略為例,偷車兜風為目的的嫌疑犯,勇氣十足,僅具基礎偷竊知識,該策略對其有較佳的效果;偷車牟利轉賣為目的的嫌疑犯,多屬有組織的多人分工集團,每個成員分別執行不同階段的犯罪行為,該策略僅能稍微延緩犯案時間少許有效;至於以暴力劫車為目的的嫌疑犯,本身頑固無情,不達目的絕不罷休,該防制策略則完全無效(如圖1)。因此,從紐約市警察局局長哈瓦‧薛賀(Howard Safir)「行動領導(Leadership in Action) 白皮書」的四大步驟,或「問題導向警政」對犯罪問題做系統性的分析,將產生多元化的治安策略,也正回應了「後現代警政」治理的新思維。









圖1:汽車犯罪類型分析與策略模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參許春金等譯(Ronald V. Clarke and John E. Eck所原著),2007年3月,犯罪分析60步驟(Crime Analysis for Problem Solvers in 60 small steps)繪製,臺北市:臺北大學,頁11。
參、研究設計
一、研究架構
本研究擬參照上述歐美犯罪分析步驟與制度,以台南縣作為研究地區,將該地區近年來(91年至98年)紀錄表原始文字檔以自行撰寫程式將其重新轉碼整合成資料庫當作研究樣本,並將地點資料對照GIS軟體之經緯座標重新建立樣本地理資料庫,之後將刑案資料庫與地理資料庫之資料依市(警察局)、區(警察分局)、里(分駐派出所)分區建構子資料庫,以便與警察勤務規劃整合運用,樣本資料架構如下圖2:

















TNCP-GIS/MIS系統


掃描(Scanning)
問題導向警政
警察局層次
問題導向警政
分局層次



犯罪熱區
動態分析
分析(Analysis)


犯罪軌跡
動態分析

問題導向警政
分駐/派出所層次
回應(Response)


關聯式
犯罪分析

評估(Assessment)

職業犯罪者之
犯罪生涯週期分析



圖2、地理資訊系統與問題導向警政在犯罪偵防之應用
-以台南縣為例之研究架構圖





(一)建置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簡稱TNCP-GIS/MIS】
1、TNCP-GIS/MIS系統概述
本系統係結合地理資訊系統(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簡稱GIS),期能有效研判犯罪的區域與趨勢,繪製成全縣『犯罪地圖』,掌握各轄區犯罪狀況並區分出各類型犯罪『治安熱區』,作為勤務規畫及研訂治安對策參考依據,並針對熱區加強警力部署,事先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2、TNCP-GIS/MIS系統效益
本系統以運用犯罪資訊管理,結合地理資訊系統的分析功能,製作犯罪地圖,瞭解臺南縣刑案發生在空間上所呈現之分布型態,辨識治安熱區,案類分析比較及各轄區案件變遷趨勢,以探討刑案發生的區域特性,進而掌握轄區治安狀況。
(1) 使用者透過本系統,將犯罪與治安作資訊化分析比較,運用GIS分析「犯罪資料」與「出圖管理」之能力,提供犯罪和地理關連的資訊,摘擷「刑案資料」、「環境資料」等資訊。繪製「犯罪熱點」、「斑點圖」、「密度圖」、「環框圖」及「趨勢圖」,掌握轄區治安狀況及了解各類刑案犯罪時空特性,進而策訂各轄區之犯罪預防與偵查作為,有效打擊犯罪。
(2) 在犯罪預防工作上,加強犯罪地圖與轄區治安特性分析,使各單位掌握治安熱區及犯罪變遷趨勢,並將GIS導入社區警政工作,將犯罪空間、時間資訊整合,並結合本縣各村里、社區巡守隊之協勤功能,以有效規劃犯罪預防策略。
(3) 透過關連性分析模組,有有效分析特定案類之細項,進而研擬具體作為,可更有效掌握犯罪模式與態樣。
(4) 透過長期的案件彙整,獲取大量刑案紀錄,針對與地域性相關之犯罪型態進行模式分析,瞭解時、空背景之發展,預防犯罪於機先。
(5) 藉由治安人口分析模組,除可了解轄區治安人口分布外,亦可由治安人口之類別及犯罪特性,有效研判與刑案發生之關連性,進而提供偵查與預防之參考。
(6) 針對連續性或特殊性之案件發生後,加以分析其犯罪之態樣(如犯罪時段、犯罪工具、犯罪方法等),並和刑案紀錄表、查贓典當、治安顧慮人口、DNA檔案及CCTV、車牌辨識系統加以分析比對,篩選出高危險分子,進而研判其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3、TNCP-GIS/MIS系統功能,如表1與圖3
TNCP-GIS/MIS係以資訊技術為基礎,結合地理學、地圖學、測量學、數學、資訊學等理論,運用整合資料庫及空間分析能力,進行環境空間資料的建立、擷取、管理、處理、分析、輸出、查詢及呈現等功能。本系統採取Web GIS理念,本局使用者透過現有之警政網路平臺,上網操作進行各項統計及圖層資料套疊分析。
本系統以Web Based多層次分散式(Distributed Multi-Tiers)架構來建置,並採用地理資訊伺服軟體為此系統之GIS開發核心;藉由地理空間資料庫引擎原件連結後端犯罪地理空間資料庫,存取關聯式資料庫(Relational 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簡稱RDBMS)中的各類GIS圖資,提供使用者進行犯罪資料及圖資整合套疊、圖資編輯、查詢、空間分析等功能。配合GIS的資料分析功能,整合犯罪資料、電子地圖、地籍圖、門牌資料,本局使用者可以用瀏覽器上網操作及查詢,以及分析案件發生的地理位置與相關資料,並繪製成各轄區之犯罪地圖。













圖3. TNCP-GIS/MIS系統架構圖











表1. 台南縣警察局GIS治安地理資訊決策應用系統功能
作業項目名稱
功能說明
一、資料轉換功能模組
1、須轉換之項目:
(1)刑案紀錄表—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
(2)機車竊盜--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3)治安人口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4)查贓典當資料--資料來源:警政署資訊室。
(5)DNA資料—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
(6)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系統—資料來源:鑑識課自建檔案。
(7)本轄ATM資料-本局自行清查建檔。
2、資料轉換期間及類別:自資料有建檔時起,刑
案紀錄表並涵蓋所有案類。
3、透過GPS經緯度轉換機制,再透夠過地址對位等方式,自動轉換標記於圖層中。
4、經電話連繫警政署,同意提供本局運用。
二、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功能
1、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2、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3、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4、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一)刑事案件即時資料查詢模組
1、執行需求:
可針對刑案類別、案件名稱、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時段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及統計分析。
例如:可查詢新營分局轄區(或某鄉鎮、街道)0-6時住宅竊盜發生之案件數。
2、輸出產品:
根據上述刑事案件統計分析子系統操作查詢後,可輸出下列地理資訊圖表及統計報表:
(1) 治安斑點圖(單一刑事案件均視作為一
座標點,於電子地圖上呈現出來,針對時間、刑案類別、或區域即會呈現出有如斑點狀態之地理資訊地圖,謂之斑點圖)。以游標點選每一座標點,可顯示該案之基本內容。
(2) 治安密度圖:依照犯罪密度的高低,以深淺不
同顏色的分析圖方式呈現出來,謂之為密度圖
,顏色愈深代表發生機率愈高。(顯示圖旁須有圖例)
(3) 環框分析圖(針對刑案類別、發生時間、發生地
點、案件名稱…等相關資料進行查詢,並可以發生地、重點守望點及路檢點時段為中心點,設定環框區域,查詢區域內之刑案相關資料及評估勤務效益 。----併可產出雷達圖。
(4) 犯罪趨勢圖(針對某段區間內,某個區域(如新
營分局),不同的刑案類別發生數、歸納分析出犯罪發生的趨勢)。
(5)以上並可在分析圖表中產出圖表(含長條圖與
圓餅圖)、統計數據及詳細資料列表提供查詢者使用。
3、功能:可更細部了解各區間之各類刑案治安狀況,自動產出相關圖表,提供執行單位規畫勤務,除可彌補現行刑案紀錄表不足外,可更有效率的針對熱區實施預防犯罪及勤務部署。
(二)犯罪關連性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性別、年齡、
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失贓證物、發生
場所等,了解特定刑案相關條件之發生件數,
進行統計分析。
2、輸出產品:
(1)異常分析:可透過某項案類之平均數及標準差,分析是否有犯罪異常狀況,進而研判異常原因及採取作為。
(2)週期分析:可針對臺南縣各行政區域、分局、派出所進行刑案分析。
(例如可用刑案類別及發生區間做為查詢條件
,來比對各地區發生同性質的刑案多寡)。可以年、季、月及時段分析。
(3)交叉選項分析:其也亦可針對刑案類別,輸入特定條件,如年齡、職業、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等,了解特定刑案之發生件數,進行統計分析並研擬預防策略。
例如詐欺案件被害人年齡之分析,了解是否有特定年齡階層的人較易受騙。
(4)比較分析:可針對刑案類別做區間比較(本期名上期),案類、單位可複選,並自動換算增減數及比率。
3、功能:
可針對特定刑案,更細部分析包括被害者年齡
層、職業、時段、犯罪工具等,有效掌握犯罪
被害之人、時、地,了解案件發生趨勢,進而
實施預防犯罪。亦可層層剖析了解刑案發生的
高峰及分布狀況,進而研擬預防策略。例如藉
由2-2-(2)算出某案類何時段發生趨勢,再
由2-2-(1)了解發生件數,再透過2-1了解
該時段發生之案件分布,進行研擬勤務部署。

(三)治安人口分析模組
1、執行需求:
(1)分布查詢:了解本轄治安顧慮人口之分布狀況,並可以全縣、行政區、分局轄區、派出所及街道輸出或選定環框區域輸出,並可產出詳細資料。
例如可以了解某鄉鎮、某街道之治安人口數目。
(2)分類查詢:可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類別,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3)特性查詢(含犯罪工具、犯罪方法、交通工具等):經由治安人口系統連結刑案紀錄表,了解某區域治安顧慮人口分屬之特性,可更有效研判與發生刑案之關連性。
2、功能:
可更清楚了解治安顧慮人口的分布狀況,並以圖資顯示,彌補現況之不足;並可加以運用,進而作為預防及預測之方向。
(四)犯罪預測分析模組。



1、鑑定法
鑑定出犯罪熱點、犯罪熱線、犯罪熱區、犯罪熱
時等『犯罪熱區』之資料。
2、篩選法
循『犯罪熱點、線、區、時』+「刑案紀錄表」
+「查贓典當系統」+「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DNA系統」+「路口監視器、車牌辨識機組」
=可篩選出那些人是高危險分子。
3. 犯罪軌跡
(1) 以『人』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治安顧慮人口系統』+ 『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2) 以『物』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查贓系統』
(3) 以『車』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
(4) 以『案』為中心查詢->『刑案紀錄表』+『TNCP-CCTV、車辨系統』『TNCP-DNA』
(5)行為地和現住地距離之關連性分析預測: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方圓內(可設定)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人----查治安人口----比對監視器(犯罪軌跡)----提供偵查方向。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方圓內(可設定)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例如,本轄自97年9月,1男1女搶奪集團陸續於學甲、佳里、麻豆、善化、新化、歸仁、永康等分局持續作案12起,經分析其犯罪模式,歹徒多以1男1女(女騎車、男行搶)、騎乘失竊機車(車牌、車輛都於臺南市失竊)、選定白天時間、街道、婦女、金鍊、徒手行搶等手法犯案。藉由上述逐一分析其『犯罪軌跡』之動態資料,俾利清查
4、功能:
藉由上述層層分析,對可能犯罪嫌犯進行剖析及預測其可能逃逸路線,縮小偵查方向,減小人工作業及增加破案能量。



















(二)建置地緣剖繪資訊系統
1、建置地緣剖繪概念說明
任何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都有犯罪現場;犯罪者與被害人在某種時空組合情況下遭逢,一系列時空點串連起來會形成特定形態,仔細分析將可找出犯罪者選擇被害對象之空間特性。而根據地緣關係的剖析方法,再結合前科資料、查贓典當、治安人口系統和地理資訊系統,除可優先清查特定區域內的可疑對象以縮小範圍外,也能進行喬裝、埋伏、誘捕和欄檢等攻勢勤務,以嚇阻連續犯再度犯案,圖4。
2、建置地緣剖繪設計邏輯
(1) 預測分析之案類:初期以具連續犯特性之犯罪如:強盜、搶奪、性侵害及竊盜4項案類為主。
(2) 以案件犯罪者住居地與案件發生地之作案旅程為分析要素;運用地理資訊系統程式直接運算出直線距離。
(3) 作案旅程除依案類分項外,並依個之作案旅程及以鄉鎮市為範圍,分別算出其平均及個人作案路程,並建立資料庫。
(4) 再透過刑案紀錄表(簡稱A)、治安人口(簡稱B)、查贓典當(簡稱C)、DNA(簡稱D)及CCTV(簡稱E)等之連結,分析出AB、AC、AD、AD、AE、ABC、ABCDE之關連性,層層剖析,找出高危險犯案分子。
3、建置地緣剖繪預期效益
(1)鄉鎮市平均作案旅程資料庫:
A:以案為中心:
a:以案查案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偵查方向。
b:以案查人
分析特定案類----平均作案路程已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查方圓內可疑之涉案人------查治安人口、查贓典當、DNA----比對監視器(建立犯罪軌跡)----縮小偵查範圍。
B:以人為中心:
偵破之特定嫌犯----平均作案路程未破之類似案件----交叉分析比對---綜合彙整----提供擴大偵查方向。

(2)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
如甲犯案旅程5.3KM、乙-8.2KM、丙-7.0KM。再如發生連續4件搶奪案,可劃定該4案之圓周找出其中心點,再透過地理資訊系統程式換算至各犯罪之距離,再循個人作案旅程資料庫分析最接近距離之犯罪者群組。預測高危險分子。
4、理論依據(英、美、加學者研究)
(1) 圓圈假設:通勤型、劫掠型。
(2) 作案路程:不同案類的犯罪者,具有不同的空間模式。
(3) 犯行偏角:犯罪者會有方向偏好,藉此,可大致了解作案空間方向偏好情形,更準確預測其居住地、下次作案時間及地點。

圖4、臺南縣警察局地緣剖繪架構圖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1. 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
2. 林燦璋(2000),犯罪模式、犯罪手法及簽名特徵在犯罪偵查上的分析比較-
以連續型性侵害案為例,警學叢刊,第31 卷第2 期,第97-123 頁。
3.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
中央警察大學警學叢刊(第37 卷第5 期),第133-150 頁。
4. 林燦璋、廖有祿、郭若萱 (2004) 陌生人間性侵害案件偵查的行為跡證剖析,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四十一期,第379-402 頁。
5. 林燦璋、廖有祿、陳瑞基、陳蕾伊(2006),犯罪地緣剖繪-連續性侵害犯的
空間行為模式分析,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6 期),第163-190 頁。
6. 陳仁智(2005),地緣剖繪技術應用於連續街頭強盜搶奪犯罪偵查之研究-以
高高屏三縣市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7. 劉擇昌(2008),運用地理資訊系統與犯罪製圖提升警政執法效能之探究,中央警察大學2008年犯罪防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二、外文部份
Kocsis, R.N.(2007). Criminal Profiling: International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Humana Press.

j施源欽,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博士生,現任台南縣警察局局長
[1] 「偵查科學」研究著重於科學性操作與數位資訊應用,而「傳統犯罪偵查」研究則偏重於經驗法則的歸納與偵查思維的推演。數位資訊應用於犯罪偵查的方式,可分為結合與運用兩種。結合係指數位資訊配合偵查技術,以強化偵查技術原有的效能,例如將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定位資訊,配合跟蹤技術,以提昇跟蹤效能。運用則為利用數位資訊,以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軟體偵探(Software Agent)、資料探勘(Data Mining)等方式,解讀資訊內涵,助益刑案偵查。
[2]刑案知識庫為一互動式資訊系統,只要員警掌握部分線索,如時間、地緣關係、犯罪手法等,系統就能即時分析過去發生過的數百萬件刑案資料,詳細列出相關案件、可疑人犯及其共犯結構,以能全盤掌握相關訊息,加速偵辦腳步,並提高破案率;目前該系統功能主要有六:一、「以人查案」、「以案追人」雙向交互查詢;二、刑案流程圖;三、全文檢索;四、共犯分析;五、偵查討論區;六、系統整合;於97年起並加入「人」、「案」、「車」整合連結服務,並將案件鑑識之物證資料庫納入建置與連結。
[3] 「犯罪轉移」指犯罪人原在A地區犯案,之後由於A地區的人為或環境因素改變,使犯罪人不再至A地區犯案,而轉往B地區犯案的現象。
[4] 犯罪的研究面向通常在於「犯罪」、「犯罪人」、「被害人」三個方面,「空間環境」被環境犯罪學者認為是犯罪研究的第四面向。
[5] 林燦璋、施志鴻、陳仁智(2007),白米炸彈客的作案歷程-行為跡證剖析,警學叢刊,第37卷5期,第145-146頁。
[6]林燦璋(1995),問題導向警察的本土化,警學叢刊,第26卷1期,第67-68頁